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921-討論事項-第7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灣子內地區)細部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並配合變更主要計畫(第一階段)案」再提會討論案。
會議紀錄id
MOIO8921
案件id
MOI通檢內地區2017110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前經本會103年3月4日第822次會議決議略以:
「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專案小組102年9月16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通過。...2.依『監督寺廟條例』第6條規定,寺廟財產及法物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之;前述同意變更為宗教專用區範圍內公有土地部分,請出具公有土地專案讓售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在案。
- 二、高雄市政府105年6月27日高市府民殯字第10570445500號函略以:「二、本府民政局100年11月16日以高市民政宗字第100002846號函對金山寺申請變更土地使用分區為宗教專用區樂觀其成。惟旨揭會議決議二,請本府出具公有土地專案讓售證明文件,因本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42條規定,公用不動產僅於暫無使用情形,於不妨礙將來使用之情形下,始得予出租。查旨案土地使用分區係墳墓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倘未完成變更宗教專用區,仍應依預定計畫用途使用,且現況已被占用在先,礙難辦理後續出租、出售或出具專案讓售證明文件事宜。三、為輔導寺廟合法化,有關大部都委會103年3月4日第822次會議決議金山寺變更宗教專用區乙案應由本府出具『公有土地專案讓售證明文件』,本府將循程序依本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25條變更為非公用土地,再依同條例第3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出租及第49條第1項辦理出售。前開辦理事項得否視為「公有土地專案讓售證明文件」,俾憑辦理下階段核定發布事宜。」。
- 三、本部營建署105年7月5日營署都字第1050039178號函略以:「本會103年3月4日第822次會議決議略以,依『監督寺廟條例』第6條規定,寺廟財產及法物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之;前述同意變更為宗教專用區範圍內公有土地部分,請出具公有土地專案讓售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故本案仍請依前開決議規定辦理,如有窒礙難行之處,請加強補充理由等相關資料,再提會討論。」。
- 四、茲准高雄市政府105年9月21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5335443900號函略以,旨揭計畫案暫予保留案第4案「金山寺申請變更公有土地專案讓售證明文件」具執行困難,建請再提會審議,並補充理由說明資料到部,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本會103年3月4日第822次會議(變更內容綜理表編號4)決議略以:「2.依『監督寺廟條例』第6條規定,寺廟財產及法物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之;前述同意變更為宗教專用區範圍內公有土地部分,請出具公有土地專案讓售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請修正為「2.依『監督寺廟條例』第6條規定,寺廟財產及法物為寺廟所有,由住持管理之;前述同意變更為宗教專用區範圍內公有土地部分,請出具公有土地同意變更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外,其餘退請高雄市政府倂同本會103年3月4日第822次會議決議文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