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141-審議事項-第11案:屏東縣政府函為「變更鹽埔漁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141
案件id
0sYf87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1年4月2日第180次會議及101年5月8日第181次會議審決,並准屏東縣政府101年11月1日屏府城都字第101343197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書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劉前委員小蘭(召集人)、謝委員靜琪、張委員馨文、林委員志明、蕭前委員輔導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101年11月26日、102年5月13日及102年6月26日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並於101年12月21日赴現場勘查,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並經屏東縣政府102年9月30日屏府城都字第102287859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屏東縣政府102年9月30日屏府城都字第10228785900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有關變更內容明細表核定編號七乙節,請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將市地重劃範圍調整部分摘要納入分期分區開發計畫乙節敘明,並詳列變更前後之各分期分區面積,以利查考。
- 二、有關修正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八乙節,係屏東縣政府邀集經濟部水利署及行政院漁業署等相關單位研商後之新增變更案件(詳附表),同意准照該府所送變更內容通過。
- 三、有關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中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新一(零售市場變更為住宅區(附)(0.10公頃))乙案,依屏東縣政府回應處理情形說明,該府業於102年8月7日邀集相關土地所有權人說明回饋方式及協議書內容,惟與會所有權人大多表示經濟狀況無法負擔,且至今尚無任何協議書簽訂,故建議本案維持原計畫零售市場用地,且不納入市地重劃範圍乙節,同意准照該府意見通過。
- 四、為因應目前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將造成都市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未實施市地重劃前衍生相關建築執照核發及稅賦減免問題,以及為避免增加不必要之整體開發案件,本案擬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地區,請依下列各點辦理:
(一)請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屏東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或屏東縣政府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三)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1、本案於變更都市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都市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2、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 五、本案變更計畫內容已有重大改變,且部分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應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附表變更內容核定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八~~計畫區西側高屏溪河川區域範圍內倉儲區(0.12)農業區(8.83)機關用地(0.05)公園用地(0.90)綠地(0.82)道路用地(0.42)防波堤、碼頭用地(0.54)水域(0.03)河川區(11.71)依內政部與經濟部92年12月26日會銜訂定「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經屏東縣政府、經濟部水利署、及農委會漁業署102.9.6會議協商結論第(二)點,依已公告之高屏溪河川區域線辦理變更。(詳附件一)【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本案建議請屏東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資料(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及修正計畫書30份到署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一)屏東縣政府提出因考量計畫區內雨水下水道之連接,建議調整市地重劃開發單元範圍(中正路全部納入單元二,單元一廣(停)六、二旁之道路連接鹽洲路之間計畫道路納入單元一重劃範圍計算負擔及一併開闢)部分,建議原則同意(詳附表二核定編號第七案),並請屏東縣政府補充修正後市地重劃之可行性評估資料,以及經地政主管機關認可之證明文件。
(二)屏東縣政府為考量「基於河川區劃設將嚴重影響工一工業區發展,加上河川區域範圍內尚有屬私有土地部分,故建議維持原計畫,俟該河段之堤岸預定線(徵收範圍)公告後,再據以檢討變更」一節,建請屏東縣政府邀集經濟部水利署及行政院漁業署等相關單位,再行檢視是否檢討變更;另經濟部水利署意見如下:
1、河川區域係指尋常洪水行水區域範圍之土地或依河川治理計畫所訂堤防預定線較寬者,以其較寬線劃定並經公告者,且該範圍之土地並為水利法管制範圍。
2、基於管理所需,為避免河川區域內存在都市計畫住宅區、工業區、農業區等使用分區,而衍生水利與都市計畫法令管制不一,或治理工程用地徵收取得困難,仍請依內政部與經濟部92年12月26日會銜訂定「有關河川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規定辦理。
3、另查該河段堤防預定線(徵收範圍)業經前台灣省政府於87年5月4日以府水政字第142187號公告在案,其公告範圍約略與河川區域線範圍相同。
4、建請再套繪高屏溪河川區域(含堤防預定線)之範圍。
