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141-審議事項-第1案:原臺北縣政府函為「變更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含南、北勢溪部分)(第二次通盤檢討)(另案辦理變更案:\r\n部分保安保護區開放興建農舍)案」。
會議紀錄id
MOIO8141
案件id
a9okBl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提本會89年6月20日第488次會議決議略以:
(一)考量現行計畫之保安保護區面積高達五五、九九五公頃,依本(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農業發展條例規定,實際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使用而未閒置不用者皆可認定屬農業使用之土地,如未妥予考量逕予開放可比照農業區之有關規定及條件申請建築農舍,將無從管理其廢污水之流放,且有破壞水土保持之虞,將對於大台北都會區水源、水量之涵養產生重大影響;同時據台北自來水事業處提供之相關水質監測數據亦顯示,目前該水源水質已漸趨優養化。
(二)在確保水源水質水量之永續利用前提下,並兼顧當地居民生活權益,有關保安保護區開放新建農舍部分,暫予保留,另案由水政主管機關(經濟部)委由專家學者邀集地方政府、鄉(市)公所、居民代表等參與,針對保安保護區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實際作農業使用之面積、範圍、分佈等詳細調查及新建農舍實際需求調查、評估及提出具體可行之方案後,再行提會討論,以資周延。
- 二、案准原臺北縣政府97年10月2日北府城規字第0970721838號函依上開決議文補充修正計畫書、圖到部後,因案情複雜,由本會楊前委員重信(召集人)、周委員志龍、林委員秋綿、賴前委員碧瑩、王前委員秀娟、蔡前委員玲儀、黃前委員德治等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97年11月5日召開第1次會議,獲致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惟新北市政府迄今尚未依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到部,依本會第812次會議之附帶決定事項「各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應依幕僚單位函發會議紀錄之初步建議意見儘速補充圖說相關資料到部,上開補充圖說相關資料之期限以2個月為原則,如有逾期者,則由幕僚單位將計畫案逕提大會討論決定退請各都市計畫擬定機關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或再提該管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或依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補充資料」,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據新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該府業於101年9月3日邀集相關單位召開研商會議獲致結論略以:「因水源特定區有許多相關議題和水源保護、保育及管理政策仍需與主政單位釐清,且環境保護署建議旨案應實施政策環境影響評估等事項,建議納入水源特定區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內辦理」,尚屬實情,爰本案維持原計畫,並請新北市政府納入本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辦理。
【附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查台北縣政府於90年5月21日公告發布實施之「變更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含南、北勢溪部分)(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第四章第捌節「其他」規定略以:「一、在確保水源、水質、水量之永續利用前提下,並兼顧當地居民之生活權益,有關保安保護區開放興建農舍部分,暫予保留,另案由水政主管機關(經濟部)委由專家學者邀集地方政府、鄉(市)公所、居民代表等參與,針對保安保護區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實際作農業使用之面積、範圍、分布等詳細調查及新建農舍實際需求調查、評估及提出具體可行之方案後,再行提會討論。二、本計畫案相關之集村興建獎勵及協助規定,同前規定辦理,並參照農業發展條例相關規定訂定,如有變更都市計畫之必要者,得另循法定程序辦理。...」。案經經濟部水利署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研擬完成「台北水源特定區保安保護區之農地使用調查及開放申請興建農舍初步構想」報告書,送由台北縣政府依該計畫書規定與報告書初步構想研提本計畫案報請本部核定;考量本計畫案保安保護區土地範圍幅員廣大,是否開放保安保護區土地申請興建農舍零星建築發展,影響層面深遠,爰建議本計畫案請台北縣政府依照下列各點辦理,並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到署後,再召開下次會議簡報說明。
