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081-審議事項-第13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配合台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屯線建設計畫-捷運機廠)(配合區段徵收及都市防洪)案」。
會議紀錄id
MOIO8081
案件id
yVj9kl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5月30日第21次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臺中市政府102年6月28日府授都計字第1020115273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計畫書目錄「附件一」說明之文號,與實際所載之公文影本不符,請查明修正。
- 二、為避免主要計畫變更案依法核定發布實施後未依附帶條件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致衍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本案應俟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後實施,以杜紛爭。
- 三、查本案係以區段徵收方式整體開發之案件,本次計畫範圍及部分土地面積調整變更內容,是否涉及原經區段徵收主管機關審定之區段徵收計畫書內容,請臺中市政府洽詢上開區段徵收主管機關是否應重新審定,如無需重新審定,請將相關公文書件影本納入計畫書中敘明,以利查考;如需重新審定區段徵收計畫書,則本案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請臺中市政府另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規定,先行辦理區段徵收,俟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及符合土地徵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但書規定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完成者,請臺中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