(三)為因應目前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將造成都市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未實施市地重劃前衍生相關建築執照核發及稅賦減免問題,以及為避免增加不必要之整體開發案件,本案如經本會審議通過者,建議應依本會93年11月16日第597次會議決議之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即除應檢附當地市地重劃主管機關認可之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委員會審議外,仍應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1、請屏東縣政府於屏東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屏東縣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建議檢討變更恢復為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3、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
(2)於屏東縣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四)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一(綜整歷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五)配合市地重劃檢討變更案件變更內容修正及本案新增變更內容明細表:詳附表二。
(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詳附表三。
(七)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詳附表四(綜整歷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八)後續辦理事項:
1、本案如經本會審決,因本案計畫內容已有大幅調整,且變更內容尚有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部分,為避免影響人民權益,建請屏東縣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本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2、本案得視實際發展需要,依下列各點辦理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一計畫目標年至民國97年至民國110年現行計畫目標年已屆滿,故參考相關上位計畫所訂目標年配合調整。建議配合全國區域計畫草案,修正新計畫之目標年為民國115年。
二二五房排水大圳於東港溪匯流處工業區(0.72)機關用地(0.57)廣場用地(0.05)道路用地(0.06)溝渠用地(1.40)現行計畫劃設為六號道路部分路段及部分工業區土地之排水道出口處現況為水域,且三、七、十七、十
- 八、及二十號等計畫道路系統已配合調整變更完成發布實施,為維護生態環境景觀及排水順暢,故予以變更。建議准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商業區(0.59)公園用地兼抽水站使用(0.59)道路用地(-)公園用地(0.20)商業區(0.20)道路用地(-)零售市場用地(0.20)商業區(0.16)道路用地(0.04)、人、人四三、十、十八號道路圍成之商業區街廓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12)商業區(0.12)1.基於都市防災、水流紋理並兼顧市地重劃可行,調整變更該街廓之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以符合實際發展需求。
2.原靠近鹽埔大排商業區部分仍為水域,且為公有土地,適宜作為設置抽水站。
3.原規劃之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例達44.80%,嚴重影響民間辦理市地重劃可行,調整後其負擔比例降為37.65%,有助重劃推動。(參見附件三)1.公園用地兼抽水站使用於辦理重劃開發時,得免興建抽水站及相關水利設施,現有臨溝渠水岸部分除綠美化外,應以維持原自然地形為原則。
2.水利單位興建抽1.建議依開發單元範圍重新歸納整理,並於變更理由敘明是否符合市地重劃範圍調整原則及公共設施用地劃設調整原則,以利查考。
2.詳附表二核定編號第九案。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人行廣場用地(0.53)商業區(0.19)公園用地兼抽水站使用(0.14)道路用地(0.20)道路用地(0.03)商業區(0.03)附帶條件:
- 三、十九、十、及十八號道路所圍成之地區(詳圖十四),應共同辦理市地重劃,不得分區辦理,但得跨區(擴大)辦理開發。
4.市場用地已不符現代生活需要,故配合周邊地用情形,予以調整變更。
5.變更後之公(抽)用地面積足夠,可作為替代原廣停四用地所能提供停車空間使用。
6.以附帶條件要求該地區之市地重劃作業需共同辦理,以平衡民眾參與重劃之權益。水站及相關水利設施時,得視實際需要改變原有水岸地形。
四五四號與七號道路交叉口之東南隅機關用地(0.12)道路用地(0.01)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13)1.該處機關用地處於住宅社區之邊緣,經機關協調會討論,已無保留之需要,而現行計畫所劃設停車場空間仍有不足。
2.將機關用地變更為廣停用地可計入市地重劃共同負擔,以維護民眾參與重劃權益。1.建議依開發單元範圍重新歸納整理,並於變更理由敘明是否符合市地重劃範圍調整原則及公共設施用地劃設調整原則,以利查考。
2.詳附表二核定編號第十案。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五六工一工業區西北隅鄰接三號道路及溝渠用地處工業區(0.10)綠地(0.10)三號計畫道路於此處轉彎,配合將國有土地劃設為開放空間使用,有助於行車視覺與漁港入口意象之展現。建議准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六七三號與九號道路交叉口之東南隅加油站用地(0.27)加油站專用區(0.27)1.配合加油站民營化之用地名稱修正,該事業單位實際使用項目、性質不變。
2.變更範圍完整,變更後不妨礙鄰近土地使用,且不影響他人權益。加油站申請複合經營時,應依屏東縣變更案件捐贈原則辦理。建議准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七八辦理市地重劃範圍如圖十四所示如圖十四所示1.依現行計畫市地重劃範圍以道路外側為準,造成重劃地區公共設施負擔比例過高。
2.為公平起見,爰特調整為以道路中心線為界,以降低重劃公共設施負擔比例。
3.二號及七號道路均已列入生活圈道路建設計畫,完成徵收開闢,故予以剔除。
4.機四及其北側4m人行步道均為公有土地,為降低市地重劃公共設施共同負擔比例,故剔除範圍外。變更前後重劃面積比較情形參見附件四。1.建議依開發單元範圍重新歸納整理,並於變更理由敘明是否符合市地重劃範圍調整原則及公共設施用地劃設調整原則,以利查考。
2.詳附表二核定編號第七案。
、人、人二分期分區發展計畫之優先發展區開發方式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本計畫區東、西兩側市地重劃範圍應併同辦理開發)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得採分區跨區辦理開發,但各分區辦理重劃開1.依屏東縣政府初步評估結果(參見附件一),該區採市地重劃整體開發,因工程費用負擔比例過高,為不可行方案。
