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8921-審議事項-第3案:內政部為「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會議紀錄id
MOIO8921
案件id
kcKuQZ
概要說明
- 說明:
1.有關本處奉行政院交下辦理「促進東北角海岸地區土地利用暨景觀風貌改善興辦事業計畫」,目前召開3場說明會,回收比例為54.4%,未來若進行強制徵收及拆除,恐招致民怨,且依前計畫評估,倘土地所有權人領抵價地比例低於79%,將造成財務失衡,致計畫不可行。
2.另因第三次通盤檢討作業已自105年8月26日至9月24日辦理公展,業已針對景觀保護區私有土地長期受都市計畫限制無法開發部分,已放寬增加現有房建議未便採納;1.查本陳情案涉及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103年4月1日第824次會議審議之「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配合『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促進東北角海岸地區土地利用暨景觀風貌改善興辦事業計畫』)計畫案」,該會議決議:略以「查本案係配合行政院核定「改善庶民生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屋可拆除新建,且可比照農業區申請農舍等,對於本計畫第一開發區可解決居民維持現狀之需求,基於第三次通盤檢討新措施,本處另外建議第一及第二期開發區皆開放由民間自提,可解決居民認為地價補償價格偏低問題。
3.綜上,本案行政院交由交通部於105年11月18日核准,修正本計畫改第一及第二期開發區皆開放由民間自提。
活行動方案-促進東北角海岸地區土地利用暨景觀風貌改善興辦事業計畫」而變更,該興辦事業計畫目前正報請行政院重新修正中,本案建請規劃單位(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依據行政院核示內容及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附錄),重新修正計畫書、圖及補充處理情形對照表後,再交由本會專案小組聽取簡報。惟興辦事業計畫經行政院核示後,需配合辦理變更都市計畫內容,已超出公開展覽範圍者,因都市計畫內容已大幅修正,於本會專案小組繼續聽取簡報前,應先行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在案。
2.有關本次檢討景觀保護區放寬拆除後之新建、改建、增建面積,係指「原有合法建築物」,另除申請農舍者,須有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符合原有依法實際供農作、養殖、畜牧生產且未停止其使用者,其並不等同上開計畫之目的;至於地價補償價格是否偏低乙節,非都市計畫審議事項。
3.本案行政院業於99年3月10日授權交通部自行核准本案興辦事業計畫修正,今交通部於105年11月18日核准,修正本計畫改第一及第二期開發區皆開放由民間自提,故應據以上開會議決議賡續辦理,而非併入本次通盤檢討辦理即可完成其目標。
決議
- 決議,不予討論。
本案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開發時,請確實取消上述的「截彎取直規劃案」,並強化現行道路該區段的安全措施,以消除該區的重大車禍再發生的潛因,並將土地權益還予民,不應以都市計畫作為公共設施道路用地,但卻數十年毫無作為,致使人民權益完全喪失。
宜蘭縣政府105年10月05日府建城字第1050155535號函轉陸渼沂、張穩勝陳情頭城鎮石城段1228、1228-1地號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
陳情內容:
1.陳情申請回復編定為住宅區土地:為增加土地合理利用價值,且該地區因頭城鎮公所及東北角管理處興建濱海公園填置土方等,致原編定景觀保護區之自然景觀及保護宗旨與目的均已變動消失而不復存在,且申請土地於民國77年業已領照興建十棟房屋,原係屬大里社區甲種建地,故陳情回復為住宅區。
2.另為配合大里社區風貌營造及濱海公園廣場營造案及促進該區提升為縣級以上的觀光休憩地區規劃建設所需,陳情人願提供回饋,建請編定為商業區。
3.轄地政府均樂觀陳情土地變更回復為住宅區或提供回饋編定為商業區而函請內政部營建署建請予第三次通盤檢討時辦理變更。
建議事項:1.陳情土地7.08公頃原陳情申請回復編定為住宅區或提供回饋為商業區,業經內政部第三次通盤檢討書第172頁附錄二83編號惠予列入「酌予採納」在案,合先敘明。
2.陳情人建議:願比照該第三次通盤檢討書第84頁之表十一之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十七所載之景觀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所附帶條件的核准案例之方式,願同樣「應捐贈土地面積之45%土地或繳交等值代金」為條件辦理變更為住宅區。按本件應屬符合內政部檢討變更原則及社會公平合理原則。
3.請求現場會勘。
建議未便採納;1.有關建議事項1,所陳第三次通盤檢討書第172頁附錄二83編號列入「酌予採納」在案乙節,係指所陳事項得以納入「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促進東北角海岸地區土地利用暨景觀風貌改善興辦事業計畫」案辦理,無涉本次通盤檢討作業。
2.有關建議事項2,本計畫案檢討後仍維持原計畫人口37,000人,在無特殊政策考量下,無須再增加住宅區及商業區,本案陳情人所陳意見,建議仍依內政部都委會105年5月31日第875次會議決議,未便採納。
3.有關建議事項3,本通盤檢討案內政部都委會專案小組業於101年6月11日赴現場勘查在案。
本案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宜蘭縣政府105年10月05日府建城字第1050155535號函轉孫博萮陳情大溪蜜月灣土地使用開發事宜,建議事項如下:1.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40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就都市計畫書附帶條件規定應辦理整體開發之地區中,尚未開發之案件,檢討評估其開發之可行性,作必要之檢討變更。」,然本大溪地區整體開發計畫已逾30年未開發,於本次通盤檢討中卻未見對本區之開發可行性作出任何相關檢建議未便採納;1.有關建議事項1,大溪蜜月灣開發案係依本計畫二通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所提進行開發,開發者業已完成環境影響評估作業及整體開發計畫審查作業,後續依循相關程序
