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081-審議事項-第1案:基隆市政府函為「變更基隆市七堵暖暖地區主要計畫(部分保護區為產業專用區、道路用地、綠地用地、電路鐵塔用地,部分倉儲區為綠地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8081
案件id
pNcAZ6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基隆市都委會99年8月31日第359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基隆市政府99年11月23日基府都計貳字第0990183717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馮前委員正民、林委員秋綿、劉前委員小蘭、蔡委員玲儀、林委員志明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馮前委員正民擔任召集人,復於99年12月21日、101年1月16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請基隆市政府依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修正計畫書、圖後,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惟基隆市政府以102年6月17日基府都計壹字第1020163076號函略以:「『北台綜合科技園區』都市計畫變更案係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3條規定,申請經濟部核定編定為工業區之都市計畫變更案,現開發案經工業局駁回,鈞部前核准之都市計畫變更案是否能繼續辦理」到部,因涉及都市計畫審議事項,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係依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3條規定,申請經濟部核定編定為工業區之都市計畫變更案,既經經濟部工業局102年5月31日工地字第10200387120號函(相關公文如附件)表示無法依該規定層報經濟部核定編定為工業區,申請程序已終結,爰本案都市計畫應維持原計畫。
如有再次變更都市計畫之必要,請依相關法令規定程序重新辦理。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本案經基隆市政府依第1次專案小組會議建議意見,以100年10月24日基府都計壹字第1000182803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於會前以電子郵件傳送處理情形對照表(如附件一),建請基隆市政府以上開計畫書、圖為基礎,依下列各點修正計畫書、圖,並檢送計畫書10份(修正部分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後,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
(一)再討論事項:
1、查「象神颱風基隆河流域水患有關土地開發建築相關因應措施報告」前經行政院90年3月23日台90內字第014344號函示略以:「(三)防治基隆河水患係以二○○年洪水頻率為標準,在相關水工模型及基隆河整體治理計畫未完成前,請台北縣政府對已核發取得開發許可案件,加強審查雜項執照許可及強化施工管理,並請內政部暫停受理基隆河流域十公頃以上之民間投資開發案;在基隆河未整治完成前,尚未核准之開發許可亦暫停受理;除避免增加足以妨礙水流之建築物外,台北縣政府與水利機關應速協調後,公告劃定滯洪區範圍及水道治理範圍,以作為管制之依據」(如附件二),因基隆市大部分地區位於基隆河流域範圍內,本案應否暫停受理,請基隆市政府洽相關機關研提具體處理意見,報請行政院核示。
2、有關基隆市保護區開發政策或原則,以及本案保護區劃設理由是否已消失等,請再詳加補充說明。
3、本案產業專用區之容積率訂為不得大於300%,惟本案係依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有關規定,申請編定為工業區,建議將新計畫「產業專用區」修正為「工業區」,其使用項目採正面列舉方式處理。至於其容積率無法比照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4條規定,將容積率訂為不得大於210%之理由,雖經市府補充說明,惟基於本案土地原計畫為保護區,仍請市府考量基地條件及交通影響等因素,重新檢討容積率及回饋比例之合理性。
4、本案請考量公共使用道路、都市防災救難及指定建築線需要,重新檢討道路交通系統,並儘可能讓各產業專用區有兩條出入道路。
5、本案經檢討後不需再設置滯洪設施,惟本案土地位於基隆河流域範圍內,請再檢討其合理性。
(二)計畫書應修正事項:
1、本計畫區位於相關法令限制開發地區(如野生動物保育法、礦業法、水污染防治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有關該限制開發地區範圍與都市計畫之關係,請補充示意圖,並說明其因應措施。
2、本案土地地層分為回填層及岩層,對於建築基地穩定是否有影響,請補充說明。
3、本案屬大規模工業區開發,與一般工業區不同,有關交通分析中貨車衍生交通量比例,請酌予調降。