2.優先發展區所佔計畫面積比例甚高,現行計畫以一次整體開既有建築之認定基準係依屏東縣政府101.07.27屏府城都字第1012321571.依屏東縣政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經重劃範圍檢討調整後,劃定為兩個重劃單元,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發時應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不得低於30%,重劃開闢公共設施應以重劃基地連通周邊已開闢計畫道路之公共設施為優先。
2.市地重劃以不小於一個街廓為原則,惟街廓內土地已有建築者,重劃範圍得剔除合法建築基地。
3.優先發展區內既有建築之增改建或重建,得依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辦理。發方式辦理,不符地方實際發展。
3.增列既有建築申請開發方式,避免土地受限於整體開發,而影響地方建設與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00號函辦理(參見附件五)各單元所佔公共設施用地比例相當,符合公平原則,且可避免地區蛙躍式發展,建議同意。
2.詳附表二核定編號第十一案。
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九十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現行計畫共14點,參見表十八。變更後共16點,參見表十八。1.基於原部分引用為據之法源已停止適用,配合變更修正部分條文內容。
2.配合內政部訂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增列有關退縮建築與停車空間設置之規定。
3.配合計畫書橫書格式,修正部分文字書寫方式。併初步建議意見(六)。
一都市防災計畫未訂定增訂依屏東縣政府100.04.07屏府城都住字第1000083069號函轉內政部100.03.30台內營字第1000802383號函示,並配合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建議准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都市景觀綠化計畫未訂定增訂為積極形塑當地漁村風貌特色暨水與綠網絡發展,配合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7條第2款增訂。建議准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已訂定修訂配合通盤檢討後計畫內容予以修訂。建議除請屏東縣政府將本計畫案擬劃設優先發展地區之市地重劃可行性評估部分,以及市地重劃範圍調整原則與公共設施用地劃設調整原則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變更內容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外,其餘准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四事業及財務計畫已訂定修訂配合通盤檢討後計畫內容予以修訂。建議准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道路用地(人行步道)道路用地(未編號有註明寬度)十四逾一計畫區內人行廣場用地及4公尺人行步道人行廣場用地(0.34)廣場用地(0.34)1.依內政部90.02.06台九十內營字第9082373號函示人行步道用地不得作為停車空間出入通行使用,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建築基地需留設停車空間,二者產生衝突,為提供車輛進出,故予以調整變更。
2.人行廣場用地亦有相同之情況,應予併同納入變更。本案建議除請屏東縣政府修正變更理由1,分列原計畫人行廣場用地及道路用地(人行步道)之變更理由,以資明確外,其餘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表二配合市地重劃檢討變更案件變更內容修正及本案新增變更內容明細表(依屏東縣政府102年6月19日屏府城都字第10218521700號函送修正內容)變更內容核定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五~~鹽洲國小南側國中用地學校用地(2.78)道路用地(0.08)農業區(2.86)1.本計畫學區屬新園國中,依該校現有校地面積及原設計規模,足夠提供容納全鄉學生及學校教學使用。
2.因受少子女化影響,學生數逐年減少,國中用地已無開闢需求,故依毗鄰分區,變更為農業區,以維護民眾權益。本案係逕向本部陳情案件逾二案,建議除請屏東縣政府檢附教育主管機關表示已無使用需求之相關證明文件外,其餘准照該府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七七八再發展地區、優先發展區及其應辦理市地重劃地區等範圍(參見圖二十)優先發展區再發展地區1.參據重劃範圍檢討原則,就原計畫劃定範圍內部分現況已為建築密集坐落,易造成重劃後土地不適細分、或需拆屋賠償等情況者,調整為再發展地區,以降低重劃共同負擔,提高重劃可行性。
2.為公平起見,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規定,就8公尺以上(不含8公尺)計畫道路部分調整其重劃範圍,改以道路中心線為界,以降低重劃公共設施負擔比例。
3.為配合區域排水幹線施作所新增重劃公共設施用地,及降低重劃公設用地負擔比例,酌予將周邊部分道路用地調整為再發展地區。依現行計畫意旨,再發展地區與優先發展區劃設目的旨在作為後續建築管理之參據。本案業依開發單元範圍重新歸納整理,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屏東縣政府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1.本案涉及市地重劃範圍調整,建請摘要納入分期分區發展計畫乙節敘明,並搭配相關示意圖,以利查變更內容核定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優先發展區之應辦理市地重劃地區優先發展區之非應辦理市地重劃地區1.二號及七號道路均已列入生活圈道路建設計畫,完成徵收開闢,故予剔除重劃範圍外。
2.機(四)用地及其北側4m人行步道均為公有土地,為降低市地重劃公共設施共同負擔比例,故予剔除重劃範圍外。
3.公(四)用地及周邊道路已開闢完成,剩餘零星私有土地(面積220.02㎡)已不適宜列入重劃範圍。
4.十八號計畫道路東側國有土地,基於都市防災與水流紋理考量,宜維持其現況水域,不適宜列入重劃範圍,以降低重劃共同負擔。
再發展地區非再發展地區因屬已完成徵收開闢之道路用地,無涉及後續建築開發,故予以調整為非再發展地區。
再發展地區優先發展區之應辦理市地重劃地區為市地重劃工程與區域排水幹線系統完整施作之配合考量,將廣(停)二東側八公尺計畫道路全部列入重劃範圍。考。
2.建請詳列變更前後之各分期分區面積,以利查考。
八新一~市(一)用地北側之鹽洲段612、613、614、619、620、668、669、670、671、674、675、675-1、678地號等13筆土地零售市場用地(0.10)住宅區(附)(0.10)1.市場用地北側部分土地已為舊有聚落建築坐落,且屬建地目,符合重劃範圍檢討調整原則二,故將其調整列入再發展地區範圍內,另因零售市場已不符合現代生活需要,故配合周邊地用情形,予以變更為住宅區。
2.基於公平原則,依附帶條件規定辦理回饋捐贈。附帶條件:
土地所有權人應回饋不低於變更面積30%之可建築用地(或以不低於公告現值加四成之單價折算代金),且於建議准照屏東縣政府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變更內容核定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都市計畫核定前與縣政府簽訂協議書,否則維持原計畫零售市場用地,且不納入市地重劃範圍。
