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741-討論事項-第5案:臺南市政府函為「變更虎頭埤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及公園用地為河川區(排水使用)、部分道路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排水使用、部分高速公路用地為高速公路用地兼供排水使用)案」。
會議紀錄id
MOIO9741
案件id
MOI臺南特定區2020811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案業經109年3月27日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87次會審議通過,並准臺南市政府109年5月7日府都規字第1090551822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 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 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 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南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請臺南市政府就「虎頭溪排水系統-虎頭溪排水」涉及集水區分析、流域環境潛勢、防洪年期設定、歷史災害調查及相關示意圖說等,詳予補充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二、有關實施進度及經費1節,變更後河川區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後續係依據水利法辦理土地取得方式,故請於土地取得方式增列得以「其他」方式辦理;另開發經費則請配合變更範圍之工程部分核實修正相關費用,以利查考。
- 三、本案請市政府函請水利主管機關依大法官會議釋字第326號解釋文與經濟部、內政部92年12月26日經水字第09202616140號及台內營字第0920091568號會銜函送之「河川區及區域排水流經都市計畫區之使用分區劃定原則」妥為認定,並將認定結果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 四、依計畫書載明本案變更範圍屬私有土地部分,將採協議價購或一般徵收方式取得,故請補充業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規定辦理之變更都市計畫草案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用地應行注意事項」以書面通知變更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及該土地所有權人之意見與處理情形,納入計畫書中敘明。
- 五、計畫名稱修正為「變更虎頭埤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及公園用地為河川區、部分道路用地為道路用地兼供河川區使用、部分高速公路用地為高速公路用地兼供河川區使用)(配合前瞻基礎建設計畫-虎頭溪排水工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