4、本案山坡地之開發,請依「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第9點規定辦理。
5、基隆市政府100年10月5日基府產農貳字第1000098456號函敘明本案地點現況做為停車場、貨櫃運輸、鐵塔及綠地使用,且周遭亦未作農業使用,請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
6、計畫書圖3-3計畫區坡度分析示意圖內各級坡度,請以彩色區塊表示,以瞭解坡度與都市計畫規劃內容之關係。
7、計畫書表6-7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相關規定與計畫說明表,非屬都市計畫審議事項,建議予以刪除。
8、計畫書表6-8開發負擔說明表中有關主要計畫公共設施、回饋產業專用區及細部計畫公共設施等,是否全部捐贈與基隆市政府,請補充說明。
9、有關本專案小組第1次會議建議意見之處理情形,除須進一步配合修正者外,其餘尚未納入計畫書敘明之處理情形,請適度納入修正。
10、本案依法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規定。
(三)後續辦理事項:
1、查「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應辦理區段徵收」前經行政院核示有案,本案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不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請基隆市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另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
2、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變1、變2、變3、變4等,請土地所有權人與基隆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主要計畫書敘明;如未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3、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應俟基隆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附件一「變更基隆市七堵暖暖地區主要計畫(部分保護區為產業專用區、道路用地、綠地用地、電路鐵塔用地,部分倉儲區為綠地用地)案」99年12月21日內政部都委會第1次專案小組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項目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處理情形本案涉及環境影響評估部分,前經世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研提「北台科技園區開發計畫(替代方案)環境影響說明書」,經經濟部工業局於99年4月30日轉送至行政院環保署審查(開發單位於99年6月1日繳交審查費進入實質審查),該署於99年7月6日召開初審會議結論略以:「應補正再審,並請開發單位補正下列事項:1.本案位於都市計畫保護區,應優先取得基隆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查同意變更。2.本案位於煤坑坑道上方、山坡地及都市計畫保護區等多項敏感區,應有詳實之鑽探報告、坑道分布調查,並提出具體之保護及因應對策。」本案基地位於煤坑坑道上方及相關敏感區,是否適宜變更,建議應俟行政院環保署有具體審查結論後再議。審查結論如不同意開發者,本案建議維持原計畫;審查結論如有條件開發者,建請基隆市政府依行政院環保署審查結論及下列各點修正修正計畫書、圖,並檢送計畫書10份(修正部分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到署後,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有關環境影響評估部分,原已依行政院環保署99年7月6日召開專案小組第2次審查會決議送環保署續審,惟於100年7月20日行政院環保署召開之專案小組第3次審查會議時未實質內容進行審查,其會議紀錄略以:依環評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所提替代方案不得與原審查認定不應開發之理由牴觸,本案基地位於都市計畫保護區,應優先取得內政部同意變更。故本案仍先行依內政部第一次專案小組意見修正計畫書圖送署後續審。
(一)變更保護區之必要性:有關基隆市保護區開發政策或原則、本案保護區劃設理由是否已消失、土地坡度及坡向分析、地質狀況、土地現況是否業經整地,以及是否位於相關法令限制開發地區等,請詳予補充,並請說明其因應措施。1.本案保護區土地劃設於民國63年係因未位於已發展區,今考量該地區鄰近都市建成區,而為提高土地經濟利用效率,且配合重大經建計畫及全市之整體發展,故予變更使用,符合基隆市保護區開發原則。
2.本計畫區坡度30%以下約佔基地總面積62%,建築用地均位於坡度小於30%之地區;順向坡部分位於計畫區外東南外側;地質由石底層與南港層所組成;計畫區已依基隆市政府82基府工雜字第0017號雜項整地執照整地完成,並取得雜項使用執照在案,後續施工無大規模整地。有關計畫區自然環境現況修正詳計畫書第三章第一節(p3-1~p3-5)。
