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921-討論事項-第10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大坪頂以東地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
會議紀錄id
MOIO8921
案件id
MOI通檢東地區2017110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4年11月6日第50次會議審議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105年4月27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5313477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
- 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周委員宜強、宋委員立垚、李前委員素馨、劉前委員玉山、蘇前委員瑛敏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周委員宜強擔任召集人,於105年5月24日召開1次專案小組會議後,因周委員宜強及劉前委員玉山任期屆滿,經重新簽奉核可,由宋委員立垚接續擔任召集人,並增加李委員永展、林委員旺根擔任專案小組成員,於105年9月5日及105年10月13日召開2次專案小組會議後,獲致具體建議意見,並經高雄市政府105年12月8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534532200號函送依本會專案小組會議之初步建議意見,修正後之計畫書、圖及處理情形對照表到部,特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105年12月8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534532200號函送修正後之計畫書、圖內容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第3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本會決議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一1國小東側(汕尾漁港)「漁二」漁港區(1.4468)農業區(1.4468)配合汕尾漁港法定範圍調整,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分區,漁港範圍內土地變更為漁港區,另漁港範圍外之毗鄰土地配合現況使用,檢討變更為農業區。
建議本案請依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1.同意採納高雄市列席代表表示,變更農業區為漁港區部分,由於現況是水域,無法建築使用,依市府通案性回饋原則,免予回饋,請補充說明免予回饋之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
2.同意採納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表示,變更漁港區「漁二」為農業區(林園排水側)部分,因變更範圍非屬已公告堤防範圍(或治理計畫範圍)線內,但現況卻位於已施作完成堤防內臨水道側,建議本次檢討案變更漁港區「漁二」為農業區,惟另案請洽經濟部水利署表示意見,如確有河川治理需要者,將另案循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
遵照辦理。
1.已於修正後計畫書於變更理由進行補充,詳修正後計畫書P26。
2.有關漁港東側已施作堤防部分,另洽水利署表示意見,列為第二階段討論事項。
本案除變更漁港區「漁二」為農業區(漁港東側已施作堤防內臨水道側)部分,請納入本次通盤檢討案第二階段再行檢討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105年10月13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農業區(0.2397)漁港區(0.2397)三20鳳山排水系統農業區(0.5060)河川區(0.5074)1.鳳山圳第
- 一、二期渠段業經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完成渠道斷面改善整治,惟因第三期整治計畫尚未執行,為有效繼續改善大寮區後庄及江山地區淹水情形,以增進居住環境安全之公益性,依據「高雄縣管建議本案請依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1.請依本會第766次會議決議,檢附水利主管機關及市政府都市計畫單位出具「所提都市計畫變更範圍與核定之堤防預定線(治理計畫用地範圍)一致」之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2.請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遵照辦理。
1.有關都市計畫一致之證明文件、認定分區名稱及堤防預定線公告文件詳修正後計畫書附件三。
2.另於專案小組會後逕洽水利局確認變更內容,發現原提變更內容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105年10月13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工業區(0.0014)編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第3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本會決議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道路用地(0.0018)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0.0018)區域排水鳳山溪排水治理規劃報告」方案,應接續辦理上游渠道斷面改善及既有跨渠構造物配合改建工程。
2.為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配合現況既有渠道使用進行變更,以彰顯地方推動治水工程及防範地區淹水之決心。
備註:因鳳山圳係屬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既已天然形成之渠道,建議依大法官會議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會銜函示認定檢討變更後應屬河川區,並符合經濟部水利署97年11月10日函示兼供使用規定辦理。
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區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
有誤,經再次檢視後,修正納入變更案編號第三案。
3.變更案編號修正為第三案。
六25「國小十五」西側農業區(0.5630)道路用地(0.5630)基於交通水利及防災需求,將民智街西段農業區變更為12米寬道路。
備註:參酌公開展覽期間人民陳情案件第45案辦理。
建議本案請依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1.請將本計畫區內全部道路系統作階層分類(例如:12公尺、10公尺、8公尺等)後,再探討本道路寬度是否有劃設12公尺寬度之需求。
(1)如有需求者,請加強補充為何劃設12公尺計畫道路之理由,納入計畫書敘明。
遵照辦理。
1.有關本案道路系統階層分類及道路系統分析詳修正後計畫書P30。
2.另有關本府交通局同意證明文件詳修正後計畫書附件本案除請將市府交通單位出具同意證明文件(包含民智街與台1線省道交會處之交通安全),納入計畫書外,其餘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105年10月13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編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第3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本會決議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2)如無需求者,請研提道路寬度具體方案(含劃設道路寬度之理由等)。
2.請補充市府交通單位出具同意證明文件(包含民智街與台1線省道交會處之交通安全)納入計畫書。
五。
3.變更案編號修正為第六案。
- 二、高雄市政府105年12月8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534532200號函對105年10月13日本會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之回復意見對照表。
(一)綜合意見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
- 一、建議本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採分階段方式辦理,本案除請先檢送下列各項變更內容之修正計畫書32份、修正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32份到署後,再提本部都委會審議外,其餘再行召開第4次專案小組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遵照辦理。-