- 一、本計畫案擬開放保安保護區土地申請興建農舍,對國土保育、水土保持、環境生態、水源水質水量涵養及土地使用等層面影響深遠,開放申請興建農舍並非解決水源特定區內受限制發展土地所有權人權益保障之唯一途徑與方法,建議請水資源中央主管機關全面檢視國內各水源特定區計畫劃設保安保護區等類似受限制發展之私有土地面積、分布與區位,另案邀集相關主管機關研議水源特定區內保安保護區土地使用發展政策與綱領、以及土地所有權人或原來住民權益保障之通案性原則規定。
- 二、本計畫案擬開放保安保護區土地申請興建農舍,涉及水源保護區土地使用政策之重大改變,是否符合「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要件,建議請環保署表示具體意見,以供專案小組會議之參考。
- 三、現行水源特定區內水源回饋金之補償機制與作法,對應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因水源保護而遭受限制之生計需求與生活空間需求,二者間仍有相當落差,建議請經濟部水利署考量水資源保護地區「生存權」與「環境權」之競合與平衡,以及「受益者付費」或「受益者補償受損者」之精神,研提水源特定區保安保護區及類似受限制發展土地之合理回饋補償機制,以符合公平與正義原則。
- 四、考量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含南、北勢溪部分)公告發布實施之前,已有原住居民或原住民長住於本計畫區,建議請台北縣政府會同相關機關研提原住居民或原住民生活、生計與生活空間之發展構想與照顧方案,以改善照顧當地原住居民或原住民生活。
- 五、建議本計畫案請台北縣政府依下列各點補充圖說相關資料,供專案小組討論之參考。
(一)社經資料(人口成長、分布與組成、產業人口、產業型態與分析、所得收入分配狀況、假日(非假日)遊客人數、日(夜)間人口、土地產權及其移轉情形等)。
(二)交通量分析(運具類型、數量、道路服務水準、尖峰小時交通量、道路系統、瓶頸路口、預測交通量、交通衝擊分析等)。
(三)土地使用分析(土地使用計畫與使用現況、目前農業使用行為類型、數量、分布與區位、農業人口數、現有農舍數量、相關使用行為對水庫水源水質水量之影響、未來如再開放興建農舍對水庫水源水質水量之衝擊影響、點污染源與非點污染源類型、垃圾與污水處理措施計畫、目前水源回饋金補償機制相關法令規定及實際執行情形與作法等)。
(四)土地適宜性分析(相關分析報告書、自然環境、地質及水質敏感地區、生態敏感地區、災害潛勢地區、交通系統、以及土地利用等圖層、準則(criteria)與評分(rating)、權重或乘數(weightsormultipliers)分配、土地套疊分析成果、土地衝擊與分析等)。
(五)有關水源特定區計畫之土地管制對私有土地所有權人之衝擊分析影響與回饋補償機制(包括受限制發展影響型態、人數及可能損失之金額或其他量化數據)。
- 六、有關各委員、機關單位與會列席代表所提意見,併請補充資料。
(一)蔡玲儀委員:
1、本案係依據二通主要計畫書規定辦理,惟目前所提計畫書,尚未依上開規定補充下列資料:
(1)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實際作農業使用之面積、範圍、分佈等詳細調查資料。
(2)興建農舍需求1574戶係如何求得?是否考量原住民需求?(3)適宜興建農舍土地之147公頃保安保護區,分布於何處?其區位分析過程為何?(4)保安保護區開放興建農舍,對環境保護、水源水質之影響評估如何?2、上述資料未釐清前,本署就水質保護立場,建議不開放。
3、本案雖非屬法令明定應實施政策環境影響評估者,惟依「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政策研提機關認有影響環境之虞者,得準用本辦法規定,由政策研提機關辦理政策環境影響評估。此部分本署意見於會後另函提出。
(二)交通部運輸研究所代表:
1、本計畫案涉及「環境權」與「生存權」之衝突與平衡,其中環境權部分可明確定義及訂定各項管制規定,而生存權概分為生活空間與生計需求,如要訂定各項指標,恐較難以量化及評估。
2、建議本計畫案利用產業分析資料推估衍生產業需求與人口,進而推估維持生存權所需之合理生活空間。
3、建請補充本計畫案水源水質水量保護之範圍(圖)。
(三)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1、有關本計畫書載明:「本案範圍...認定標準包括:保安保護區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其地目為田、旱、雜、溜之用地,並扣除其中公有地部分,亦不包括新店;坪林與烏來水源特定區範圍,共計3,296公頃」乙節,建議應將地目「林」之用地予以納入範圍;另原住民保留地可分為私有與公有保留地,建請一併納入開放範圍。
2、原住民居住台北水源特定區內已有居住與生存問題,現有違規農舍問題,層出不窮,建請透過通盤檢討程序,優先處理違規農舍合法化事宜。
(四)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1、對於本計畫案擬開放保安保護區土地申請建築農舍,本局仍有疑慮,建請台北縣政府應審慎考量。
2、有關原民會所提將地目「林」之用地亦予以納入範圍乙節,影響層面更為深遠,建請台北縣政府應再審慎考量。
(五)經濟部水利署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
