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141-審議事項-第7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石岡水壩特定區計畫(保護區為水利用地、道路用地為水利用地兼道路使用(配合大甲溪輸水路工程))案」。
會議紀錄id
MOIO8141
案件id
sVFAVt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2年7月9日第22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臺中市政府102年9月18日府授都企字第1020175563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計畫書敘明「環境影響評估已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0年1月7日環署綜字第1000005470A號函同意有條件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作業」部分,由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已撤銷本案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之行政處份,目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中,本案應請將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審查通過之相關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後,再報本部核定。
- 二、逕向內政部陳情公民或團體意見綜理表陳情人陳情內容本會決議林益利、林金頌、林益萬(臺中市東勢區東崎路五段「變更石岡水霸特定區計畫(保護區為水利用地、道路用地為水利用地兼道路使用(配合大甲溪輸水路工程)」案,因地主無法親自到會場,特委任經濟部水利署中同本會決議一。
25陳情人陳情內容本會決議351號)區水資源局持送本陳情書到場並請內政部營建署以書面公文函答覆陳情人,若大甲溪輸水路工程環評未能通過導致徵收範圍土地無法被徵收,本人不同意徵收範圍土地變更為水利用地,請內政部營建署於會議紀錄中明確但書,俟環評通過後才能公告變更為水利用地。
- 三、依據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六條規定,計畫書之末頁及計畫圖之背面,應由各該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機關(臺中市政府)之業務單位承辦及主管人員核章。有關計畫書及計畫圖內有關「規劃單位瑞銘工程顧問有限公司及該公司都市計畫技師核章」部分,應予刪除,以資適法。
- 四、建議事項:
(一)本案係行政院100年9月15日院臺經字第1000049133號函核定之重大建設計畫,並影響台中地區民生用水,請有關單位應依相關法規加速辦理。
(二)文化部文化資產局所提下列書面意見部分,請經濟部水利署併案辦理。
1、查本案無涉國定遺址指定範圍。
2、本案係為都市計畫變更案件,查計畫範圍鄰近「頂埔遺址」、「圳寮I遺址」、「圳寮II遺址」、「三櫃坑II遺址」等4處遺址,該等遺址文化資產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文化局」,有關本案是否須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1條第1項規定:「遺址所在地都市計畫之訂定或變更,應先徵求主管機關之意見」,納入遺址保存用地或變更其他用地需求,請洽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之意見。
3、史前人類活動範圍應不僅侷限於聚落內,週遭或多或少可能有低密度之遺留或人類活動痕跡,於開發過程時仍須加以注意,施工中如發見具古蹟價值之建造物、疑似遺址、具古物價值、具自然地景者,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0、50、75、86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