零售市場用地(0.12)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12)廣場兼停車場用地(-)(24㎡)道路用地(-)(24㎡)新一~重劃單元一~1(市(一)用地南側之鹽洲段700、704、705、731、及732地號等5筆土地及廣(停)二東側八公尺道路)道路用地(-)(22㎡)商業區(-)(22㎡)1.零售市場已不符合現代生活需要,故予以變更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以因應周邊商業區發展之停車空間需求。
2.廣(停)二用地東側八公尺計畫道路(九號至十二號道路段)全段為配合區域排水幹線施作列入市地重劃單元範圍內,故參據現況,將該道路原C188~C223中心樁段部分改以C187~C223為其道路中心樁,以避免涉及既有建築拆除,增加重劃負擔。1.如圖二一所示。
2.變更後廣場兼停車場用地編號廣(停)六。建議准照屏東縣政府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新二~重劃單元一~2(九號計畫道路(二至八號計畫道路段)南側住宅區)住宅區(0.07)道路用地(0.06)道路用地(0.07)住宅區(0.06)1.十七號道路北側之8公尺ㄇ型服務性道路向北延伸約15公尺,有利於市地重劃。
2.臨鹽龍路街廓長度不及180公尺,兩側均為主要道路,無劃設4公尺道路需要。如圖二二所示。建議准照屏東縣政府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人三重劃單元一~3(三、十、十八號商業區(0.59)公園用地(0.59)道路用地(-)(6㎡)1.基於都市防災、水流紋理並兼顧市地重劃可行,調整變更該街廓地用結構,以符合實際發展1.如圖二三所示。
2.公園用建議准照屏東縣政府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變更內容核定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公園用地(0.20)商業區(0.20)道路用地(-)(6㎡)零售市場用地(0.20)商業區(0.16)道路用地(0.04)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12)商業區(0.12)人行廣場用地(0.53)商業區(0.19)公園用地(0.14)道路用地(0.20)、人四道路圍成之商業區街廓)道路用地(0.03)商業區(0.03)需求。
2.原靠近鹽埔大排商業區部分仍為水域,且為公有土地,宜維持現狀。
3.原規劃公共設施用地面積所佔比例過高,嚴重影響民間辦理市地重劃可行,應予縮減,有助重劃推動。
4.市場用地已不符現代生活需要,故配合周邊地用情形予以調整變更。
5.變更後之公園用地面積足夠,除可作為替代原廣(停)四用地所能提供停車空間使用外,亦可提供未來設置滯(排)洪設施之多目標使用。地及部分道路用地於辦理重劃開發時,現有臨溝渠水(堤)岸部分除保留現有通行使用及綠美化外,應以維持原自然地形為原則;變更後公園用地編號為公(五)。
機關用地(0.12)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10)廣場兼停車場用地(0.12)道路用地(0.06)住宅區(0.40)十四五重劃單元二~1(四號與七號道路交叉口之東南隅)住宅區(0.26)道路用地(0.03)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29)1.機關用地處於住宅社區邊緣,已無保留需要;且因非屬辦理市地重劃應共同負擔項目(符合公共設施用地劃設調整原則第2點),影響重劃可行。
2.廣停用地設於社區邊緣,功能性低,變更為公兒用地除增加地區綠化面積外,並符合降低市地重劃公設共同負擔比例之調整原則。
3.依街廓規模,四公尺人行步道已無留設需要,故併同變更。如圖二四所示。建議准照屏東縣政府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變更內容核定編號新編號原編號位置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機關用地(0.10)道路用地(0.02)住宅區(0.12)新一~重劃單元二~2(十六號計畫道路兩側之機(二)及市(一)用地)道路用地(0.02)鄰里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0.02)1.機關用地無繼續留設需要,且因非屬辦理市地重劃應共同負擔項目(符合公共設施用地劃設調整原則第2點),影響重劃可行。
2.夾於機(二)與住宅區、公兒(二)間之四公尺人行步道依該街廓規模,已無劃設需要,故配合周邊地用予以變更。如圖二五所示。建議准照屏東縣政府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人、人二分期分區發展計畫之優先發展區開發方式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本計畫區東、西兩側市地重劃範圍應併同辦理開發)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以十六號計畫道路分為東、西二個重劃單元,各重劃單元應辦理整體開發)1.原以東、西兩側併同辦理整體開發方式,對辦理重劃單位財務負擔較大,且作業複雜度較高,不易執行。
2.參據屏東縣政府可行性評估分析結果,調整為劃定兩個重劃單元,各單元所佔公共設施用地比例相當,符合公平原則,且可避免地區蛙躍式發展。建議准照屏東縣政府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附表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依屏東縣政府102年6月19日屏府城都字第10218521700號函送修正內容)原計畫條文變更後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二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三十五條規定訂之。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同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訂之。同原條文。建議准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容積率不得大於左列規定:
分區類別開發方式建蔽率容積率再發展地區依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辦理開發六十%一二○%優先發展區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六十%二一○%
- 二、住宅區之建蔽率、容積率不得大於下列規定:
分區類別開發方式建蔽率容積率再發展地區依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辦理開發60%120%優先發展區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60%210%同原條文。建議准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三:商業區之建蔽率、容積率不得大於左列規定。