- 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修正之陳情意見,併本表編號3辦理,陳情人如仍有不同意見,請於委員會審議時,再行補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討,顯與現行法規有間,要求應重新評估開發可行性。
2.別墅區因位於落石高潛勢區、岩體滑動高潛勢區、岩屑崩滑高潛勢區、順向坡、坡地災害警戒區與土石流中高潛勢警戒區等潛在危險,應變更為保護區。附帶說明(1)根據原第二次通盤檢討之規定,別墅區內坡度30%以上之坡度不得開發,且依法亦不得計入法定空地,然現有別墅區位於坡度30%以上之區域範圍廣大,為免除不必要之開發爭議,應一律將坡度30%以上之區域劃出別墅區,劃定為保護區。
(2)坡度小於30%的區域在前項劃出別墅區後,將變得破碎不適合開發,應一併劃定為保護區。
3.基於前項說明中對地質敏感區域與山坡坡度之虞,為保護現居合興社區居民安全,住宅區近山坡部分,應劃出住宅區,劃定為保護區。
4.依據海岸法之條文,為落實優先保護自然海岸、因應氣候變遷與海岸災害風險,維繫海岸之自然動態平衡,海岸地區之建設應整體考量毗鄰地區之衝擊與發展,以降低其對海岸地區之破壞,保障公共通行及公共水域之使用等立法精神,且宜蘭縣政府已於105年2月17日公告劃定之本縣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私有範圍,本次通盤檢討理應依據此二部分進行修訂,尤其以現有台2線以東之濱海陸地、近岸海域等,包含丁種旅館區、海濱遊憩區等土地管制顯有不當,應先取消此區旅館區遊憩區之劃設,未來待上位法有更明確規範後,再納入進行土地使用之規劃。
5.依據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六條:「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應依據都市災害發生歷史、特性及災害潛勢情形,就都市防災避難場所及設施、流域行蓄洪及滯洪設施、救災路線、火災延燒防止地帶等事項進行規劃及檢討,並調整土地使用分區或使用管制。」,然依據中央地質調查所最新公布之土石流潛勢區等天然災害潛勢地圖所示,以及1979年以降台鐵合興隧道開挖期間所造成沉積地層破壞與劇烈環境擾動,加上此區過去曾有土石流紀錄,足顯大溪地區若開發不當,將有再次發生嚴重災害危害之可能,後果不堪設想,本通盤檢討計畫書中闡明:「加強規範自然保護區之土地使用、重要環境敏感地之保育、配合地形地勢檢討之土地使用分申請水保、雜項及各項籌設經營許可作業後即可開發建築。
2.有關建議事項2、3,別墅區及合興地區之住宅區,經套疊查明其位於山坡地範圍但未位於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區域。鑑於坡度大於30%之土地依「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相關法規,自不得開發建築,所陳事項建議依現行法規相關規範辦理。
3.有關建議事項4,「海岸管理法」保障公共通行及公共水域之使用部分,行政院環保署92年6月17日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第108次會議審查決議業已明確規範,另查宜蘭縣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私有範圍,大溪海岸地區私有土地均已排除不得私有範圍外,另鑑於「海岸管理法」甫於104年2月公告實施,惟為保護、防護、利用及管理海岸地區土地,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之「整體海岸管理計畫」短期內尚無法擬訂完成,「全國區域計畫」已於102年10月17日公告實施,並明定海岸地區土地使用指導管制,目充說明。
- 二、相關陳情人於會中補充說明,質疑博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不當取得大溪蜜月灣地區私有土地,致產生糾紛乙節,因非屬都市計畫審議事項,建請陳情人另向其他機關提出陳情。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區及公共設施用地,且應透過災害分析評估可能發生之災害」,但本次通盤檢討對於大溪地區之開發計畫顯未依循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與上述原則辦理,更無法反映地調所與相關最新災害潛勢資料,完全忽略本區開發之環境風險,強烈建議應重新評估開發之地質影響因子,排除作為配置建築之發展,劃定為保護區。
6.本區既以整體開發為原則,開發時投資者理應先提整體開發計畫,但依據本次成立之罟寮灣/合興里受害地主自救會提供之資料顯示,仍有部分原地主保有該區之地上權,但在通盤檢討中未規定投資者應妥善照顧原地主與過去土地遭巧取豪奪後,透過訴訟勉強僅存地上權之權利人之相關權益,與履行過去於買賣契約中給予原地主之各項承諾,過去此區域開發單位在土地取得過程多所不義,公權力更遭到不當濫用,加上目前之開發計畫幾乎已完全悖離當初對於原地主的承諾,更罔論開發單位土地取得合法性尚待司法釐清,故要求都委會對於此區的土地使用規範應更加審慎評估,切莫成為不當開發與違反土地正義之幫兇。
7.附錄一(P.159)變更前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照表第八條:「關於開發者於開發前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作業」相關條文若刪除,則請敘明在未正式開發前,過去依第二次通盤檢討中本條文規定所做之開發計畫及環評審查,應自此失效,即開發單位原本的已做之環評應屬無效,未來開發計畫應依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要求開發單位重做環評,包含分期開發計畫應分次進行環評,就不同開發屬性亦應分別做環評,不得採現行之通案包裹環評方式進行。
8.都委會相關會議應書面通知陳情人,以便陳情人列席會議陳述意見。
前業已依循「全國區域計畫」與「海岸管理法」立法精神及相關規定辦理。
4.有關建議事項5,本案通盤檢討作業係依據「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對於本區域相關環境敏感地帶,亦於計畫書第四章發展現況與分析中已有論述分析,本案如有具體變更都市計畫之意見,再行考量。
5.有關建議事項6,開發單位土地取得之糾紛,無涉都市計畫檢討變更事宜,建議不予討論。
