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841-審議事項-第1案:嘉義市政府函為「嘉義市產業發展暨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策略指導原則」。
會議紀錄id
MOIO8841
案件id
rAP4we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有關「變更嘉義市都市計畫(不含嘉義交流道附近特定區、仁義潭風景特定區)(部分乙種工業區為商業區及廣場兼停車場用地)(港子坪段13-141地號等7筆土地)案」一案,前經本會專案小組104年11月26日聽取嘉義市政府簡報,獲致專案小組建議意見略以:「請嘉義市政府參考其他縣市相關案例,研擬嘉義市都市發展暨工業區變更策略,先行交由本專案小組聽取簡報,再提請委員會議報告。」。
- 二、嘉義市政府以105年3月4日府都計字第1052602436號函補充「嘉義市產業發展暨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策略指導原則」,本會專案小組(由本會劉委員小蘭、楊前委員龍士、周前委員宜強、蘇委員瑛敏、林前委員信得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劉委員小蘭擔任召集人)於105年3月18日、6月17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如附錄),並經嘉義市政府以105年8月1日府都計字第1052609376號函送補充資料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如附表)到部,故提會報告。
決定:
- 一、本案除因嘉義縣與嘉義市都市發展關係密切,應將嘉義縣工業發展納入整體考量外,其餘洽悉,並由本部函請嘉義市政府作為目前審議中及後續工業區變更案件之指導原則。
- 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
編號陳情人陳情位置陳情事項市府研析意見本會決定1大德興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速公路交流道附近特定區乙工五(一)建議工業區違規使用查處及後續處理部分,參考新北市輔導轉型之案例補充現況非工業使用案件部分(含申請建照中疑似案件)並專章研擬專案輔導變更處理原則,得依「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變更為商業區,並得配合現況規劃,得以捐贈或繳納代金方式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二)建議於第27頁嘉義市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及建議表(高速公路嘉義交流道附近特定區乙工5~7)修正為:配合北港路二側都市計畫變更,採市地重劃方式辦理或配合產業需求調整變更為商業區或產業專用區。現況非工業使用(申請)案件之輔導變更,依周邊現況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
(一)經查本市工業區違規使用案件情況不多,與新北市情況不同,且本市針對工業區申請案件已訂定相關規定防範違規使用情況,成效良好,故尚無研擬專案輔導變更之需求。
(二)依據「嘉義市產業發展暨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策略原則」肆、工業區變更檢討原則之規定,本案可依上開檢討原則及「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提出申請,至於其開發採市地重劃或繳交代金方式,本檢討原則尚無明定,應視個案情況提送各級都委會通過為準。
本案同意依市府研析意見辦理,至於陳情人於會中補充說明有關工業區申請變更事項,因涉及「變更高速公路嘉義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嘉義市新都心地區)案」,非屬本工業區檢討策略指導原則討論內容,請市府另案協助陳情人辦理變更相關事宜。
- 三、建議事項:嘉義市轄區內工業區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如有違反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者,請市府依法查處。
附表「嘉義市產業發展暨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策略指導原則」內政部都委會105.6.17第2次專案小組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小組意見處理情形頁次案經嘉義市政府依第1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以105年5月17日府都計字第1052605763號函補充相關資料(處裡情形如附件),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嘉義市政府上開號函送工業區檢討策略指導原則通過,並請市府依照修正後,檢送裝訂成冊之指導原則32份,再提請委員會議報告。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以資周延。
(一)綜合性意見:
1、依據市府推估結果,嘉義市工業區用地需求面積約再177公頃至350公頃之間,惟未來保留之工業區面積是否足夠,請再重新檢討及詳細補充說明,以避免產生工業區變更為非工業使用後,再另覓地點增加工業區之不合理情形發生。
遵照辦理,依據表9嘉義市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及調整建議表,將優先保留後湖工業區、中油溶劑廠區、湖子內工業區等三處,面積為163.94公頃,如加上其他現有之工業使用土地,應可滿足未來之工業區需求。
P262、有關未來嘉義市之產業發展,以醫療照護產業、生物科技產業、文化創意產業及觀光旅遊產業等四大產業,作為產業發展重點,請補充說明其緣由。
遵照辦理;嘉義市未來四大產業發展緣由補充說明於「嘉義市產業願景」。
P6-P73、嘉義市各處工業區之開發率及發展情形,如有更詳細之資料,請補充說明。
遵照辦理;嘉義市各處工業區之開發率及發展情形詳表7嘉義市都市計畫工業區發展現況表及附錄二:嘉義市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建物開闢示意圖。
1.P14、P30-P324、為避免工業區開發影響周邊之土地使用,有關工業區之隔離綠帶規劃構想,請再補充說明。
隔離綠帶已納入「開發實質指導原則-(五)通道與公共開放空間的品質」考量。
