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841-審議事項-第6案:內政部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機關用地「機ㄧ」為第六種產業專用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8841
案件id
R4ENry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係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配合國有土地活化利用政策及新北市政府於林口區推動之新北影視城計畫,故擬辦理個案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案准該分署104年9月25日城規字第1041002163號函檢附計畫書等由報請核定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民國104年7月1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12日止,於新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林口區公所公告欄公開展覽30天,並於民國104年7月29日假新北市林口區公所舉辦說明會,且於新北市刊登中國時報104年7月14、15、16日等3天公告完竣。
- 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七、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李委員素馨(召集人)、周前委員宜強、林委員秋綿、林前委員信得、王委員靚琇組成專案小組於104年10月27日、105年3月1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研獲初步建議意見,案准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5年7月18日城規字第1051001529號函檢送依前開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研擬具體處理情形及相關資料報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105年7月18日城規字第1051001529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分署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據新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計畫範圍包含機ㄧ及部分機ㄧ-一等機關用地,故本計畫案名修正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機關用地為第六種產業專用區)案」。
- 二、本案應依實際需要與功能於細部計畫中劃設變更範圍20%(其中應包含不低於總面積10%之公園、綠地、廣場或兒童遊樂場用地)之公共設施用地。
- 三、同意依新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將計畫書草案91頁「一、開發方式及實施進度」第3段「本計畫基地權屬皆為公有,未來依細部計畫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屬變更回饋性質,故未來依法申辦撥用時,應以無償為原則。」,修正為「本計畫基地權屬皆為公有,未來依細部計畫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依權屬比例平均分攤,屬變更回饋性質,應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之1規定捐贈予新北市政府。」。
- 四、依據新北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變更面積依地籍謄本修正為11.66公頃。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建議本計畫案請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會同申請變更單位(新北市政府)依下列各點以對照表方式研擬辦理情形(註明修正頁次及摘要說明)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劃線)30份、計畫圖1份到署後,逕提委員會審議。
(ㄧ)本案係依據行政院「國有土地清理活化督導小組」103年10月9日第18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建議原則予以支持,惟變更內容及書、圖呈現方式,與現行其他都市計畫變更案件仍有落差,應請申請變更單位適度調整與修正計畫內容,以資妥適。
(二)依據新北市政府開發構想,本案擬變更為第6種產業專用區,將委選民間企業進行投資興建及營運,並依投資計畫之興建及營運構想,另案擬定細部計畫部分,建議原則同意;故本案建議先行通過主要計畫供新北市政府進行招商作業,將來配合實際需求,擬定細部計畫並經本會審議通過後,再將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分別核定發布實施。
(三)本計畫案擬由機關用地變更為第6種產業專用區,依據「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檢討變更處理原則」規定,應提供捐贈或其他附帶事項,考量公有地及私有地變更回饋措施之一致性,本案建議應依實際需要與功能於細部計畫中劃設適當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請申請開發單位就土地使用效益、道路系統進出需求、公益性及公共設施服務水準等因素,分別詳予分析比較及評估公共設施比例為變更面積15%及20%(其中應包含不低於總面積10%之公園、綠地、廣場或兒童遊樂場用地)之差異,提請委員會討論確認後,納入主要計畫書中敘明,作為細部計畫劃設公共設施用地之指導原則:
(四)交通影響分析部分,下列各點供擬定細部計畫之參考,並請先行洽商新北市政府交通主管機關,以資妥適:
1.本案基地開發前後周邊道路交通量增加甚少,請補充說明推估與分析之方法及內容。
2.請補充說明轉運站服務之對象為何,對於轉運站空間、車輛進出路線、方向之規劃,應如何配合相關之轉運設施,以及轉運站周邊交通量之評估分析。
3.本案基地停車供需分析汽、機車預定之供給量遠大於需求量,其比例差距甚大,請詳予檢視並說明相關推估及分析方法及是否有修正之需要。
4.基地進出之道路建議應以計畫道路用地方式呈現,不宜以法定空地方式留設,以避免衍生後續管理與執行適法性之疑慮。
(五)本部地政司書面意見:查本案係屬林口新市鎮第三期(第
- 三、四區)市地重劃區內,且已完成重劃作業,惟部分抵費地尚未處分;經洽新北市政府表示,該機關用地重劃後係由重劃區內公有土地指配,並無抵費地指配或納入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之情形,爰本案變更內容不影響重劃區財務平衡或重劃負擔調整,建請納入計畫書敘明。
(六)計畫書修正事項:
1.計畫書草案第2頁「…案經本部認定符合都市計畫法」,建議修正為「…案經新北市政府認定符合都市計畫法」,以符實際。
2.計畫書草案第3頁,法令依據引用相關公文及計畫書第3頁法令依據援引之「二、依據本部民國104年2月24日內授營都字第1040818023號函,…」等部分,非屬本案變更法令依據,建請刪除,請於計畫書適當章節敘明。
3.計畫書草案第56頁表5.5.2「大臺北地區音樂展演場地」部分資料有誤,請查明修正。
4.計畫書草案第九章「土地使用與都市設計管制」,未來擬定細部計畫時,建請配合前開各點意見適度修正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