分區類別開發方式建蔽率容積率再發展地區依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辦理開發六十%一八○%優先發展區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六十%三二○%
- 三、商業區之建蔽率、容積率不得大於下列規定。
分區類別開發方式建蔽率容積率再發展地區依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辦理開發60%180%優先發展區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60%320%同原條文。建議准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計畫條文變更後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四:工業區之建蔽率、容積率規定如左:
(一)「工一」造船廠:
供興建造船、修理廠及附屬設施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一○。
(二)「工二」製冰廠:
供興建製冰工廠及加冰等附屬設施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一○。
(三)「工三」保養廠:
供興建漁船保養廠及附屬設施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一○。
(四)「工四」電機修護廠:
供興建漁船電機、通訊修護工廠及附屬設施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一○。
(五)「工五」冷凍廠:
供興建漁產冷凍加工廠及附屬設施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十,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一○。
- 四、工業區之建蔽率、容積率規定如下:
(一)「工一」造船廠:
供興建造船、修理廠及附屬設施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
(二)「工二」製冰廠:
供興建製冰工廠及加冰等附屬設施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
(三)「工三」保養廠:
供興建漁船保養廠及附屬設施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
(四)「工四」電機修護廠:
供興建漁船電機、通訊修護工廠及附屬設施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
(五)「工五」冷凍廠:
供興建漁產冷凍加工廠及附屬設施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
同原條文。建議准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五:倉儲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七○,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一○。五、倉儲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70%,容積率不得大於210%。同原條文。建議准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六:漁港區內十五公尺寬度之道路兩側之建築用地,於建築時面臨道路之墻面線應退縮五公尺。(刪除)併新條文第十三點第三款。建議准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計畫條文變更後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七: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六○。六、宗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60%。修正條文序號,其餘同原條文。建議准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七、加油站專用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如申請兼營複合式之商業行為使用時,應依屏東縣變更案件捐贈原則辦理。
新增條文,配合加油站民營化,新增加油站專用區之管制事項。建議准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八: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五○。八、機關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250%。同原條文。建議准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九:零售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二四○;批發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二○。九、批發市場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配合本次通盤檢討後已無零售市場用地劃設,相關規定部分予以刪除,其餘同原條文。建議准照屏東縣政府修正計畫內容通過。
十:國中、國小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五○,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五○。十、國中、國小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同原條文。依屏東縣政府修正計畫內容,本計畫區已無國中用地,建議除請刪除變更後條文之國中用地外,其餘准照該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計畫條文變更後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一:加油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二○。十一、加油站用地之建蔽率不得大於4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同原條文。建議准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二: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之設施,訂定左列獎勵措施:
(一)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左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十二、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及設置公益性之設施,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一)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分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之相關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30%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等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修正理由:
「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已停止適用,應回歸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建議准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原計畫條文變更後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三、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依下列規定退縮建築,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一)住宅區區別退縮規定備註再發展地區1.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建築,且不得設置圍牆或綠籬。
2.申請整體開發其建築基地面積達1,500平方公尺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4公尺建築。如有設置圍牆或綠籬時,該圍牆或綠籬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以上設置。1.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開放供公眾通行使用(設置有圍牆或綠籬者,其內側部分得免開放)。
2.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主要退縮面,另一面則至少退縮2公尺建築;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得擇一為主要退縮面。
新增條文,參考內政部89年11月18日台八九內營字第8984948號函訂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增列本條文。
原計畫條文變更後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二)商業區區別退縮規定備註再發展地區1.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以上建築;申請整體開發其建築基地面積達1,500平方公尺者,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4公尺建築。
2.不得設置圍牆或綠籬。1.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並應開放供公眾通行使用。
2.如屬角地且兩面道路寬度不一時,應以較寬道路為主要退縮面,另一面則至少退縮2公尺建築;兩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得擇一為主要退縮面。
3.社區中心商業區之角地兩面均應依規定作退縮。
優先發展區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建築(鄰接十七、十八號計畫道路部分應至少退縮6公尺以上),且不得設置圍牆或綠籬。
基地臨接人行廣場用地部分應自使用分區線退縮至少2公尺以上建築,且退縮部分應維持淨空。
原計畫條文變更後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三)工業區及漁港區內15公尺寬度之道路兩側之建築用地,於建築時面臨道路之牆面線應退縮5公尺以上建築,臨道路境界線2公尺以內範圍應開放供公眾通行使用,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
(四)公共設施用地內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5公尺以上建築。如有設置圍牆或綠籬時,該圍牆或綠籬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3公尺以上設置。公園、兒童遊樂場、及綠地等不得設置圍牆。
(五)面臨8公尺以下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至少2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得計入法定空地,但應開放供公眾通行使用。
原計畫條文變更後條文變更理由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四、實施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但尚未配地之地區、或1000平方公尺以上基地由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之整體開發地區,其地區內住宅區、商業區之建築基地於申請建築時應依下列規定劃設停車空間,但基地情形特殊經提屏東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總樓地板面積停車設置標準250平方公尺以下(含250平方公尺)設置一部超過250平方公尺至400平方公尺(含400平方公尺)設置二部超過400平方公尺至550平方公尺(含550平方公尺)設置三部以下類推新增條文,參考內政部89年11月18日台八九內營字第8984948號函訂定之「都市計畫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退縮建築及停車空間設置基準」,增列本條文。本計畫區無實施區段徵收地區,建議除前段文字修正為「實施市地重劃或再發展區申請整體開發但尚未配地之地區,其地區內住宅區、商業區……」外,其餘准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三:建築基地內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十五、建築基地內法定空地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以美化環境。修正條文序號,其餘同原條文。建議准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十六、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修正條文序號,其餘同原條文。建議准照屏東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附表四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逾一許登益君等33人優先發展區1.本計畫區於90年第一次通盤檢討時將區內劃分為優先發展區及再發展區,優先發展區內之既存建物卻未被劃入再發展區內,導致無法適用再發展區個別建築開發要點。
2.而優先發展區又被限定採一次市地重劃整體開發,就重劃精神而言,既有建物地區常被剔除於重劃範圍外,因既有建物所有權人無法提出額外土地或金額作為重劃之負擔,導致既有建物所有權人參與市地重劃意願偏低;而既有建物往往亦造成辦理市地重劃開發單位工作協調上困擾,進而被剔除於市地重劃範圍外,將導致優先發展區內既有建物及其周邊地區無法開發或建築之困境。為加速地區發展,建議應增訂「優先發展區個別建築開發管理作業要點」,以維護優先發展區既有建物及周邊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1.原優先發展區內既存建築密集處已檢討劃入為再發展地區,而應辦理市地重劃地區亦已規劃為2個重劃單元,以提高市地重劃可行性。
