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841-審議事項-第1案:嘉義縣政府函為「變更阿里山(達邦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841
案件id
vBVnTs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嘉義縣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8月29日第228次會審議通過,並准嘉義縣政府104年2月4日府經城字第1040019509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經簽奉核可,由本會何前委員東波(召集人)、施委員鴻志、楊前委員龍士、林委員秋綿及林前委員信得等5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已分別於104年5月12日、104年6月5日(現場勘查)及104年7月2日召開3次會議聽取簡報完竣,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並經嘉義縣政府於105年4月12日府經城字第1050064460號函,依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重新製作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及嘉義縣政府於105年4月12日府經城字第1050064460號函送修正計畫內容通過,並退請縣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新編號19案,除有關變更道路用地(面積0.11公頃)為第一種住宅區(附3)部分,為避免變更後影響土地使用,故維持原計畫外,其餘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
- 二、專案小組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部分,詳表一,本會決議欄。
表一專案小組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明細表: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位置陳情意見概要建議事項嘉義縣政府研析意見本會決議逕1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計畫區內九號道路
- 一、9號道路未開闢處因土地取得困難,亦無其他替代方案,建議廢除。
- 二、9號道路因考量建築線及後續建築管理及通行需求,不宜全部廢除,計畫道路暫時至達邦段52-2地號。
- 一、建議未便採納。
- 二、陳情位置為九號道路,其北段環住宅區路段現況未開闢,經鄉公所表示財政困難徵收作業窒礙難行,本次業已配合變更未開闢路段為住宅區,維持南段已開闢路段,詳本次新變更第19案。
- 三、有關陳情保留道路位置之地號,經查非屬九號道路範圍,請阿里山鄉公所查明後再議。
併決議文一。
逕2阿里山鄉公所計畫區內九號道路修正達邦都市計畫9號道路未開闢路段建請廢除案。
- 一、9號道路未開闢處因土地取得困難,亦無其他替代方案,建議廢除。
- 二、9號道路因考量建築線及後續建築管理及通行需求,不宜全部廢除,計畫道路暫時至達邦段56-1地號。
- 一、有關本次陳情達邦段56-1地號保留為道路範圍,係為更正逕人陳第1案原載地號錯誤。
- 二、建議本案併逕人陳第1案辦理。
併決議文一。
【附錄】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彙整104年5月12日、104年6月5日(現場勘查)及104年7月2日】:
阿里山(達邦地區)都市計畫於民國71年為發展阿里山森林遊樂區,規劃本計畫區為兼具觀光旅遊機能之高山都市,因此擬定吳鳳(達邦地區)都市計畫,並於民國79年辦理第一次通盤檢討,配合鄉名變更,變更計畫名稱為「阿里山(達邦地區)都市計畫」;民國98年8月莫拉克颱風在南部各縣市帶來嚴重水患,風災帶來大量土石坍塌造成阿里山(達邦地區)部分聯外道路、橋樑損壞,計畫區內地形亦有部分改變,故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補助計畫,辦理本計畫區內地形重測、都市計畫圖重製作業及都市計畫通盤檢討作業。
本計畫區位於嘉義縣阿里山鄉達邦、特富野兩社(村),計畫範圍東至特富野以東之山脊線東邊,並延伸至伊斯基安那溪;西北以長谷川溪中心為界,並將攔砂壩及其附近劃入計畫範圍;南至達邦社以南,計畫面積93.63公頃。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嘉義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一、計畫性質及整體發展構想:
(一)本計畫區係為發展阿里山森林遊樂區,而規劃為兼具觀光旅遊機能之高山都市,故請嘉義縣政府詳為補充說明對本計畫區發展定位及構想之指導,及如何透過地方資源特色,開發興建「鄒族自然與文化中心」,產業活動,營造「高山青、澗水藍」之鄒族原鄉意境,以重塑阿里山森林遊樂區之國際魅力,提昇觀光旅遊品質。以為本計畫區空間結構界定,與土地利用合理規劃之原則。
(二)請將本計畫區發展願景、構想及示意圖(包括土地使用規劃構想、交通運輸系統路網)、周邊重大建設計畫示意圖及本計畫區與阿里山森林遊樂區發展之關聯性等整體性事項,納入計畫書敘明,作為本計畫區未來發展之引導。
(三)請縣政府補充有關阿里山鄉產業之特色、人文景觀、部落生活方式及庫巴建築(男子集會所)資料分析包括在地文化(|B??)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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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都市防災計畫:本計畫區位處土石流潛勢溪流、嚴重崩塌高危險地區之敏感範圍內且在曾文溪流水域範圍內,全區屬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且本次通盤檢討係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辦理相關都市計畫作業,故有關都市防災部分,請縣政府針對地理環境、環境地質、地方特性、街道系統並依據地區生活圈人口密度、發展現況等分布情形,參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潛在洪水平原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型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妥為進行規劃及檢討,必要時得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補充規劃並納入計畫書變更內容作為執行之依據。
- 三、環保設施計畫:為確保都市體質及居住環境衛生,請縣政府將本計畫目前垃圾處理方式及污水下水道規劃方案於計畫書補充敘明,以為公共服務基礎設施之參據,如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請另依法定程序辦理。
