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921-討論事項-第6案:高雄市政府函為「擴大及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配合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第二期工程計畫填築用地)案」。
會議紀錄id
MOIO8921
案件id
MOI高雄配合高2017110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高雄市都委會104年12月25日第51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高雄市政府105年1月19日高市府都發企字第10530176000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0條、第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45條。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示意圖。
-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 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劉委員小蘭、楊前委員龍士、周委員宜強、宋委員立垚、林前委員信得(後由祈前委員文中接任)等5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劉委員小蘭擔任召集人,復於105年2月17日、9月5日召開專案小組會議,獲致具體建議意見(如附錄),並經高雄市政府105年10月18日高市府都發企字第10533957000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故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須實施第一階段及第二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且已於92年12月8日經環保署同意備查,後續環保署另同意備查1次計畫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告及4次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變更內容對照表(詳本計畫第二章),故有關計畫區內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開發與各項管制內容,應仍依照環保署准予備查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內容、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暨施行細詳計畫書頁6-會議紀錄修正情形說明備註則第36條至第38條辦理。
(六)建議事項:本案公共設施用地包括港埠用地、綠地用地及園道用地等,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除依現行相關法令規定管制外,請市府再詳細檢討其合理性,以及是否足以因應未來發展需要。
1.遵照辦理。
2.本計畫係為推動高雄港成為全球現代化之貨櫃中心及物流基地,依商港法規定所規劃建設,故有關計畫區內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之開發與各項管制內容應依商港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3.目前高雄港作貨櫃中心及物流儲轉運站等港區設施使用空間,係設置於港埠用地(依「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港埠用地建蔽率40%、容積率120%),並已符合商港使用需求,本計畫案規劃內容係比照高雄港區既有管制規定,亦可因應未來發展需求。
詳計畫書頁6-13~14
附件
- 附件:105年2月17日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聽取高雄市政府簡報「擴大及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配合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第二期工程計畫填築用地)案」第1次會議紀錄辦理情形對照表會議紀錄修正情形說明備註本案建請高雄市政府依下列各點意見修正,檢送修正計畫書10份(修正內容請劃線)、計畫圖2份及處理情形對照表(註明修正頁次及簡要說明)到署後,再召開專案小組會議。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1.遵照辦理。
2.本次已依照本部都委會專案小組修正完成,並檢送相關計畫書件提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續審。
-(一)擴大都市計畫部分:詳附表一,請市府依下列各點意見補充相關資料後,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分別條列回應如下。
1、本案擴大都計畫面積超過10公頃,經市府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本案無須實施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以及可逕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等事頃,請加強相關論述說明,並將相關公文納入計畫書敘明。
1.遵照辦理。
2.本計畫屬「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辦法」施行前已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政策,並經環保署核認與已通過審查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計畫範圍及內容相同,故無須實施政策環境影響評估。其餘有關本案開發所執行之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及承諾事項申報,仍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暨施行細則第36條至第38條規定辦理。
3.有關本案環境影響評估辦理歷程,已補充至第二章說明。