2.經調整後之應辦理市地重劃範圍內尚有少數單一建築存在,是否仍需依所陳建議增訂「優先發展區個別建築開發管理作業要點」,提請專案小組討論。本次通盤檢討已針對優先發展地區辦理檢討調整變更,爰建議不予採納。
逾二陳玉川君等1人鹽洲段127、128、133、176、185、186等1.鹽埔漁港地區人口成長不如預期,及近年來社會風俗少子化之情形,已無新建國中之需要。
2.國中用地編訂至今已35年之久,未將國中用地恢復為原農業區之編訂。1.依屏東縣政府教育處意見,新園鄉鹽埔村學生學區為新園國中,該校園設計規模為48班,現僅26班,校地應1.建議同意採納。
2.屏東縣政府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辦理情形:
(1)依屏東縣政府教育處意見,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6筆國中用地見政府徵收及開發興建作業,已嚴重影響民眾權益。足夠提供容納新園鄉學生及教學使用。
2.國中用地北側相鄰之鹽洲國小用地計畫面積2.00公頃,依101現有班級數24班,學生數依教育部頒之國民中小學設置基準檢討,尚不足0.50公頃。
3.因應國內少子化趨勢,依教育處意見,原則上國中用地以無繼續保留之需要,為考量文小(一)用地依國中小學設置基準檢討仍有擴增需要,建議俟屏東縣政府教育處表示意見後,再行檢討是否保留部份國中用地變更為國小用地使用。鹽洲國小現有劃設學校用地2公頃,已足敷使用,無擴大校地之需求。
(2)基於民眾權益考量,所陳意見納入本次通盤檢討,將國中用地及其北側4公尺道路用地配合毗鄰使用分區變更為農業區(詳附表二核定編號第五案)。
逾三劉佩貞君等1人鹽龍段634、635、722地號等3筆土地現行計畫以市地重劃且以一次開發為限,惟重劃總負擔比例過高及舊有合法地上物分散太廣且數眾多,致執行開發計畫成果不彰,無法達到促進地方繁榮之目標。1.就「原現行計畫係以一次整體開發為限」應予以刪除。
2.建議於計畫書明列,核准之重劃範圍內之建築物以不妨礙都市計畫,不影響重劃工程施作及土地併逾一案。本次通盤檢討已針對優先發展地區辦理檢討調整變更,爰建議不予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分配原則,予以分區。
逾四亞洲土地規劃有限公司(負責人:蔡素津)等1人1.促進本地區早日開發完成。
2.因應個別開發案之申請,採市地重劃方式開者,能公平明確負擔區內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
3.本案範圍太大一次開發完成不易,且區內設有個別建築開發管理要點,部分土地所有權人不願意參加重劃,故建議市地重劃得採分期、分區辦理。1.設置開發時程容積獎勵。
2.明示本地區採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時之公共設施共同負擔比率。
3.本地區開發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時,得採分期、分區辦理。1.已檢討調整應辦理市地重劃範圍,降低共同負擔比例,並將「一次整體開發」部分修正為2個重劃單元,增加重劃執行可行性,陳情內容第2.3點建議已部分酌予採納。
2.參與重劃機制中業已納入容積獎勵精神,陳情內容第1點暫無設置之迫切需要。建議准照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酌予採納,,除將「一次整體開發」部分修正為2個重劃單元,增加重劃執行可行性外,其餘陳情意見不予採納。
逾五佳格企業社(代表人:楊文金)等1人新生段59地號等41筆土地(地籍面積3.787437)2.本工廠為既有低污染之未登記製材業工廠,板材切鋸量佔新園鄉總產量之90%以上,員工人數超過百人,符合「配合地方產業發展需求,具優先輔導合法之必要」規定,業提報經濟部依「工廠管理輔導法」審查通過,並公告劃為「特定地區」在案。
2.依經濟部101年6月28日經授中字第10130002940號函、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變更所陳農業區土地為乙種工業區及必要的服務性公共設施用地,並同意該等必要的服務性公共設施用地改以代金繳納之。1.陳情人所陳經查業為經濟部列案輔導工廠,並已公告劃為「特定地區」在案,惟因屬都市計畫農業區,仍需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變更申請。
2.本案申請變更後之乙種工業區因係屬單一工廠使用,基於政府輔導工廠合法經營政策,及不影響通盤檢討審議進度,建議本次通盤檢討以附帶條件同意變更為乙1.依陳情人列席代表說明,陳情範圍擬新增4795.38平方公尺,查前開新增範圍未取得經濟部審查核准,建議陳情人依下列各點辦理:
(1)依經濟部列席代表說明,陳情人擬新增之陳情範圍係作為隔離綠帶緩衝區,非工廠使用,與該部劃定特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第4、16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第34、52條規定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以取得土地使用合法性。種工業區,其附帶條件:「應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與屏東縣政府簽訂協議書,完成協議事項後,始得申請建照。」,以簡化都市計畫程序,協助業者儘快合法經營。定地區範圍之規定無涉,惟陳情人係循法定程序辦理變更,原則予以支持,爰建議陳情人應先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規定取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並提經屏東縣都委會同意後,再報本會審議。
(2)請屏東縣政府查核本案是否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之相關規定辦理,並提出檢核對照表,供審議參考。
2.本計畫案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如有涉及違反相關法令者,建請屏東縣政府依法查處。
逾六方水盛鹽新段1035地1.查鹽埔漁港特定區計畫民國77年3月24日發布實施建請將延埔漁港特定區計畫納入整體開發地區範1.基於十四號計畫道路及其南側商業區街廓係屬舊建議准照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不予採納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號(民國75年2月7日起公開展覽30天),而民之二層樓加強磚造建物係民國72年9月3日建造完成、民國74年6月1日辦理建物保存登記;建物使用之土地,地籍重測前為烏龍段693地號土地,地籍重測後配合都市計畫道路分割成鹽新段1035、1037地號等計2筆土地;其中1037地號土地為計畫道路用地、1035地號土地為住宅區,即都市計畫道路將民之「建」地目土地切割成二個坵塊,亦同時將座落其上的合法建物切割成兩部分,由民之觀點,當時規劃者可能現地都沒去過,僅圖面作業吧。