6.有關建議事項7,涉及環境影響評估作業部分,應依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無涉都市計畫檢討變更事宜,建議不予討論。
7.有關建議事項8,書面通知陳情人部分,礙於內政部都委會排定審議案時間確定後,來不及以書面公文通知陳情人,目前均以電話通知陳情人列席會議陳述意見,以確保通知陳情人及調查是否出席會議。
宜蘭縣政府105年10月05日府建城字第1050155535號函轉康保瑜陳情大溪蜜月灣土地使用開發事宜,建議事項如下:建議未便採納;1.有關建議事項1、2、3、4、5、7、9、本案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請提供該區民國68年對「東北角風景特定區管理條例」設置的緣由。
2.三通支離破碎請慎重參酌已通過國土法、海岸法及土地法之自然保育概念缺乏。
3.沒有總量管制如何規劃。
4.依「通」管理辦法第4條,應依「上位計畫」,沒看到。
5.「區」已在國土法中設「落日條款」,分區管制及「土地分區使用」原本就不合邏輯,所以三通計畫應全盤根據新法及保育付之闕如。
6.土地管制使用應重新整體考量,例如…放寬青年活動中心…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不得小於5公頃,是助長「大型開發」不應該。
7.既有「停車場」應慎重。
8.說明會應做會議紀錄,並公開回應,以免有人不便寫字或閱讀。
9.烏石漁港如何處置?10.現行土地使用分區的劃分依據為何?有進行環境乘載量、敏感度分析嗎?11.請公布劃設分區之背景分析資料。(為何該區會劃設為旅館區、別墅區、住宅區等,原因及依據為何?)12.新政府仍持續損毀國土,應重提通盤檢討。
12,本案通盤檢討作業係依據「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本案如有具體變更都市計畫之意見,再行考量。
2.有關建議事項6,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條文第25條,青年活動中心區、露營區…等基地最小開發規模不得小於5公頃部分,係以整體規劃為考量,並非助長大型開發。
3.有關建議事項8,會議記錄部分,本次公開展覽說明會係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辦理,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該管政府提出意見,供都市計畫委員會參考審議,公開展覽說明會,僅具說明、宣達、告知之性質。
4.有關建議事項10、11,大溪海岸地區土地使用分區丁種旅館區、別墅區及住宅區,係依宜蘭縣政府87年1月5日府建都字第153760號發布實施之「變更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計畫(大溪海岸地區)第二次通盤檢討」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案劃設,丁種旅館區係為應本計畫區未來發展需要增設,以供遊客住宿使用,別墅區係為應本計畫區未來發展需要,於計畫區西側增設別墅區,住宅區係為配合鐵路西移及別墅區之增設。
105年10月13日陸渼沂、張穩勝陳情人對民國105年8月內政部之「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書(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二次公開展覽)」及民國105年5月31日之「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75次會議紀錄第11案之編號宜5」案所作:「未便採納」之研析意見不能甘服,故謹此提出本件陳情請願書。
陳情主旨:
1.陳情人願依宜蘭縣通案性回饋規定提供或自動捐獻50%土地予宜蘭縣政府,並得改以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之回饋規定比照辦理,將陳情土地編定為甲種住宅區土地;或也願意比照依新北市政府規定自動捐獻50%土地予宜蘭縣政府,並得改採折算代金方式繳納,代金折算不得低於其毗鄰使用性質相同(甲種建築)土地之公告現值加四成之方式處理。
2.陳情人陳情土地,原本即屬頭城鎮大里里社區內之高平台地土地,並非編定景觀保護區所欲保留之「以維護優美自然景觀為主」之目的土地要件,謹此書提出證物證據並輔以說明如下。
3.陳情土地係平坦之高平台地,面積7708平方公尺之頭城鎮大里里社區土地,與社區整合具有發展觀光潛力,希望政府准予透過彈性的開發方式,解決都市土地之使用限制,期祈達成縣級以上的休閒旅遊絕佳之觀光休假地區,以促進東北角地區觀光經濟發展,係為政府、社區居民、私地主、永續觀光旗艦景點之多贏局面。
說明:1.陳情人所有宜蘭縣頭城鎮石城段1228、1228-1地號土地,確係屬大里老街社區範圍平台地土地。
(1)此有陳情人土地左上側他人於民國77年6月向宜蘭縣政府申請興建10棟房屋之建併本表編號第17案辦理。
本案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照位置圖為證,社區界線即包含陳情人土地在內。
(2)頭城鎮公所101年度執行之台灣城鄉風貌整體規劃示範計畫,均包含陳情人土地在社區範圍內。
(3)頭城鎮公所所發之公文亦足證明陳情人所有土地確係屬大里社區內老街範圍土地無誤。
2.陳情人願意比照此次內政部105年8月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之案例比照捐獻50%土地或改以代金回饋。
(1)依宜蘭縣通案性回饋規定自動捐獻50%土地部分,經初步估算代金金額為39,990,700元整。
(2)比照新北市政府規定,代金折算不得低於其毗鄰使用性質相同(甲種建築)土地之公告現值加四成,經初步估算代金金額為55,986,980元整。
3.陳情基地地形非常平坦,三級坡以下高達99%,亦無活動斷層經過。
4.轄地政府均樂意陳情土地變更回復為住宅區。
5.陳情土地0.7公頃原業經內政部101年3月第三次通盤檢討書第172頁附錄二83編號惠予列入「酌予採納」在案,陳情土地0.7公頃均大於上揭編號18之0.09公頃…,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謂稱不宜零星變更為可建築用地等語,顯失所據。
6.大里社區整體景觀老舊凌亂,陳情土地依宜蘭縣府規範建築興建,整齊又具特色之住宅,可讓大里整體景觀煥然一新,並擬規劃親近且自然的休憩濱海樂活花園,讓大里於環境相似的東北海岸中脫穎而出,成為嚮往自然、悠閒、登山、海洋的旅客,能在大里享受在地居民舒適的樂活及飽覽周圍好山好水的美麗風光,予以大里成為縣及以上之旅遊勝地。