P185、未來工業區擬檢討變更為產業專用區部分,因產業專用區之使用項目廣泛,仍應明確規定一定比例面積供產業發展使用。
本市擬變更之產業專用區使用項目原則應以前述之四大產業(醫療照護產業、生物科技產業、文化創意產業及觀光旅遊產業)為主,所占面積則比照產業創新條例之規定,不得低於土地面積百分之六十。
P17及P28(以下空白)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案經嘉義市政府依第1次專案小組建議意見,以105年5月17日府都計字第1052605763號函補充相關資料(處理情形如附件),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嘉義市政府上開號函送工業區檢討策略指導原則通過,並請市府依照修正後,檢送裝訂成冊之指導原則32份,再提請委員會議報告。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一)依據市府推估結果,嘉義市工業區用地需求面積約在177公頃至350公頃之間,惟未來保留之工業區面積是否足夠,請再重新檢討及詳細補充說明,以避免產生工業區變更為非工業使用後,再另覓地點增加工業區之不合理情形發生。
(二)有關未來嘉義市之產業發展,以醫療照護產業、生物科技產業、文化創意產業及觀光旅遊產業等四大產業,作為產業發展重點,請補充說明其緣由。
(三)嘉義市各處工業區之開發率及發展情形,如有更詳細之資料,請補充說明。
(四)為避免工業區開發影響周邊之土地使用,有關工業區之隔離綠帶規劃構想,請再補充說明。
(五)未來工業區擬檢討變更為產業專用區部分,因產業專用區之使用項目廣泛,仍應明確規定一定比例面積供產業發展使用。
附件「嘉義市產業發展暨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策略指導原則」內政部都委會105.3.18第1次專案小組意見處理情形對照表小組意見處理情形頁次本案經嘉義市政府以105年3月4日府都計字第1052602436號函送「嘉義市產業發展暨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策略指導原則」,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嘉義市政府上開號函送內容通過,並請市府依照修正,檢送修正後指導原則適當份數,以及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後,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惟市府認為本案有其急迫性,必須逕提請委員會議報告者,請將修正後指導原則,先行送請本專案小組召集人確認。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以資周延。
(一)綜合性意見:
1、有關嘉義市全市工業區之供給與需求情形,請參考全國區域計畫或南部區域計畫,從整體工業區分派角度,檢討全市工業區之供給與需求,作為工業區變更之依據。
1.遵照辦理。
2.參考南部區域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之分配,就高度、中度、低度發展及零成長情境時,嘉義市各級產業用地需求推估結果,詳二、嘉義市工業區用地需求推估及表4。
P5~P72、嘉義市都市空間發展構想與產業發展之關係,請補充說明,並以示意圖表示。
嘉義市的產業發展應以「醫療照護產業」、「生物科技產業」、「文化創意產業」及「觀光旅遊產業」等四大產業作為產業發展重點。配合都市空間的一核四軸架構,形成本市後湖觀光工業區、醫療生技園區、林業文化軸帶、鐵道藝文軸帶、科技產業軸帶等分區,詳如圖3所示。
P8-P93、有關嘉義市都市計畫工業區經市府整體考量後,短期內必須調整變更或確定維持之工業區,請以示意圖明確表示之。此外,請市府針對檢討後應維持及應變更之工業區,所衍生之公共設施需求,再行檢討。
1.嘉義市之乙種工業區除考量都市發展與都市公共安全需要,除現中油溶劑廠使用街廓(乙工22)暫予維持外,其餘乙種工業區以配合都市發展、鐵路地下化及都市更新等政策調整為產業專用區或其他分區為主;詳圖7及表9。
2.未來工業區整體檢討變更以通盤檢討為原則,如以個案變更方式辦理,應依變更內容送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3.變更範圍應整體開發(另擬細部計畫1.P15、25、262.P163.P16小組意見處理情形頁次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或以捐贈土地或是繳交代金方式辦理回饋)。循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由申請人提出,且須劃設30%以上之公共設施用地並負擔相關興闢管理維護費用、並回饋捐贈至少7%建築用地外,以滿足內部化變更衍生之公共設施需求。
4、工業區變更後,應以發展相關產業為主。
遵照辦理;已於「工業區整體檢討變更操作模式」第(四)點中規範:工業區變更以劃設產業專用區、商業區或特定專用區為原則,另為兼顧既有營運中廠房設施運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使用項目得容許其繼續從來使用。
P165、工業區變更後與周邊土地之相容性或衝突性,以及周邊住宅區、商業區或其他分區之發展狀況,請補充說明。
遵照辦理;已補充本市五大工業區周邊使用現況及建築高度等內容,詳乙種工業區發展概況。
P146、有關都市防災通道、公共開放空間與交通路網之關聯性,請納入工業區變更檢討原則。
1.都市防災通道及公共開放空間已納入「三、開發實質指導原則-(五)通道與公共開放空間的品質」考量。
2.交通路網已納入「三、開發實質指導原則-(四)申請個別開發之實質內涵」考量。
P177、嘉義市部分工業區(如博愛路及鐵路兩側)內已有大型商業活動,該工業區如須轉型發展,請研提開發構想及選擇適當之開發方式。
已於附錄檢附本市各工業區檢討構想,含乙工13、乙工16~乙工21及乙工24等。
P25、P27~P288、對於具有污染性之工業區,其周邊應檢討規劃適當之隔離綠帶,以維護都市環境品質。
1.目前除中油溶劑廠區(工22)污染性較高外,其餘工業區均符合乙種工業區之規範。
2.中油溶劑廠區現況於廠區周邊已保留一定空間作為隔離使用。
(二)建議事項:本案後續相關都市計畫案,依法應實施政策環境影響評估者,請依法辦理。至於相關都市計畫案如涉及「嘉義市區鐵路高架化計畫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審查結論及所載承諾事項變更者,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暨施行細則第36條至第38條規定辦理。
遵照辦理。P26(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