1.歷次環境影響評估摘要內容詳計畫書頁2-19~2.歷次環境影響評估核定公文詳附錄3.政府政策環境影響評估之說明文件詳附錄八2、有關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104年5月14日第356次會議報告事項會議資料中,建議本案應參照「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11編海埔地開發相關規定辦理「填海造陸」之實質審查,並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中訂定相關規定,以避免其開發對周邊海岸造成侵淤,或加劇東港、林邊等區域地層下陷之情形。查上開本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建議事頃,係屬行政指導性質,非屬法令強制規定,且本案已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為避免重複審查及減低開發對周邊環境之影響,有關「非1..遵照辦理。
2.本計畫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十一編填海造地」法規檢核本計畫內容,並彙整該作業規範應審查項目處理情形綜整表,如附錄九。
3.本案係配合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第二期工程計畫填築用地辦理擴大及變更都市計畫,有關「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11編填海造陸規定應審查項目,業經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及工程會依「環境影響評估法」及「政府公共工程計畫與經費審議作業要點」等相關法令審查通過。
4.有關計畫區內各種土地使用分區有關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十一編填海造地」項目處理情形詳附錄九會議紀錄修正情形說明備註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11編填海造地規定應審查項目,請列表補充說明其處理情形,納入計畫書敘明,並將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落實於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內,作為後續都市計畫執行之依據。
及公共設施用地之開發與各項管制內容應依商港法、都市計畫法、建築法、環保署准予備查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內容、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暨施行細則第36條至第38條等相關規定辦理。
3、對於「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11編規定應審查項目,如相關機關均未審查者,後續應如何處理,請研提具體措施。
1.遵照辦理。
2.本計畫有關「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11編規定應審查項目,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及工程會等相關機關已審查通過,無須研提因應措施。
有關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第十一編填海造地」項目處理情形詳附錄九(二)交通分析:有關本計畫港區內外之整體交通網、本計畫與國道1號道路延伸路廊之關係,以及貨櫃車輛對周邊交通影響與因應措施等,請市府補充相關內容,下次會議繼續聽取簡報。
1.遵照辦理。
2.有關整體交通規劃構想已補充港區聯外之「中山高速公路延伸路廊」及串連各商港區之「商港區銜接路廊」二部分。
3.貨櫃車輛對周邊交通影響與因應措施已提出民國110年短期多元接駁替代方案,以減輕港區周邊客貨運輸之干擾,具體措施簡述如下:
(1)引導貨櫃重車行駛替代道路,有效紓解台17線路段現有之交通量。
(2)貨櫃運輸-港內駁運,減少轉運時間、油耗及碳排放,降低陸運衝擊及營運成本。
(3)石化油品運輸採管線運輸,避免槽車運送增加交通衝擊。
(4)鼓勵並提供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接駁,以降低各路段之尖峰交通量。
(5)內化停車需求,避免港區作業車輛於路邊停車產生交通衝擊。
有關整體交通規劃構想詳計畫書頁5-14~有關貨櫃車輛對周邊交通影響詳計畫書頁4-26~32(三)變更都市計畫部分:詳附表二。
1.遵照辦理。
2.本計畫因配合洲際貨櫃中心工程設計,為建設深水碼頭及使貨櫃中心留有足夠面積寬度之碼頭後線700公尺縱深及港埠用地完整性,考量防止海浪飛沫、阻擋波浪洲際貨櫃中心腹地防救災系統整體性及各機能分區之休憩機能等因素,調整綠地用地空間,且經檢核計畫區公園、綠地及園道用地佔總面積700.85有關擴大及變更內容詳計畫書頁6-5~6有關變更及擴大都市計畫套疊洲際貨櫃中心工程規劃示意圖詳附錄十會議紀錄修正情形說明備註公頃之10.24%,符合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園道用地可提供1/2之開放空間)。
3.有關變更編號5依循「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內容,原劃設寬60公尺之道路用地,考量港區特定車輛通行需求、道路開闢效益及港區管制區內部管制安全,爰變更設計為寬30公尺港埠用地內通路。
(四)其他計畫書應修正事項:分別條列回應如下。-1、查都市計畫法第45條規定,非本案擴大及變更都市計畫之法令依據,計畫書相關內容請配合修正。
1.遵照辦理。
2.已修正完成。
詳計畫書頁1-2、計畫書部分示意圖(如規劃範圍示意圖、計畫範圍示意圖),請以彩色表示,較為明確。
1.遵照辦理。
2.已修正完成。
詳計畫書頁1-5~63、本案未來擬供石化油品儲(轉)運中心、貨櫃中心及物流發展用地、港埠發展用地、台電灰塘及大林電廠溫排水渠道與其他公共設施等使用,有關各該用地規模需求分析與本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關聯性,請列表補充說明。
1.遵照辦理。
2.已修正補充完成擬供石化油品儲(轉)運中心、貨櫃中心及物流發展用地、港埠發展用地、台電灰塘及大林電廠溫排水渠道與其他公共設施等用地規模需求分析與本計畫公共設施用地之關聯性。
詳計畫書頁4-4、本案實施進度與經費係依據行政院100年3月10日核定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第二期工程計畫研擬,後續行政院核示內容如有修正,請依照辦理。
1.遵照辦理。
2.實施進度與經費後續仍依行政院核示內容進行。
-(五)環境影響評估:本案後續涉及環境影響評估書件內容變更部分,請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6條暨施行細則第36條至第38條規定辦理。
1.遵照辦理。
2.本計畫對海域生態及自然環境衝擊重大,經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