7.謹添陳情人前97年11月4日陳情書一份供參。
8.懇請各權責單位現場會勘。
本案陳情人另於105年11月8日函送補充陳情述求,如下:1.本陳情標的於三通辦理初期曾陳情變更為住宅區或商業區,在本案第一次公開展覽期間之公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之處理情形中已表示「酌予採納。理由:景觀保護區課題另依行政院「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促進東北角海岸地區土地利用暨景觀風貌改善計畫」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辦理。」。
2.然依今年8月三通第2次公開展覽說明會資料本陳情案之研析意見已改為「未便採納;為維持自然景觀,避免視覺所及地區自然景觀遭受破壞,不宜零星變更為可建築用地。
」。
3.經查陳情標的位於既有社區旁及內,與大里社區地形地貌及條件完全雷同,且經查詢亦無相關一級環境敏感區,地形平坦,適宜作為住宅區開發,故應無劃設為景觀保護區之必要,更應予以解編開發為住宅區,以符合地區實際發展需求,及提昇社區發展品質。
4.政府於第一次公開展覽時告知陳情人酌予採納,並依「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辦理,照顧長期受開發限制之景觀保護區地主權益之政府不應因時間、地點而有所改變,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應以多元策略提供解編管道,讓地主獲得公平對待,以消除民怨。另查陳請土地。均無破壞當區之水土保持、稀有植物、生態、地質、地形、地貌等情事之虞,卻有提供大里社區再發展之契機。
5.陳情人亦明白土地變更應回饋之條件,願比照東北角相關案例回饋土地,納入東北角景觀保護區解編標的。
6.茲提供近年經查詢所得之「變更保護區為住宅區」的17件核准案例(如附件11續前105.10.13陳情書附件號碼)。如次:
(1)其核准變更理由簡歸為:『a.因已失去保育功能,故配合鄰近分區變更為住宅區;b.位處因區塊完整地勢平坦且鄰住宅區,為使土地經濟有效利用,而以附帶條件方式予以變更;c.已無劃設保護區供能,配合鄰近發得另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為住宅區;d.陳情人已整合地號土地臨接住宅區及計畫道路且地形平坦,同意變更為住宅區;e.與重劃部分依地形現況變更回饋,餘保護區併鄰變更為中密度住宅區;f.經查本地區坡度變化不大,與周宅社區雷同,故應無劃設為水土保護區之必要;g.因本地區緊已開發之住宅社區,且係沿著既有住宅社區成為一狹長型,畸零不整之範圍,長久以來為社區治安死角,故予以解編開發為住宅區,以符合地區實際發展需求,及提升社區發展品質;h.本案經陳情人檢附……..通知書972、976、977地號,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故同意變更為住宅區。配註:應於申請建築執照時無償捐贈該道路用地予縣市政府。
(2)其核准『附帶條件』簡歸為;『a.請縣政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府於權責依照該縣通案性規定,妥為訂定回饋措施,納入計畫書內以為執行依據;b.附帶條件修正為:本案公共設施部分,應由變更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無償捐贈地方政府;c.…變更保護區為住宅區部分,請市府與土地所有權簽訂協議書,納入計畫書規定;d.應回饋捐地比例57.5%,折算代金或可建築用地,俟回饋後始得申請或變更使用;e.劃設不低於35%之公共設施用地比例;f.私有土地部分應以變更面積公共現值加四成之總金額40%折算代金,並於核定前簽訂協議書,否則維持原計畫』。
7.謹請參閱比照以上17案例,如蒙核准捐地或得折算代金回饋,變更為住宅區,陳情人再擬劃設捐贈之道路部分、公園綠地公設部分及捐贈同意書等回饋計畫書圖呈批及權責機關簽訂協議書等。
新北市政府105年10月19日新北府城審字第1051975343號函轉呂榮芳陳情田寮洋段嶐嶐小段249地號變更範圍排除原有建物。
陳情內容:
本案第2次公開展覽變更內容明細表變65案,擬將農業區、一般保護區變更為公園用地,惟該變更區域中有多戶民宅,恐因變更為公園用地後影響民眾居住的權益。
建議事項:建請避開規劃範圍貢寮區田寮洋段嶐嶐小段249地號原有建物,以確保民眾居住與使用權益。
建議同意採納;本案經查涉及第2次公開展覽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變65案變更範圍,陳情人原有建物之土地均未變更。
本案陳情土地未變更都市計畫,與陳情人陳述意見一致。
宜蘭縣政府105年10月25日府建城字第1050172384號函轉頭城鎮公所陳情港口里附近海灘(港口段614、614-6…等64筆地號土地),考量目前實際發展現況,變更景觀保護區為海濱浴場區。
說明:頭城鎮轄內港口里海灘週遭目前編訂為景觀保護區,地區發展多所限制因該地區近年來沙灘堆積延伸,形成絕佳的濱海遊憩據點,其得天獨厚的天然環境受到國內外愛好衝浪人仕的青睞,已發展為國內知名的衝浪海灘,為頭城港澳一帶,夏日海灘活動最為熱絡之區域,為維護該區遊憩品質與公共安全,提供遊客服務需求,建請將景觀保護區(地號如附件)變更為海濱浴場區,以符合管用。
建議未便採納;頭城鎮外澳地區海灘,應屬海岸管理法濱海陸地範圍,頭城鎮公所所陳外澳地區景觀保護區(面積約12公頃),未來應由宜蘭縣政府研提二級海岸保護計畫,相關海岸地區規劃管理原則及重要海岸景觀區訂定都市設計準則確立後,再行研議。
併本表編號26。
博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0月25日(105)博企字第1000094號函陳情「別墅區」及「旅館區」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維持原決議。
理由說明:建議同意採納;1.本案業經內政部都委會105年5月31日第875次會議審併本表編號3,惟陳情人如仍有不同意見,請於委員會審議時,再行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1.依據貴部辦理「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75次會議第11案決議辦理。
2.為積極承擔社區及環境友善責任,本公司贊同變更部分公園(一)為宗教用地供鳳山廟遷建,以承續庄頭信仰。有關「海岸發展區」部分,前已承諾維持自然海岸線及礁岩之天然景觀,不納入本案開發及私營範圍,本公司尊重變更該區為「景觀保護區」之決議。