- 二、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2部分,建議納入本次通盤檢討案第二階段辦理。
遵照辦理。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2(機29北側【中芸漁港】)請依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 三、本次檢討案如經本會審定後,有關計畫內容高雄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分階段報請本部核定後,依法公告發布實施。
遵照辦理。請依照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詳後附表1)詳附表1處理情形欄。-(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2(詳後附表2)詳附表2處理情形欄。-第1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計畫書案名:「變更高雄市大坪頂以東地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請修正為「變更高雄市大坪頂以東地區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
遵照辦理,詳修正後計畫書內容。
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105年10月13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本次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如超出公開展覽變更內容範圍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再-請依照專案小組第3次專案小組會議初步建議意見高雄市政府處理情形本會決議行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第3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本會決議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二19林園排水系統農業區(30.1947)河川區(30.2583)1.林園排水座落本計畫之渠段屬中、下游段,部分前經經濟部工業局報編開發林園工業區時,為避免園區及地區淹水,遂逕行整治改善。
2.為改善林園排水一帶淹水情形,以增進居住環境安全之公益性,依據「高雄縣管區域排水林園排水系統規劃報告」所載,應於10k+181~14k+594(權責終點)進行渠道拓寬,增加通水斷面,其餘渠段將既有堤岸加高,並就既有跨河構造物配合改建。
3.為符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配合現況既有渠道使用進行變更,以彰顯地方推動治水工程及防範地區淹水之決心。
建議本案請依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1.請依本會第766次會議決議,檢附水利主管機關及市政府都市計畫單位出具「所提都市計畫變更範圍與核定之堤防預定線(治理計畫用地範圍)一致」之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敘明。
2.請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區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敘明。
遵照辦理。
1.有關都市計畫一致之證明文件、認定分區名稱及堤防預定線公告文件詳修正後計畫書附件三。
2.變更案編號修正為第二案。
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105年10月13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自來水管線用地(0.0636)道路用地(1.3324)道路用地兼供河川使用(1.3324)四21「國小」東北側「工(特)-六」特種工業區(0.4617)道路用地(1.0128)1.林園區南方汕尾地區目前區內之聯外交通多仰賴高89縣道往北接台17省道再通往其他地區,區內缺乏直接的聯外道路,除了汕尾地區的居民在交1.據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表示,該府已邀請當地里長、區公所人員、土地所有權人等相關人員,至現場勘查道路線型,皆同意依本道路線型辦理1.有關道路線型會勘紀錄詳修正後計畫書附件四2.變更案編號修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105年10月13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編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第3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本會決議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通上產生極大的不便外,對於林園區南側數個村落及中芸漁港一帶觀光資源的發展亦多所限制。
徵收,並符合道路規劃設計標準。
2.建議本案除請將會勘紀錄納入計畫書外,其餘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正為第四案。
農業區(0.5511)2.為健全汕尾地區對外交通路網及串連高屏沿岸至中芸漁港之觀光資源,本次通檢將林園區南側堤防路至高89縣道路段新增開闢一條12米聯絡道路,以利地方觀光發展並健全交通路網並確保都市災害發生時,逃生路線之暢通,故予以增闢計畫道路。
備註:1.參酌公開徵求意見期間人民陳情案件第116案辦理。
2.中油公司回饋金予以開闢興建。
3.考量交通需求及延續西側現行計畫道路寬度,本案計畫道路寬度修正為12公尺。
行水區(0.0959)道路用地兼供排水使用(0.0959)五22五-30M道路農業區(1.0651)道路用地(1.0651)原五-30米道路西側段(即與鳳林公路交接處),並未依照已徵收開闢完成之道路範圍規劃,並造成該路段之農地被分割成多塊畸零土地。然現況已有一條已開闢30米建議本案准照市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變更案編號修正為第五案。
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105年10月13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道路用地(1.0951)農業區(1.0951)道路,為配合現況道路開闢情況修正計畫道路路型。
備註:參酌公開徵編號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第3次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處理情形本會決議原計畫(公頃)新計畫(公頃)求意見期間人民陳情案件第99案辦理。
七26「機廿三」西側廣場用地(0.0006)綠地用地(0.0086)基於道路延續性及安全考量,並檢討路型合理性,考量現況道路寬度、坡度、曲率,變更廣場、綠地為9~20M不等寬道路。
備註:參酌公開展覽期間人民陳情案件第114-1案辦理。
建議本案除請補充市府交通單位同意證明文件納入計畫書外,其餘准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遵照辦理。
1.有關本府交通局同意證明文件詳修正後計畫書附件六。
2.變更案編號修正為第七案。
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105年10月13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道路用地(0.0080)道路用地(0.0158)廣場用地(0.0158)綠地用地(0.0469)道路用地(0.2065)廣場用地(0.1596)—機廿北側(中芸漁港)道路用地(0.0015)船站用地(0.0015)1.配合中芸漁港法定範圍調整,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考量漁港範圍外之毗鄰土地使用彈性及現況使用,變更「漁一」漁港區為「產(專)」產業專用區。
2.另依104年3月6日本府海洋局高市海四字第10430414800號函,中芸漁港鄰占岸路之漁港範圍線係沿道路臨港側劃設,爰併同配合調整占岸路計畫路型。
備註:104年3月6日高市府海洋局高市海四字第10430414800號函(詳該府報內政部核定計畫書附件四)。
請依下列各點辦理,納入本次通盤檢討案第二階段辦理。
1.請將中芸漁港法定範圍調整圖套疊於都市計畫圖上。
2.請查明「中芸漁港計畫」與「本特定區都市計畫案」之規劃目標及內容是否一致?再探是否維持漁港區,僅作使用項目調整。
3.如涉及增加使用項目或使用強度者,建議研提具體回饋內容。
遵照辦理。前開會議所提各項意見待本府蒐集各面向意見後,於第二階段一併提出回覆。
准照高雄市政府依據105年10月13日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所送計畫書、圖通過。
道路用地(0.0155)「漁一」漁港區(0.0155)「漁一」漁港區(2.1374)「產(專)」產業專用區(2.1374)「漁一」漁港區(0.0677)「油專十六」加油站專用區(0.0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