項目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處理情形3.本計畫是否位於相關法令限制開發地區詳附件一。
(二)整體發展:本案與「擴大暨變更基隆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及鄰近地區之發展關係、與鄰近工業區或軟體園區相關產業發展之競爭性與差異性,以及勘選計畫範圍之原則與過程等,請補充說明。1.本計畫朝向以研發與量產等綜合機能、高科技、低污染、低耗能產業之小型科技園區發展,符合「擴大暨變更基隆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對於全市工業區發展方向與定位,亦符合「基隆市工業區及倉儲區再發展策略規劃暨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對產業發展科技運籌後援藍帶之定位。計畫區南側正另案變更39.99公頃倉儲區為商務專用區、戶外景觀活動區及公園用地等,產業發展所需商務服務設施可由該案提供,其發展可相輔相成,產生正面吸引效果。與鄰近相關計畫之發展關係詳計畫書第二章「第一節上位及相關發展計畫」(p2-1~p2-3)及表2-1(p2-5)。
2.相關產業發展分析與計畫區發展定位詳計畫書第四章(p4-1~p4-12)。
3.勘選計畫範圍之原則係考量為促進基隆市經濟振興、增加就業機會,考慮交通及環境之問題,原則同意勘選該地點為工業區,其辦理過程詳計畫書第一章第三節之「三、都市計畫核准過程」(p1-3~p1-4)。
(三)1本案產業專用區之規模、區位與功能是否合理,以及本案得否繼續適用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已於99年5月12日廢止)有關規定,或改依99年5月12日公布施行之產業創新條例規定辦理,請經濟部工業局就工業主管機關之立場,正式行文具體表示意見。依經濟部工業局100.12.1日工地字第10000982082號函略以:「..就規模、區位而言尚屬合宜,就功能而言如能配合所擬引進產業之需求,增加高頻寬、高穏定之光纖基礎建設…,即屬合宜。有關本案得否繼續適用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乙節,..本案得依上述函旨辦理」。
2本案因涉及保護區變更,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規定,應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詳附件二。
3本案擬依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有關規定,申請編定為工業區,建議將新計畫「產業專用區」修正為「工業區」,其使用項目採正面列舉方式處理。至於其容積率無法比照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34條規定,將容積率訂為不得大於210%之理由,請補充說明。1.為與基隆市一般都市計畫內劃設之工業區有所區別,且參照促產於細部計畫訂定其使用管制內容;另考量全市工業區及倉儲區另案擬變更為產業專用區,故本計畫建議維持「產業專用區」。
2.容積率訂為300%之理由補充說明詳附件三。
項目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處理情形4本案請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所訂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標準,補充本案基地所屬都市計畫範圍內各類公共設施用地服務水準,至於本計畫區活動人口可能衍生之公共設施需求,請併同檢討規劃。1.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所訂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標準檢討詳計畫書第二章第三節「五、公共設施計畫」及表2-3與表2-4(p2-7、p2-9~p2-10)。
2.本計畫區活動人口可能衍生之公共設施需求詳計畫書第六章第三節「三、活動人口公共設施需求」(p6-5)。
(四)交通運輸:有關本案基地交通影響分析,請區分為平常日及例假日,就未來變更後之預估交通量、開發後衍生之交通衝擊分析基礎資料、主要出入口與交通動線規劃、停車需求規劃(含大型車輛、汽機車停車空間)、運具模式、周邊道路交通衝擊與服務水準、整體交通改善措施及加強大眾運輸規劃等補充說明,並請市府交通旅遊處認可後,檢送完整交通分析資料,納入計畫書敘明。交通現況分析修正詳計畫書第三章「第五節交通現況分析」(p3-14~p3-21);交通需求、目標年交通影響及交通改善策略新增於計畫書第五章「第三節交通需求分析」、「第四節目標年交通影響分析」、「第五節交通改善策略」(p5-6~p5-15)。
完整交通分析資料及基隆市政府交旅處認可函詳報告書附錄三。
(五)1為因應本案開發基地之公共安全,應針對地方特性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妥為規劃相關災害防救設施,並將最近幾年該地區災害歷史及地區防災計畫,納入計畫書敘明。有關本基地相關都市防災避難場所、設施、消防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以及將最近幾年該地區災害歷史及地區防災計畫,詳計畫書第六章「第五節防災計畫」(p6-6~p6-9)。