2.復查鹽埔漁港特定區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辦理整體開發地區之範圍示如圖二,按變更鹽埔漁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公開展覽草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四、九案分別記載『鹽埔圍之十四-12M計畫道路,依圖三、四所示由陳情人所有鹽新段1035地號土地西南側地界線往西南側位移約3.4公尺(在不拆除現有房屋為原則),俾減輕公共建設之地上物拆遷補償費,降低市地重劃負擔,並避免未來開闢計畫道路時拆除合法建物致民權益受損,以達公私雙贏之發展策略。有聚落發展,現況既有建築密集,不適宜辦理市地重劃,故本次通盤檢討已參考內政部訂頒「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處理方案」,將其調整為再發展地區,未來依本計畫所訂之「再發展地區土地開發管理要點」辦理開發。
2.所陳道路改線避開其既有合法建築乙事,因亦涉及道路另一側之土地所有人權益,故建議維持原計畫,俟該地區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地方未來發展達成整體開發共識後,再予檢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大排兩側之商業區街廓屬優先發展區範圍及中心商業區,原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但公共設施用地比例高達40.82%以上,嚴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開發權益與意願,…』、『原計畫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整體開發,然經縣府初步評估,因工程費用負擔比例過高,故以一次整體開發方式辦理為不可行方案,…』,準此為使整體開發具可行性除應依坵塊環境、地價特定訂定不同的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例,並適度所檢公共設施用地負擔比例高之坵塊的公共設施用地面積(即撤銷非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外,避免拆除合法建物,減輕地上物拆遷補償費用支出,亦為提高整體開發可性的方式之一。
3.十四-12M計畫道路之劃設當初未採直線而以弧線規劃,除必然的增加公共設施用地負擔外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也造成東側產生許多畸零地,當時規劃意旨何在?未提高整體開發之可行性,建請在減少拆除現有合法房舍及維持道路順暢的前題下,依圖四所示往西南側空地調整十四-12M計畫道路之位置,俾創造公私雙贏的都市發展戰略。
4.另本陳情案曾向屏東縣都市計畫委員會提出陳情,縣府委託辦理之廠商將其併同鄰近重劃區變更案討論,惟未見本陳情案內容在縣都委會上有所討論,僅討論重劃區內部土地使用配置、公共設施應劃多少、重劃是否可行、或其他開發方式等等,本陳情案似乎從未提出一般,自動消滅。
5.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併參考機關、團體或人民建議作必要之修正。」,本陳情案所述十四-12M計畫道路,卻以需拆除人民房屋之折線路線來規劃,當時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規劃是以何為考量無從得知,但以現今觀視當時之規劃顯有失當;惟金民眾提出陳情案件,加以該計畫道路上未徵收或開闢使用,調整計畫道路路線目前應無阻力,政府似應針對問題來討論並謀求合適之解決方法,而不應只是為通盤檢討而通盤檢討的形式作用,只求有辦過,不求辦過的效益,甚至變更案件與陳情案件七併八併含糊帶過,盼各位都市計畫專業者,能為陳情人及地方謀求合適、公私雙贏的都市計畫內容。
逾七劉泳村君等1人國中用地劃設已超過20年,也沒有建設,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併逾二案。建議併逾二案。
逾八林振勝君等6人1.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本計畫區優先發展區街廓角地兩邊皆應強制退縮,對土地所有人土地使用強度限制使用,嚴重影響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有失公允。
2.檢視本縣各都市計畫或細部計畫角地退縮建築規定皆以1.土管要點第13點另後增設如有設置圍牆或綠籬時,該圍牆或綠籬應自道路境界線至少退縮2公尺以上設置規定,應予刪除。
2.優先發展區角地申請建築區以較寬道路為主要退縮面即可,另兩1.增設圍牆或綠籬退縮建築及角地兩側均需作退縮之規定旨在提供適度空間以利人行使用,減少人車爭道之情形。
2.退縮部分均規定可納入法定空地檢討,無減損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建議准照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不予採納。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理由建議事項屏東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單邊退縮即可,僅本計畫另規定雙邊退縮建築新規定,殊屬不合理。面道路寬度相同者,得擇一為主要退縮面即可。
逾九佳格企業社(代表人:楊文金)等1人1.本公司慮及合法化時必須拆除部分現有廠房,影響營運持續性,故再與原經濟部核定「特定地區」範圍之周邊土地所有權人協商,並徵得同意納入工廠經營範圍,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2.依行政院101年核定之「輔導未登記工廠合法經營方案」,其中涉及已劃定特定地區外圍土地如何配合使用辦理土地變更係「允許特定地區範圍內土地得申請變更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並得於區外或廠地外毗鄰土地合理規劃配置隔離綠地或設施,並變更編定為適當使用地」;另特定地區範圍外土地「循既有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地變更編定方式辦理土地合法使用為原則」。1.依輔導方案內容觀之,並未限定未登記工廠僅能就經濟部核定之特定地區範圍辦理變更,然該方案多稱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原則,少稱都市土地變更依據;故盼貴部召開專案小組審議本陳情案時能邀請經濟部人員與會,了解該部在都市土地就特定地區範圍外土地如何協助促成土地合法使用,以利會中專案小組討論。
2.若擴大範圍乙案未果,仍請就劃定特定地區範圍土地納入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1.就所陳範圍擴大乙事,建議仍應依循輔導方案相關規定程序辦理,取得經濟部同意後,再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2.所陳案件內容依規定需經屏東縣政府查核,惟本案申請變更後之乙種工業區因係屬單一工廠使用,基於政府輔導工廠合法經營政策,及不影響通盤檢討審議進度,建議本次通盤檢討就業經公告劃定「特定地區」範圍部分,以附帶條件同意變更為乙種工業區,其附帶條件:
「應依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與屏東縣政府簽訂協議書,完成協議事項後,始得申請建照。
」,以簡化都市計畫程序,協助業者儘快合法經營。建議併逾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