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141-審議事項-第3案:新竹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新竹交流道附近地區特定區計畫(新竹市部分)(第一次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MOIO8141
案件id
KQ2uDj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新竹市都委會100年3月22日第206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新竹市政府100年5月10日府都規字第10000521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彭委員光輝、劉前委員小蘭、謝委員靜琪、林委員志明、蕭前委員輔導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彭委員光輝擔任召集人,復於100年6月16日、100年11月25日、101年3月5日召開3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如附錄)(略),並經新竹市政府101年4月3日府都規字第1010037154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及以101年4月24日府都規字第1010048237號函送陳情意見處理情形到部,提經本會101年5月8日第779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新竹市政府101年4月3日府都規字第1010037154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變14案(柯子湖溪),經濟部業以101年2月4日經授水字第10120200790號函認定為河川區,請將相關說明納入計畫書敘明。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變16、變17、變18及變27等4案,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如未能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三)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13案,擬以市地重劃開發部分,請依下列方式辦理,以配合市地重劃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1、請新竹市政府於新竹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新竹市政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2、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3、配套措施及辦理程序:
(1)有關都市計畫變更,擬規定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於變更主要計畫草案經本部都委會審定後,即可依據審定之主要計畫草案,先行辦理擬定細部計畫作業。
(2)於新竹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重劃開發單位即可依據審定之細部計畫草案內容,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請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經審核通過者,由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將審核通過結果函知都市計畫擬定機關。
(3)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接獲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函知市地重劃計畫書審核通過結果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分別依序辦理主要計畫之發布實施、細部計畫之核定及發布實施、市地重劃計畫之核定及公告實施。
(四)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五)為避免爾後產生核發建築執照疑義,應俟新竹市都委會審定細部計畫後,新竹市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要,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依法公告發布實施。至於暫予保留之變更計畫內容,請以示意圖於計畫書表明,以利查核。
(六)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略)(七)建議事項:基於容積獎勵過高將衍生人口增加及原有公共設施服務水準降低,建議請市府考量舊市區發展需要及公共設施用地取得不易等因素,適度調降舊市區之容積獎勵上限規定,或預留規劃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以資因應。」。
- 七、案經新竹市政府102年1月16日府都規字第1020006155號函送第2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及相關資料到部,爰再提經本會102年2月26日第798次會議審決略以:「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101年5月8日第779次會議決議文辦理,並退請新竹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一、新竹市政府102年1月16日府都規字第1020006155號函建議修正內容:詳表一(略),同意依照市府調整建議調整內容通過。二、第2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計14件,詳表二(略)。」復經新竹市政府102年10月16日府都規字第1020365799號函擬修正部分本會決議,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查公辦市地重劃與自辦市地重劃係屬都市計畫不同開發方式,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13案既經本會決議,應由新竹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6條規定,公辦市地重劃。新竹市政府未經本會決議即逕依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規定,核准「新竹市東區光埔二期自辦市地重劃區籌備會」擬具之市地重劃計畫書,請新竹市政府就無法公辦市地重劃之具體理由,以及改採自辦市地重劃衍生公共利益與地主權益之影響等,補充相關說明後再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