1、本局基於水源、水質、水量之永續利用前提下,建議本計畫案規劃原則應先排除地質及水質敏感地區,凡會影響水源水質的地區均不開放。
2、廢污水處理應確實達到放流水標準,確保大台北地區自來水用水安全。新建農舍原則應自設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如位於經特定區管理機關指定應興建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地區,應依法取得排放許可,其餘地區應自行設置廢污水處理設備。
3、本案都市計畫主管機關為臺北縣政府,後續台北縣政府辦理規劃如有需要相關資料,本局將視情況配合提供。
(六)臺北市政府:
1、本計畫案應由經濟部水利署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訂定上位計畫(包含違規時之取締、如何管理),考慮水源區之污染負荷能力,採總量管制,並分級、分區管制,以作為審查之依據。另附件所附「變更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第四章第二節「成長管理策略」,建議更名為「總量管制、有效管理策略」。
2、台北水源特定區內現有「超限利用」土地面積,已有影響水土涵養之虞,請主管機關一併檢討,並提出具體計畫與配套措施,併同本計畫案同時處理,以確保水源永續發展。
3、衡量水源局目前執行中之台北水源特定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未納戶污水處理實施計畫污水處理率尚未達到計畫目標,未來若開放新設農舍,應落實審核、查核污水處理設施之施作。
4、本計畫案應明文禁止將保安保護區內農舍變更用途(如民宿、餐飲業等)。
(七)台北自來水事業處:
1、行政院推動節能減碳、人力培養、國土保育三項政策,保安保護區開放興建農舍是否與行政院政策相悖?若其它保安保護區要求比照辦理時,有無評估對整體環境的影響及因應對策?2、因全球氣候變遷,各地颱風、地震、崩塌、乾旱頻傳,節能減碳、國土保育與水源保護仍應列為最優先考量,保安保護區開放興建農舍影響深遠,眼前石門水庫就是最好的案例,中央花了大筆經費整治,仍然事倍功半,且台北水源特定區是臺北地區唯一水源,更應審慎評估對環境的衝擊。
3、本計畫案台北縣政府所提資料,適宜興建農舍土地147公頃,興建農舍上限588戶,區分3期辦理;第一期開放申請農地50公頃,開放申請戶數200戶。相關戶數似以土地面積除以0.25公頃得出,表2需求統計表係引用91年資料,另坪林鄉與烏來鄉為推計資料,似與針對保安保護區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實際作農業使用之面積、範圍、分佈等詳細調查及興建農舍實際需求調查、評估及提出具體可行方案指示事項未盡相符。請確實依照指示事項辦理,並請提供土地現況資訊,土地所有權人擁有的土地面積,是否有道路可達及將來的污水與碳排放量。
4、台北水源特定區係由經濟部水利署台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專責管理,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將經原臺灣省政府核准,修正為經台北縣政府核准是否妥適,畢竟台北水源特定區為大台北地區數百萬居民安身立命之所繫,建請審慎考量。
(八)台北縣議會陳永福議員:
1、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擬定時,未同時採取照顧水源特定區內原有住民之補償及配套措施,任由居民自生自滅,建請檢討不合時宜之水源特定區保安保護區土地禁(限)建政策。
2、有關烏來(水源特定區)都市計畫規劃時,未能考量原住民生存需求,致使原住民生存權遭受剝奪,請政府機關予以重視。
3、有關新店、烏來、坪林、雙溪、石碇地區內較為平坦土地,若不涉及開山整地,能配合設置污水處理設施且達到污水處理排放標準者,建請該地區土地應能開放申請興建農舍。
4、建議本計畫案除田、旱、雜、溜等4種地目土地外,在不涉及開山整地之前提下,亦開放「林」地目土地能申請興建農舍。
5、本計畫案載明有關可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以計畫發布實施前已設籍於本特定區(未曾中斷)者為限,太過嚴格,建議修正放寬增列曾於本特定區內設籍落戶或因繼承取得土地所有權者,均可申請興建農舍。
6、考量水源特定區內現有住戶人口自然成長衍生之居住需求,本計畫案載明有關50公頃/200戶之開放申請興建農舍總量管制規定,建請再增列現有住戶因自然成長、自立門戶者,不在此限之但書規定。
(九)台北縣議會王建章議員代表:
1、烏來鄉為原住民地區,原住民人數頗多,烏來地區納入水源特定區時,未有配套措施,亦未考量原住民生活與生存需求,造成當地原住民生計困難及生活空間不足問題。
2、烏來地區土地大多為「林」地目,本計畫案擬開放申請興建農舍之土地限於田、旱、雜、溜地目,則烏來地區大多數原住民之土地將將無法適用。
3、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劃定前已設籍居住於當地之人口數與計畫發布實施後才遷入戶籍之人口數間,有所差異,建議應予以釐清,以達到保障原住居民權益之目的。
4、本計畫案保安保護區是否開放興建農舍,應考量相關配套措施,如:當地住戶生存權益、污水處理系統、辦理時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