2因應氣候變遷暴雨頻繁,請詳加探討本案基地排水及滯洪功能,並於適當區位規劃滯洪設施,以減災害之發生。計畫區內之降雨排水多沿道路、挖填邊坡及原有谷地設計,最下游之排水溝將逕流匯流至基地下游處之沉砂池。全區的地表水於沉砂池做最後之靜水、沉砂之工作後,排入基地周圍之排水溝後再排入基隆河。本基地於82年整地階段時已設置永久性沉砂池,開發時將設置兩座沉砂池。由於本基地已整地完成,基地內不致產生影響下游防洪及排水系統之洪峰量,所以不需設置滯洪設施。詳計畫書第六章第八節「一、基地排水及滯洪」(p6-15~p6-18)。
(六)1計畫書相關基礎分析資料,請儘量更新至最近一年度。計畫書相關基礎資料已儘量更新至最近一年度,詳計畫書第三章(p3-1~p3-8)。
2會議中分送之簡報資料內,有關發展定位之弱點(weakness)及威脅(threat),其因應措施,請補充說發展定位之弱點及威脅,其因應措施已修正於計畫書第四章「第三節計畫區優劣勢分析」(p4-4~p4-6)。
項目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處理情形明。
3本案開發後排水系統、污水系統與鄰近地區如何整體規劃,以及所衍生之環境影響或景觀衝擊應如何處理,請於計畫書敘明。1.基地係依照整地後之坡向及地形進行排水系統之網路設計,其排水方向大致上是沿著道路、挖填邊坡及原有谷地設計,最下游之排水溝將逕流匯流至基地下游處之沉砂池,以構成一完整的排水網路。計畫區內所產生之廢污水,將由區內污水收集系統收集至本園區自設污水處理廠處理,放流水水質將符合放流水標準,方可排入計畫區旁之雨水排水溝,再流入大武崙溪。修正於計畫書第六章第八節「一、基地排水及滯洪」(p6-15~p6-18)。
2.衍生之環境影響或景觀衝擊處理修正於計畫書第六章「第四節環境與景觀規劃原則」(p6-5~p6-6)。
4本案擬變更保護區為可建築用地,其應提供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如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有關規定、相關都市計畫審議規範,或基隆市通案性回饋原則等,請於計畫書敘明。至於本案如無法採區段徵收開發,應請基隆市政府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另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1.有關相關法令或規定及開發方式之分析詳計畫書第六章「第七節相關法令規定檢討」(p6-13~p6-15)。
2.如無法採區段徵收開發,應就其開發方式確實無法依院函規定辦理之理由,另依行政程序專案層報行政院核示將俟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行辦理。
5產業專用區之開發主體、開發方式、開發時程、開發經費及財務分析概要等,請於計畫書內摘要敘明。產業專用區之開發主體、開發方式、開發時程、開發經費及財務分析概要等,修正於計畫書第六章第一節、第六節(p6-1、p6-9~p6-12)。
6計畫書第6-2頁,有關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31條規定之後續處理方式,非屬都市計畫審議事項,建議刪除。遵照辦理。修正於計畫書第六章第三節「一、回饋計畫」(p6-1~p6-2)。
7計畫書第六章實施進度與經費如與實際情形不合者(如民國98-99年完成都市計畫變更程序),建議作適當之修正。遵照辦理。修正詳計畫書第六章「第一節計畫範圍及實施進度」(p6-1)8本案依法需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應檢附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規定。遵照辦理。俟依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決議修正計畫書呈報核定時納入主要計畫書。(詳計畫書p6-17)9計畫書第三章已有土地權屬明細表,有關計畫書附錄二、三、四之地籍謄本,建議刪除。遵照辦理。
10本案屬主要計畫層次,計畫圖比例尺建議由1/1200修正為1/5000。遵照辦理。
項目專案小組審查意見處理情形(七)1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變1、變2、變3、變4等,請土地所有權人與基隆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主要計畫書敘明;如未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遵照辦理。俟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將與基隆市政府簽訂協議書納入主要計畫書。
2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應俟基隆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遵照辦理。細部計畫業經基隆市都市計畫委員會99年8月31日第359次會議審議完峻。
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