3.惟同案中,宜蘭縣政府建議…本會決議欄位載:「決議同意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而規劃單位研析意見」,略以:「別墅區…自不得開發建築,所陳事項建議依現行法規相關規範辦理。」「建議旅館區…建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關於審查時妥為處理」等語,可知專案小組及大會業審慎評估評始形成前開週延決議。
4.…本案第2次公展後,倘相關機關或團體尚重覆就已為決議之上開事項,提出相同內容之建議,該事項既經第875次會議決議處理,並未新增原公開展覽所無之部分,自不在第2次公展範圍,縱使重覆提出相同意見,亦應不予審議,以維都市計畫委員會決議之公信力。
5.況本案前於審議階段部分政府機關主張,亦於法無據,且欠合理性。茲舉宜蘭縣政府前此主張為例闡述如下:
(1)…位於山坡地之別墅區變更為「保護區」,或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30範圍者,不得計入法定空地,顯依法無據。
(2)…海岸地區之公共通行權與親水權,業於本案之整體開發計畫書及環差報告書中敘明並承諾:以本公司私有土地留設通暢安全的公共性通道在案。
(3)…宜蘭縣政府所陳擴大不得計入法定空地之山坡地範圍,非僅於法無據,且本區山坡地並非位於潛勢溪流區域範圍,亦不具有應另為有別於上開通則性規定之特殊條件。
(4)同為本通盤檢討案之開發地區,宜蘭縣政府就其他地區,並未同等要求擴張至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30,亦不得算入法定空地。是以,宜蘭縣政府所提,建議大溪蜜月灣地區新增山坡地開發不計入法定空地面積之限制條件,顯有違反平等原則。
(5)另本公司已參照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之使用議在案,會議決議略以:「…綜合考量海岸保護及整體開發需要,同意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別墅區-經套疊查明其位於山坡地範圍但未位於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區域。鑑於坡度大於30%之土地依「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相關法規,自不得開發建築,所陳事項建議依現行法規相關規範辦理。旅館區-旅館區內公有地變更為公園或綠地,考量旅館區內公有土地為狹長之舊有道路或溝渠水路,縱橫貫穿旅館區,難以劃設完整之公共設施用地,為確保宜蘭縣政府所提之公共性與親水性,建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審查時妥為處理。)」。
2.本案建議依陳情人所陳意見,大溪海岸地區「別墅區」及「丁種旅館區」,維持內政部都委會105年5月31日第875次會議決議辦理。
補充說明。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分區及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評估具有開發可行性,提送整體開發計畫經行政院環保署環評審查結論通過後公告,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核定。本公司已投入開發成本之支出,對於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已產生信賴基礎,至第875次會議決議就宜蘭縣政府所提「別墅區」、「旅館區」部分變更使用分區或嚴格限制開發之建議,既已妥適周延處理,本公司亦持續遵循原決議,進行後續開發規劃及相關許可送件,已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之信賴行為。倘遽為採納違反信賴原則之建議而變更可開發之條件,將致本開發案不具有可行性,本公司遭受嚴重損失勢必衍生鉅額補償問題。依行政程序法第8條規定,應保護本公司正當合理之信賴,不應另為不利之變更。
請求與結論:綜上所述,第875次會議決議關於本案「別墅區」、「旅館區」部分,應予維持,不應變更,以維程序正義及開發者權益,並維護政府行政信賴力。不勝銘感!東北角管理處105年11月8日觀東企字第1050100468號函陳情部分龍洞南口公園變更為遊艇港專用區。
陳情理由:本處於101年個案變更龍洞南口公園(十二)部分土地為遊艇港專用區(一)係為強化遊憩設施利用之強度,並基於資產活化不再大興土木增加硬體設施原則,創造舊景點新意象,吸引觀光人潮之遊憩使用率,另因應船舶法修正增訂遊艇專章推動遊艇政策,變更後,可提升服務諮詢、餐飲及住宿等功能,增加觀光人潮,爰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惟因變更時係以每筆地號變更,未實際測量現況,以致因內政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於105年10月24日召開「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及「變更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鼻頭、龍洞地區)、(貢寮地區)、(福隆地區)、(卯澳、馬岡地區)等四處細部計畫」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機關協調會議,獲知本案實測都市計畫圖展繪線與地籍展線相符,但與現況不相符,涉及建物跨兩分區,致本案建物部分因土地使用管制無法符合實際使用需求,爰補辦建議陳情變更,變更公園用地為遊艇港專用區。
陳情位置:新北市貢寮區撈洞段蚊子坑小段21、577、578、579地號部分土地及未登錄地(面積依實際建議同意採納;經查101年01月06日北府城審字第10018792001號發布實施之「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部分公園用地為遊艇港專用區)案」變更範圍與目前遊艇港專用區現況建築物範圍不符,考量該遊艇港專用區之使用管理與需求,建議依東北角管理處所陳範圍(新北市貢寮區撈洞段蚊子坑小段21、577、578、579地號部分土地及未登錄地),變更部分公園用地為遊艇港專用區(面積0.41公頃)。
本案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並應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分割為主)。
盧燕賢105年11月7日陳情本案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遊樂區條文修正。
