MOIO8081-審議事項-第7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岡山都市計畫(郵政事業土地專案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081
案件id
c090DN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本會100年5月28日第804次會議決議略以:「一、據交通部列席代表表示,交通部郵政總局於92年1月1日改制成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迄今交通部仍持有100%股權之國營事業機構,請中華郵政公司專案報請交通部就本會專案小組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研擬修正中華郵政公司之用地變更通案性處理原則,第二類型:變更為郵政專用區(得為一般商業設施使用:包括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之商業使用。)之捐贈比例,及是否增列第三類型變更通案性處理原則,補充說明交通部具體立場,備文到部,供本部都委會審議之參考。二、請內政部邀集交通部、財政部及所屬國產署、及本部都委會委員會商,是否修正本會第752次會議決議通過之『中華郵政公司之用地變更通案性處理原則』,並研提具體建議意見,再提請大會討論決定後,再續討論本案。」在案。
- 二、茲准交通部102年6月28日交郵(一)字第10291000221號函送該部建議意見到部。
- 三、本部於102年7月1日召開研商「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變更通案性處理原則」相關事宜會議,獲致具體結論,並以102年7月1日內授營都字第1020807475號函送會議紀錄在案,特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
- 一、本會100年3月29日第752次會議決議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用地變更通案性處理原則」修正如下,供爾後大會審議類似案件之參考。
第一類型:變更為郵政專用區(得為郵政事業所需設施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使用)變更處理原則說明1.配合地方郵政服務需要。
2.人口分布尚未密集,商業活動較不熱絡地區。
3.未來基地使用以維持現況為主(配合郵政事業所需設施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使用例如:營業廳、辦公室等使用項目),且未來亦不變更用途。1.同意變更為郵政專用區,除得為郵政事業所需設施及其必要附屬設施使用外,其餘仍應維持該基地原計畫所訂建蔽率、容積率及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例如:退縮建築、法定空地留設等規定),並免予負擔回饋。
2.為促進郵政事業之發展而劃定,並依郵政法第5條規定得為下列使用:
(1)經營郵政事業所需設施:營業廳、辦公室、倉庫、展示中心、銷售中心、物流中心、封裝列印中心、機房、電腦中心、郵件處理中心、郵件投遞場所、客服中心、郵車調度養護中心及其他必要設施。
(2)郵政必要附屬設施:
A.研發、實驗、推廣、檢驗及營運辦公場所等。
B.教學、訓練、實習房舍(場所)及學員宿舍等。
C.郵政文物收藏及展示場所。
D.員工托育中心、員工托老中心、員工幼稚園、員工課輔班、員工餐廳、員工福利社、員工招待所及員工醫務所等。
E.其他依郵政法第5條規定及經濟部核准中華郵政公司可營利事業項目之服務項目前題下,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審查核准之必要設施。
第二類型:變更為郵政專用區(得為一般商業設施使用:包括金融保險業、一般零售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之商業使用。)變更處理原則說明1.未來使用以經營郵政本業為主,基地條件尚有可開發之空間,未來將以出租方式作為商業設施使用(包括金融保險業、一般零售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之商業使用)。
2.考量基地毗鄰地1.同意變更為郵政專用區,除第1類型郵政專用區之使用項目,並得為一般商業設施使用:包括金融保險業、一般零售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之商業使用外,其餘仍應維持該基地原計畫所訂建蔽率、容積率及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相關規定(例如退縮建築、法定空地留設等規定)。
2.其中得供一般商業設施使用部分,不得超過該郵政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使用限制,應納入計畫書敘明。
3.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或同一都市計畫區內,如有多處土地辦理專案通盤檢討時,經檢討變更後所須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用地,得採「整體規劃檢討、集中劃設提供」之方式辦理。
4.回饋措施如下:
(1)回饋方式及內容:
變更處理原則說明區商業發展情形,得為一般商業設施使用(包括金融保險業、一般零售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之商業使用)可促進鄰近商業活動帶之延續性。
3.基地面積小,不影響所在都市計畫區內商業區之檢討標準。A.捐贈比例:10%。
B.捐贈項目: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用地或折算代金或等值公益性樓地板面積。
C.捐贈時機:由各地方政府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協議,確定完成捐贈之期限。未依協議期限完成捐贈事項前,仍應依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辦理。
D.代金運用:應優先使用於改善本計畫區鄰里社區之公共設施,以提昇當地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2)上敘回饋措施各地方政府應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後,再報由內政部核定。
5.中華郵政公司民營化時,各地方政府應立即辦理都市計畫專案通盤檢討,將現行已發布實施第二類型郵政專用區之捐贈比例變更調高為20%。
第三類型:變更為郵政專用區(得為一般商業設施使用:包括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之商業使用。)變更處理原則說明1.未來使用以經營郵政本業為主,基地條件尚有可開發之空間,未來將以出租方式作為商業設施使用(包括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之商業使用)。