- 四、社會福利設施:本區人口結構型態屬於高齡化,故請補充有關老年化指數,以因應人口結構型態轉變,落實社區照護,並請縣政府於區位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上,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妥為設置老人福利機構外,未來則請依實際需求考量相關福利設施用地之劃設,以建構完整之照顧服務體系。
- 五、本計畫區擁有獨特且豐富之自然景觀資源,未來發展定位宜朝向綠色觀光主軸,除可保護自然生態、創造休閒觀光產業永續經營之模式,更能帶來優質生活環境品質,故參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規定,研訂生態都市發展策略,調查分析本計畫區之廊道系統,並研擬都市藍帶、綠帶之生態城市規劃構想,以作為未來開發與訂定都市設計準則之參據。
- 六、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如有涉及回饋部分,應由縣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內,再行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核定。
(二)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請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三)嘉義縣政府得視實際發展需求,分階段報由內政部核定後,依法發布實施。
- 七、變更內容明細表部分:如附表一。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如附表二。
- 八、本案請嘉義縣政府將專案小組會中有關綜合性之初步建議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對照表及重新製作計畫書、圖,並確實依「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要點」相關規定辦理,俾供大會審議參考。
附件
- 附表一:變更阿里山(達邦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編號變更項目/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新編號原編號現行計畫新計畫里山鄉公所。
附表二變更阿里山(達邦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新訂)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
- 一、本要點依都市計畫法第22條及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5條之規定訂定之。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二、第一種住宅區供建築住宅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60%。
(二)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將條文修正為:
第一種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增訂:
第一種住宅區之(一):
本次檢討後,變更停車場用地及廣場用地變更為第一種住宅區之(一)部分,請縣政府考量民眾權益兼顧都市整體發展,研訂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予以適當管制。
增訂:
第一種住宅區之(二):
本次檢討後,變更道路用地(含人行步道)變更為第一種住宅區之(二)部分,請縣政府考量民眾權益兼顧都市整體發展,研訂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予以適當管制。
- 三、第二種住宅區供建築住宅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60%。
(二)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將條文修正為:
第二種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增訂:
第三種住宅區:
請縣政府參據: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水土保持法及地質法等相關規定,並以低度開發為原則,研訂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予以適當管制。
- 四、商業區供建築商店及與商業有關之建築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60%。
(二)容積率不得大於180%。
將條文修正為:
第一種商業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180%。
附表二變更阿里山(達邦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新訂)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增訂:
第二種商業區:
本次檢討後,變更道路用地(含人行步道)變更為第二種商業區部分,請縣政府考量民眾權益兼顧都市整體發展,研訂土地使用管制要點,予以適當管制。
- 五、自來水專用區係供自來水公司設置自來水相關設施使用,其建蔽率不得大於50%,容積率不得大於150%。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六、保存區供保存、維護古物、古蹟、歷史建築、民族藝術、民俗與有關文物及自然文化景觀之使用為限,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60%。
(二)容積率不得大於120%。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七、保護區為國土保安、水土保持、維護天然資源與保護環境及生態功能而劃定,在不妨礙保護區之劃定目的下,經嘉義縣政府審查核准,得為下列之使用:
(一)國防所需之各種設施。
(二)警衛、保安、保防、消防設施。
(三)臨時性遊憩及露營所需之設施。
(四)公用事業、社會福利事業所必需之設施、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及其輸變電相關設施。
(五)採礦之必要附屬設施:電力設備、輸送設備及交通運輸設施。
(六)因應防汛時期得供緊急/臨時堆置土石方或廢棄物之處理。
(七)造林及水土保持設施。
(八)為保護區內地形、地物所為之工程。
(九)原有合法建築物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除寺廟、教堂、宗祠外,其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或十點五公尺,建蔽率最高以百分之六十為限,建築物最大基層面積不得超過一百六十五平方公尺,建築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四百九十五平方公尺。土地及建築物除供居住使用及建築物之第一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外,不得違反保護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