陳情理由:1.變更東北角海岸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共劃設3處遊樂區面積約186公頃,而本案陳情範圍內之土地使用分區為遊樂區(遊三),面積約3.82公頃,約占全計畫遊樂區面積2%。
2.本遊樂區(遊三)面積僅3.82公頃,其他2處遊樂區面積皆遠大於最小開發面積20公頃之規定,而本遊樂區(遊三)因小於20公頃則需以全部面積才得申請開發,就各遊樂區最小開發規模與計畫面積比例而言,其開發條件存在著極大的不合理性。
3.參酌本計畫區其他觀光遊憩相關之使用分區,如旅館區、露營區、旅遊服務中心區等,雖有最小開發規模限制(如:旅館區最小開發面積為1.5公頃、露營區及旅遊服務中心區為5公頃),但皆仍能保有其開發彈性而非強制全區納入開發,唯獨遊樂區中之遊三,名為風景特定區計畫的遊樂區,卻在土地使用管制表現得如此僵化,導致本遊樂區(遊三)之開發毫無彈性可言。
4.為發展東北角觀光,加速遊樂區土地利用,並有效控管開發總量,進而均化土地所有權人開發權益,建議修正遊樂區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如右,以符合實際需求。
建議事項:建議修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如下:「本區開發時投資者應先提整體開發計畫(包括區內建築配置、水土保持、排水、公共設施),開發面積至少20公頃,若全面積少於20公頃或剩餘可申請開發面積少於20公頃,並經風景特定區管理機構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建議未便採納;本計畫遊樂區係屬低密度開發之遊憩設施,以整體開發為原則,開發規模具經濟效益,現行條文「…全面積少於20公頃且以整體開發者不再此限,並經風景特定區管理機構審查核准後始得進行開發。」,基於全區開發公平合理性及規模經濟之考量,開發規模不宜零星、細碎處理,故所陳建議未便採納。
本案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宜蘭縣政府105年10月25日府建城字第1050172384號函轉頭城鎮公所陳情港口里附近海灘(港口段614、614-6…等64筆地號土地),考量目前實際發展現況,變更景觀保護區為海濱浴場區,經頭城鎮公所105年11月29日頭城觀字第1050016786號函敘明陳情範圍不包含614地號土地,實際陳情變更範圍僅港口段614-6…等63筆地號土地。
說明:因應貴署辦理「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原本所函請宜蘭縣政府轉陳貴分署有關轄內港口里海灘週遭區域建議由目前建議未便採納;頭城鎮港口段614-6…等63筆地號土地,係屬海岸管理法濱海陸地範圍(濱海陸地,係指以平均高潮線至第一條省道、濱海道路或山脊線之陸域為界),頭城鎮公所所陳外澳地區景觀保護區(面積約6.15公頃),未來應由宜蘭縣政府研提二級海岸保本案請頭城鎮公所研擬具體開發計畫,並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再另案依法定程序辦理變更都市計畫。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編訂的景觀保護區改編為海濱浴場區乙節,相關地號與示意圖因筆誤,錯將港口段614地號誤植為建議改編定範圍內之地號之一,而造成貴單位誤以為建議範圍內有包含到海灘區,特此更正,並建請重新研析審議。
護計畫,相關海岸地區規劃管理原則及重要海岸景觀區訂定都市設計準則確立後,再行研議。
新北市政府105年12月2日新北府城審字第1052322438號函轉王振東陳情取消田寮洋段萊萊小段356-7地號土地變更案。
陳情內容:
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早於貢寮區實施都市計畫前就已建築完成,如變更該基地為機關用地,則需徵收地上建物,花費鉅額補償費,增加國庫負擔,又損害人民財產最下策之舉,又系爭土地上之建物早在未登錄之前就已存在,特此聲明。
建議事項:1.取消系爭土地變更案。
2.將馬崗街25-1號民宅,位於萊萊小段356-7地號之使用範圍土地,請地政事務所實際測量後劃為非機關用地。
建議未便採納;1.本案建議事項1、2,所陳訴求一致,建議馬崗街25-1號現有民宅,排除變更為機關用地。
2.本案經查涉及第2次公開展覽計畫書變更內容明細表,變23案變更範圍,萊萊小段356-7地號土地係屬國有土地,土地管理機關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提案建議變更景觀保護區為機關用地,並經內政部都委會105年5月31日第875次會議決議,同意採納在案。
3.有關所陳馬崗街25-1號現有民宅,排除變更為機關用地部分,105年12月8日經電洽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表示:「萊萊小段356-7地號土地為國有土地,土地管理機關為該單位,為符管用合一原則,建議該筆地號維持變更為機關用地,另有關民宅使用部分,該單位另案辦理。」,本案建議依該北部地區巡防局意見辦理,變更範圍內土地如確有民宅使用問題本案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請該局妥為處理,故陳情人所陳意見未便採納。
陳阿娥、連崇慶、連崇正、連輝煌等4人105年12月6日陳情頭城鎮港澳段大澳小段330地號,撤銷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75次會議核定案。
陳情理由:100年1月3日申請人石錫煌在未獲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之下,自行申請變更坐落在宜蘭縣頭城鎮港澳段大澳小段330地號之土地,由景觀保護區變更為第一種宗教專用區,而土地所有權人並不同意將土地變更為第一種宗教專用區。此行為已嚴重損害土地所有權人之權益,在此要求撤銷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75次會議核定案。
此外在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書(第2次公開展覽)中的表十一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四十案之備註提到,本案依明確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部分,予以劃設為宗教專用區,範圍以大澳段327、330、338、339、340、341、350-2等7筆地號為準。但330地號之土地所有權人並未簽署土地使用同意書,縣府單位為何宣稱明確取得使用同意書,是否有程序瑕疵?建議事項:宜蘭縣頭城鎮港澳段大澳小段330地號之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意將土地由景觀保護區變更為第一種宗教專用區。因此要求撤銷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75次會議核定案。