2.考量基地毗鄰地區商業發展情形,得為一般商業設施使用(包括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之商業使用)可促進鄰近商業活動帶之延續性。1.同意變更為郵政專用區,除第1類型郵政專用區之使用項目,並得為一般商業設施使用:包括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之商業使用外,其餘仍應維持該基地原計畫所訂建蔽率、容積率及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相關規定(例如:退縮建築、法定空地留設等規定)。
2.其中得供一般商業設施使用部分,不得超過該郵政專用區總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使用限制,應納入計畫書敘明。
3.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轄區或同一都市計畫區內,如有多處土地辦理專案通盤檢討時,經檢討變更後所須捐贈之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用地,得採「整體規劃檢討、集中劃設提供」之方式辦理。
4.回饋措施如下:
(1)回饋方式及內容:
A.捐贈比例:依該計畫區之人口數計算。
a.三萬人口以下者,10%。
b.逾三萬至十萬人口者,11%。
c.逾十萬至二十萬人口者,12%。
d.逾二十萬至五十萬人口者,13%。
e.逾五十萬至一百五十萬人口者,14%。
f.逾一百五十萬人口者,15%。
B.捐贈項目: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用地或折算代金或等值公益性樓地板面積。
C.捐贈時機:由各地方政府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協議,確定完成捐贈之期限。未依協議期限完成捐贈事項前,仍應依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辦理。
D.代金運用:應優先使用於改善本計畫區鄰里社區之公共設施,以提昇當地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2)上敘回饋措施各地方政府應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後,再報由內政部核定。
3.基地面積小,不影響所在都市計畫區內商業區之檢討標準。5.中華郵政公司民營化時,各地方政府應立即辦理都市計畫專案通盤檢討,將現行已發布實施第三類型郵政專用區之捐贈比例變更調高為一倍。
第四類型:經檢覈評估後無郵政服務需求者,恢復原使用分區。
應請經各地方政府先行探討該都市計畫區人口數及房屋分布之情況,並實地會勘調查郵局分布情形及設置總數後,研提該都市計畫區應有郵局服務半徑及郵局數量,如確無郵政服務之需求且無特殊情形者,則納入該都市計畫地區通盤檢討案內,恢復為原使用分區。
第五類型:經檢覈評估後有郵政服務需求者,恢復原使用分區。
應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查明當時用地取得方式及價金,並提供佐證資料,如當時是先以價購方式取得土地後,再循程序變更為機關用地或郵政用地者,則同意恢復為原使用分區,惟仍應提供一定樓地板面積續供郵政服務使用,並須提供下列至少一項目之鄰里社區公益性或社會服務,且將各地方政府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後,再行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1.規劃停車位供鄰里使用。
2.提供場地供公益活動使用。
3.規劃機踏車旅遊休憩站。
4.規劃鄰里集會及活動場所。
5.學生K書中心、民眾閱報中心。
6.鄰里公共設施用地綠美化或維護認養等公益服務工作。
7.其他符合地方需求之公益性設施或社會服務等回饋措施。
- 二、對於本會審決確定之中華郵政公司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目前刻正依照辦理修正計畫書、圖中,尚未核定之計畫案,提請各地方政府都委會,應先依照前述討論修正之「中華郵政公司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通案性處理原則」審議通過後,再重新提請本會審議。
- 三、對於已公告發布實施之中華郵政公司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得俟該都市計畫地區辦理通盤檢討時,依照前述討論修正之「中華郵政公司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都市計畫檢討。
- 四、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一部分:
1.同意機關用地變更為郵政專用區(得為一般商業設施使用:包括金融保險業、一般批發業、一般零售業、運動服務業、餐飲業、一般商業辦公大樓之商業使用。)(面積0.15公頃)。
2.回饋方式及內容:
(1)捐贈比例:11%。
(2)捐贈項目:公共設施用地或可建築用地或折算代金或等值公益性樓地板面積。
(3)捐贈時機:由高雄市政府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協議,確定完成捐贈之期限。未依協議期限完成捐贈事項前,仍應依原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辦理。
(4)代金運用:應優先使用於改善本計畫區鄰里社區之公共設施,以提昇當地都市生活環境品質。
3.上敘回饋措施高雄市政府應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協議書,並納入計畫書後,再報由內政部核定。
4.中華郵政公司民營化時,高雄市政府應立即辦理都市計畫專案通盤檢討,將現行已發布實施第三類型郵政專用區之捐贈比例變更調高為一倍。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二部分:
1.同意郵政事業用地恢復變更為原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面積0.07公頃)。
2.應提供一定樓地板面積續供郵政服務使用,並須提供下列至少一項目之鄰里社區公益性或社會服務,且將高雄市政府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後,再行檢具變更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1)規劃停車位供鄰里使用。
(2)提供場地供公益活動使用。
(3)規劃機踏車旅遊休憩站。
(4)規劃鄰里集會及活動場所。
(5)學生K書中心、民眾閱報中心。
(6)鄰里公共設施用地綠美化或維護認養等公益服務工作。
(7)其他符合地方需求之公益性設施或社會服務等回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