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921-討論事項-第4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灣子內地區)機關用地(部分機4及機17)為住宅區及商業區案」。
會議紀錄id
MOIO8921
案件id
MOI高雄內地區2017110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委會105年3月28日第52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105年5月30日高市府都發規字第10532025702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林委員秋綿、宋委員立垚、蘇前委員瑛敏、林前委員信得、王委員靚琇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林委員秋綿擔任召集人。復於105年6月24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如附錄),故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本案個案變更內容已納入本會105年12月13日第890次會議審議之「擴大及變更原高雄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內整體考量,不再重複討論。
附件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
- 一、本案擬變更公共設施用地為住宅區及商業區,基於下列各點理由,建議納入本會目前正審議中之「擴大及變更原高雄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內整體考量。
(一)因缺乏具體開發計畫及時程,不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3款變更要件,納入該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較具正當性。
(二)本案涉及高雄市全市住宅區與商業區之供給與需求情形,以及衍生公共設施服務需求等,納入前開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內整體考量,較為妥適,亦不會影響本案變更時程。
- 二、本案擬變更地點周邊住宅區及商業區之發展率、開發需求,以及變更後有無撤銷徵收之問題等,請市府整體考量後,如仍有變更機關用地為住宅區及商業區(詳附表)之必要者,請將相關計畫內容整合納入前開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內。另外,對於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後,所衍生之各類公共設施用地需求,請一併檢討規劃,於變更範圍內劃設一定比例之公共設施用地,並應符合「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有關「主要計畫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達1公頃以上地區,應劃設不低於該等地區總面積10%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之規定。
- 三、各項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應以開發單位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提計畫內容,依申請時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1項第11款公告予以認定。本案後續開發行為如符合前開「認定標準」或公告規定者,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附表變更內容明細表變更位置變更前分區面積(公頃)變更後分區變更理由部分機4用地(三民區覆鼎金段覆鼎金小段1393地號之土地)機關用地1.39住宅區1.因應本市公共運輸政策轉變,原金獅湖調度站已無設置需求,且計畫區周邊公共設施用地已足敷使用,計畫區已無作機關用地之需求。
2.考量地區生活場域紋理特性且周邊為人口移入地區,在人口增長下,本地區應有擴充住宅用地需求,故本計畫將既有閒置機關用地變更為住宅區。
3.配合本市公車民營化政策及提升土地發展效能,變更調整閒置機關用地使用型態,以籌措財源降低原公車處負債及節省利息支出,撙節市府財政。
機17用地(苓雅區衛武段81、81-1地號之土地)機關用地2.00商業區1.因應本市公共運輸政策轉變,原建軍調度站已無設置需求,且計畫區周邊公共設施用地已足敷使用,計畫區已無作機關用地之需求。
2.機17用地位於原高雄縣市交界處,並座落於捷運橘線「藝文軸線」衛武營站(O10)5號出入口,毗鄰重要藝文節點-衛武營藝術文化中心,為縫合原縣市交界及促進捷運橘線出口TOD發展綜效,因此本計畫將閒置機關用地變更為商業區,整合捷運轉運優勢規劃商業服務,並充分考量重要大眾運輸節點所需之活動廣場及人行空間配置,提供轉乘、開放空間、人行道系統,並指認基地西南側街角為開放式廣場,完備大眾運輸機能。
3.配合本市公車民營化政策及提升捷運場站土地發展效能,變更調整閒置機關用地使用型態,以籌措財源降低原公車處負債及節省利息支出,撙節市府財政並達TOD導向土地規劃效益。
4.為維持捷運橘線衛武營站(O10)通行出入口正常服務機能及利於全街廓整體開發,將捷運工程局土地納入本次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