建議同意採納;有關景觀保護區變更為第一種宗教專用區,陳情人所陳大澳段330地號土地,已納入本案變更內容明細表第40案修正(排除變更為第一種宗教專用區)。
本案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
附件
- 附表:本會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宜蘭縣政府105年12月6日府建城字第1050196733號函轉武當祖廟台灣第一行宮外澳接天宮(申請人王俊德)陳情因廟方需求變更宗教用地。(本案經電洽陳情人表示,係陳情廟方共有土地未取得同意部分,亦變更為第一種宗教專用區。)建議未便採納;本案外澳接天宮變更為第一種宗教專用區範圍,係以廟方所有並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之地號土地為準(大澳小段338、339、340、350-2等4筆地號),其餘共有土地未取得同意部分,為維護其他地主之權益,則維持原計畫,故建議所陳意見未便採納。
宜蘭縣政府105年12月6日府建城字第1050196733號函轉龜山里里長簡英俊陳情外大溪段508地號變更為文物館。
建議事項:
外大溪段508地號,急需為公共使用,請同意變更為文物館,以利龜山島特殊歷史文化保存。
- 附錄:本會專案小組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通盤檢討案前經本會105年5月31日第875次會議審決略以:「本通盤檢討案變更計畫內容,超出公開展覽範圍部分,請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案經本署城鄉發展分署(規劃單位)105年11月16日城規字第1051002488號函送處理情形(如附件)及第2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仍依照本會第875次會議決議辦理,並請提近期委員會議審議。出席或未出席委員對於本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如有修正意見,請於文到7日內送回本署彙整處理,以資周延。
(一)變更內容明細表:
1、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40案(變更宗教專用區及景觀保護區為景觀保護區及第一種宗教專用區),經規劃單位參採第2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及過濾取得同意書情形後,重新修正如附表一。
2、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63案(景觀保護區劃出都市計畫範圍),因已另案辦理個案變更都市計畫,請配合修正相關計畫內容。
(二)本會第875次會議決議內專案小組會議後逕向本部陳情意見:有關該陳情意見編號1-1、1-4、1-6、1-8、1-9等5案,經本署城鄉發展分署(規劃單位)重新檢視後,發現都市計畫圖與樁位成果及地籍圖均不符,同意依規劃單位意見,建議維持原計畫,並俟都市計畫圖重製完成後,納入下次通盤檢討辦理。
(三)第2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詳附表二,其中編號2、15、24等三案,因超出公開展覽範圍,經本會審決通過後,建議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或陳情意見與變更案無直接關係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與本變更案有直接關係者,則再提會討論。
- 附表一:變更內容明細表-變40案修正編號位置變更內容變更理由備註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ha)原計畫(ha)計畫區南側,頭城外澳接天宮(東北角圖幅47)宗教專用區(0.04)景觀保護區(0.04)1.接天宮於民國62年遷至現址,由於近年雪山隧道開通,神尊神威顯赫,各界信眾迅速增加,全省聯誼之寺廟已達兩千多家,目前接天宮之用地,不敷使用,故配合使用需求,變更部分景觀保護區為宗教專用區,另基於公平合理原則,變更為第一種宗教專用區部分,應依宜蘭縣通案性回饋規定負擔回饋。
2.另配合地籍權屬範圍,現行計畫宗教專用區非屬廟方部分,併鄰近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景觀保護區。
1.本案依明確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權利證明文件部分,予以劃設為宗教專用區,範圍以港澳段大澳小段338、339、340、350-2等4筆地號為準。
2.本案宗教主管機關宜蘭縣政府於103年5月22日府民禮字第號函示同意變更。
建議照案通過。
景觀保護區(0.09)第一種宗教專用區(0.09)附帶條件:
1.變更為宗教專用區部分,依宜蘭縣通案性回饋規定,應提供或捐贈30%之土地,開放供公眾使用,並得改以捐獻代金方式折算繳納。
2.本案後續應由宜蘭縣政府與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協議書,如未簽訂協議書者,則維持原計畫。
- 附表二: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第2次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105年8月15日新北城審字第1051498445號函轉鄭玉美陳情貢寮區社里段舊社小段114地號道路規劃使用。
陳情內容:
有關本人鄭玉美之土地所有權座落於新北市貢寮區社里段舊社小段114地號詢問道路性質一案,經貴府105年6月20日新北城測字第1051121177號函之說明四示,係屬通行之既成道路,因該道路進入住戶群落並非唯一道路,且本人所有權道路範圍亦未辦理道路徵收手續,倘本人堅持辦理該所有權之道路規劃使用,後續貴府將做何處理?或貴府有更妥適之方式解決,敬請貴府賜覆。
建議不予討論;經查所陳地號係屬本計畫區劃設之農業區範圍,其所陳道路亦經道路主管機關認定為既成道路,所陳事項無涉都市計畫規劃事宜,請新北市政府自行核處。
本案陳情內容非屬都市計畫審議事項,轉請新北市政府參處。