現行相關法令已另有規定,故將本條文刪除。
附表二變更阿里山(達邦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新訂)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原有作農業使用者,得比照農業區之有關規定及條件,申請建築農舍及農業產銷必要設施。
- 八、機關或公共建築用地,供相關機關實際需求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50%。
(二)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三)機七用地指定優先供警察分駐所未來遷建之用,並得視實際需求供相關機關使用。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九、鄒族文化產業用地供保護鄒族相關自然文化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50%。
(二)容積率不得大於250%。
(三)容許使用1.鄒族自然與文化中心及相關設施,包括展示館、圖書資料室、會議室、教育訓練、行政辦公室、一般零售、紀念商品與餐飲販售、其他與鄒族文化資料之保存與發揚之相關設施。
2.警察分駐所及相關保全設施。
3.托兒所。
4.停車場及其相關附屬設施。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 十、公園用地除原有設施,得作防災整備緩衝基地使用,其容許使用項目與規定如下:
(一)專供作生態滯洪、景觀教育解說、觀景設施、社區活動、相關自然覽勝遊憩服務設施之使用及其他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二)另精算綠覆面積及透水率應符合「建築基地保水設計技術規範」規定計算標準。
(三)未來得視實際需求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辦理。
現行相關法令已另有規定,故將本條文刪除。
十一、學校用地供學校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50%。
(二)容積率不得大於150%。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二、停車場用地供停車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10%。
(二)容積率不得大於20%。
現行相關法令已另有規定,故將本條文刪除。
附表二變更阿里山(達邦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新訂)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十三、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供廣場及停車使用,其土地及建築物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蔽率不得大於10%。
(二)容積率不得大於20%。
現行相關法令已另有規定,故將本條文刪除。
十四、為鼓勵基地之整體合併建築使用、公益性設施及避難空間,訂定下列獎勵措施:
(一)建築基地設置公共開放空間獎勵部份依內政部訂定「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鼓勵辦法」規定辦理。
(二)建築物提供部分樓地板面積供下列使用者,得增加所提供之樓地板面積,但以不超過基地面積乘以該基地容積率之百分之二十為限。
1.私人捐獻或設置圖書館、博物館、藝術中心、兒童、青少年、勞工、老人活動中心、景觀公共設施等供公眾使用;其集中留設之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公益性基金管理營運者。
2.建築物留設空間與天橋或地下道連接供公眾使用,經交通主管機關核准者。
3.開發基地或建築物留設避難空間供公眾緊急避難使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
十五、建築基地內之法定空地應至少留設1/2種植花草樹木以綠化環境,且精算透水率至少50%以上;公有建築或公共設施應參考「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立體綠化規定,於屋頂、陽台等水平人工地盤予以綠化。
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六、為提升都市保水性能及有效達到防救災目標,建築基地之實際地下開挖率不得超過規定建蔽率加10%。
照縣政府列席人員於會中所提意見,為因應本計畫為原住民部落與高山生活特質,故本條文刪除。
十七、計畫區內各公有建築基地、公共設施用地皆應設置兼具水景、滯洪之雨水調節滲透設施。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十八、為達示範之效,公共(有)建築物新建、改建、增建時其所有或管理機關將該等建築物鼓勵設置節約能源設施、綠能設施或太陽能發電系統設備等,以符合綠建築規範為原則,朝永續生態目標發展。前項所稱綠能設施或設備係指下列設施而言:
(一)屋頂綠化:在屋頂結構鋪設額外生長介質以種植植物,創造綠空間。
(二)太陽光電設備:指依「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第五條第一款規定,設置於建築物屋頂者,其高度為三公尺以下,得免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現行相關法令已另有規定,故將本條文刪除。
附表二變更阿里山(達邦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綜理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新訂)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項執照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三)建築物屋頂設置太陽光電設備所需樓地板面積,得不計入容積及高度計算。
増訂:
農業區(特別管制區)內之土地,除以供保持除保持農業生產之使用外,不得為其他及經縣政府認定有礙建築結構安全、公共安全及衛生之使用,但經縣政府審查核准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公用事業設施、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堆置場、廢棄物資源回收貯存場等,不在此限。
十九、本要點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照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