宜蘭縣政府105年9月7日府建城字第1050145665號函轉財團法人白府仙姑宗教基金會陳情頭城鎮更新段634-3、634-20、634-21變更部分道路用地為一般保護區。
陳情理由:
1.本案於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88年7月27日第468次委員會議審決「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並於宜蘭縣政府89年9月27日(府建城字第104122號)公告「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辦竣使用分區變更一般保護區為宗教活動專用區。
2.惟宜蘭縣政府為維護頭城鎮第五公墓進出通行權益及交通可行性,於100年10月14日(府建城字第1000154709A號)公告「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部分一般保護區、景觀保護區、農業區、宗教活動專用區為道路用地,部分鐵路用地為鐵路用地兼供道路使用)案」。
3.本案因道路用地之變更,造成道路穿越、基地畸零不相連情形,難以規劃利用。
建議事項:1.將部分原宗教活動專用區(更新段634-3、634-20、634-21)恢復使用分區為一般保護區,俾利土地合理發展。
2.依據貴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75次會議紀錄第11案「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附表二現行條文六、宗教活動專用區,建議同意採納;1.有關建議事項1,宗教活動專用區恢復為一般保護區,更新段634-3、634-20、634-21等3筆地號,建議依陳情人所陳,考量道路穿越,基地不相連,難以規劃利用,故變更部分宗教活動專用區為一般保護區(面積0.86公頃,變更範圍以更新段634-3、634-20、634-21等3筆地號為準)。
2.有關建議事項2,已納入城鄉發展分署105年3月25日城規字第1051000614號函送計畫書修正(計畫書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種宗教專用區修正條文)。
本案建議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並應補辦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編號陳情人及陳情事項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案宗教活動專用區已完成都市計畫法定程序,無須再經中央宗教主管機關核可,建議將「中央宗教主管機關之核可文件」修正為「徵得宗教主管機關之文件」,建議依委員會意見修正條文。
宜蘭縣政府105年9月14日府建城字第1050153811號陳情大溪蜜月灣地區土地使用。
說明:1.早期臺灣對於山坡地建築行為之水土保持設施及邊坡防護工程未予以嚴格控管,自民國86年溫妮颱風挾帶大量雨量造成林肯大郡等山坡地社區建築之悲劇,同年12月內政部於建築技術規則增訂建築設計施工篇之第十三章「山坡地建築專章」以資規範山坡地建築之開發,然前開規範適用全臺山坡地請領建照建築物,僅針對建築物興建所需功能、結構強度及空間規劃等予以管制。貴部鑑於「別墅區」坡度大於百分之三十之土地依現行法規相關規範,自不得開發建築一事,與本府所陳「原始地形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範圍者,不得作為開發基地,且不得計入法定空地」之用意不同。本府認為該地區開發許可部分仍應回歸上位都市計畫通盤檢討程序,因地制宜檢討該區地形地貌、地質及水文條件,嚴格限制災害潛勢地區進行大規模開發,降低災害風險。
2.另查台2線以東「旅館區」內半數土地位處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資料來源: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之災害潛勢地圖網站),依照災害防救法第22條規定,如有治山及國土保全、災害潛勢、危險度等減災事項,政府應進行災害預防,實施有關災害整備事項;同時參照海岸管理法之規劃管理原則,海岸地區應維護公共通行與公共使用之權益,避免獨占性使用;且海岸地區建設應整體考量毗鄰地區衝擊與發展,降低其對海岸地區破壞。
3.綜上所述,為符合國土計畫法立法目的,確保國土安全,復育環境敏感與國土破壞地區,針對大溪蜜月灣地區之「別墅區」使用分區變更及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建議修正為:
「變更原始地形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區域為『保護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開發限制增列:『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區域,及原始地形平均坡度超過百分之三十範圍者,不得作為開發基地且不得計入法定空地。』。」4.至「旅館區」內公有土地屬潛勢溪流範圍部建議未便採納;1.本案業經內政部都委會105年5月31日第875次會議審議在案,會議決議略以:「…綜合考量海岸保護及整體開發需要,同意依規劃單位研析意見辦理。(規劃單位研析意見:別墅區-經套疊查明其位於山坡地範圍但未位於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區域。鑑於坡度大於30%之土地依「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相關法規,自不得開發建築,所陳事項建議依現行法規相關規範辦理。旅館區-旅館區內公有地變更為公園或綠地,考量旅館區內公有土地為狹長之舊有道路或溝渠水路,縱橫貫穿旅館區,難以劃設完整之公共設施用地,為確保宜蘭縣政府所提之公共性與親水性,建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審查時妥為處理。)」。
2.本案陳情人所陳意見,建議依內政部都委會105年5月31日第875次會議
- 附件:變更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105年5月31日部都委第875次會議決議處理情形對照表(本署城鄉發展分署105年11月16日城規字第1051002488號函)105年5月31日部都委第875次會議決議處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