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741-討論事項-第1案:桃園市政府函為「變更八德(八德地區)主要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案」。一、本案業經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7年8月27日第26次會審議通過,並准桃園市政府108年10月30日府都計字第1080271646號函送計畫書、圖等報請審議。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六、本案因案情複雜,經簽奉核可,由本會王前委員秀娟(召集人)、彭委員光輝、張委員梅英、洪委員啟東、邱前委員英浩、王委員靚琇組成專案小組,於108年12月26日及109年4月9日召開2次會議,獲致具體初步建議意見,案經桃園市政府109年6月5日府都計字第1090139707號函送處理情形對照表及修正後計畫書、圖到部,爰提會討論。
會議紀錄id
MOIO9741
案件id
MOI通檢德地區2020811
決議
- 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詳附錄)及桃園市政府109年6月5日府都計字第1090139707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請補充涉及變更之公共設施用地發展現況、土地權屬、擬定時間等資料以及變更後公共設施明細表,納入計畫書補充敘明。
- 二、本案採整體開發之案件,請市府主管機關依調整後方案,檢討整體開發之可行性評估資料,並納入計畫書敘明。
【附錄】本會109年4月9日專案小組第3次會議出席委員初步建議意見(本次係彙整歷次專案小組會議(本案涉及會議共計2次)):
本計畫區係屬桃園市政府函報桃園生活圈等9處都市計畫範圍,經本會專案小組聽取全案變更通案性原則及態樣,陸續將已完成審議之都市計畫區提請大會審議,本案建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照桃園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市政府以對照表方式補充處理情形及修正計畫書(修正部分請加劃底線)、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依本部102年11月29日「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首要工作應核實檢討計畫人口,故請就上位計畫人口分派、人口成長趨勢預測、開發總量容納人口等檢討分析後,詳予補充本案計畫人口之合理性,作為檢討調整計畫人口之依據。
- 二、有關本案檢討變更通案性原則,請依下列意見修正納入計畫書。
(一)本次辦理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係全盤性檢討計畫區內所有公設用地,其檢討處理樣態應考量整體公平性、一致性並顧及民眾權益等,提出相關具體可行檢討方案,並請詳予檢視是否仍有未處理之公設用地,避免遺漏損及民眾權益。
(二)請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列表補充說明本次檢討各類公共設施用地處理原則;本次檢討採整體開發方式辦理,又分為跨區整體開發及單獨整體開發,除請說明整體開發範圍劃設策略及整體開發總負擔比例評估原則外,並將跨區整體開發辦理原則以及個別變更回饋原則詳予補充,納入計畫書敘明。
(三)本次檢討公共設施用地倘納入其他案件辦理者,請補充說明其變更內容,以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四)有關未開闢之計畫道路納入整體開發部分,除因應整體開發區出入通行及指定建築線需要外,請考量納入道路範圍合理性、公益性、必要性及地主權益等面向後研擬具體可行策略,並納入跨區整體開發辦理原則敘明。
(五)整體開發範圍劃設:整體開發單元第2點修改如下:「考量可建築土地之區位零散及併同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之開闢效益,以同一都市計畫區辦理跨區整體開發為原則;惟為重劃開發執行之彈性,得於都市計畫再公開展覽後,視實際需要予以劃分開發單元,並提送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再行辦理。」(六)另為加速整體開發地區之發展,劃設整體開發範圍周邊未開闢之計畫道路,建議請主管單位配合整體開發作業時程,優先編列經費進行開闢。
- 三、為減少對周邊環境之衝擊,請詳予補充說明本次開放空間型之公共設施用地(公園綠地等)檢討變更之衝擊減緩措施及調整策略。並請補充變更前後平均每人享有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戲場及體育場實際開闢面積等資料,以瞭解居住水準之變化。
- 四、請補充檢討成果與效益、整體開發地區劃設情形、整體檢討效益等內容,納入計畫書敘明。
- 五、本案計畫書載明待徵收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預定期程為130年,該段文字除請修正「本案計畫書載明待徵收及協議價購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預定期程為130年」,另為確保土地所有權人權益,有關預定期程部分請配合國土計畫修正,並請該用地主管機關確認,避免主管機關無明確事業及財務計畫,再次造成無限期保留之情形。
- 六、變更內容涉及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者,應依本會103年9月30日第836次會議決議之下列通案性處理原則辦理,以配合整體開發計畫之期程,並確保都市計畫具體可行:
(一)請於桃園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
- 七、其他及應補充事項:
(一)有關公共設施取得開闢情形,請補充未取得已開闢資料,公共設施用地檢討構想亦請配合變更內容檢核修正。
(二)檢討後無使用需求之公共設施用地請補充相關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三)實施進度及經費表所載列公共設施用地,請釐清後修正。
(四)附件二市都委會紀錄請修正為本案內容。
(五)本案如經本會審決通過後,變更內容超出原公開展覽範圍者,應另案辦理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公開展覽期間無任何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者,則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提出陳情意見,則應再提會討論。
- 八、變更內容明細表:詳如表1。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詳如后表2。
表1、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備註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原計畫新計畫1(1)計畫區中央偏東北側,文小二用地西側之兒一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0.20)住宅區(0.20)經檢討兒一用地周邊已劃設有公四、公五等用地,可替代其功能性,本次檢討變更為住宅區。
附帶條件:
應以政府公辦方式辦理跨區市地重劃整體開發。
本案除下列各點請市府補充修正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1.請補充公園用地服務水準等內容。
2.停車場變更為商業區部分併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第1案辦理,變更內容如附表1、附圖1。
(2)計畫區中央,市場用地南側之停一用地停車場用地(0.17)商業區(0.02)經檢討停一用地周邊已劃設有停二等用地,可替代其功能性,本次檢討變更部分為商業區,部分則維持停車場用地,並透過整體開發方式併同取得興闢公共設施用地。
停車場用地(0.15)2計畫區中央偏北側,市場用地北側之兒二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0.17)住宅區(0.17)1.經檢討兒二用地周邊已劃設有公二等用地,可替代其功能性,本次檢討變更為住宅區,惟現況之民宅係屬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之合法建築,難以納入本案整體開發,爰於細部計畫劃設為住宅區(特)。
2.本案為低價值變更為高價值之土地,雖不納入市地重劃整體開發,為維護公平之原則,調降變更後土地之容積率。
本案除請補充劃設住宅區之合理性外,其餘照市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註:表內面積應以核定計畫圖實地分割測量面積為準。
表2、逾期及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逕人1八德三元宮陳情位置:
興仁段50、51、53地號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
1.八德區興仁段51、50、53地號是非八德(八德地區)區段徵收範圍內,屬早期公保地,目前納入專案通檢以市地重劃方式,但三筆是屬於八德三元宮用地,懇請貴府除了取得停車場用地外,另增劃設宗教用地。
2.八德三元宮是八德在地居民重要的信仰中心,宮廟本身的建築承載保留許多台灣傳統寺廟的工藝技法,也呼應著地方的發展,形成珍貴的文化資產。
3.目前有部份土地所有權是屬於八德三元宮的,其中八德區興仁段50、51地號土地是三元宮的廟身,同段53地號土地所有權是廟產,其他土地則長期向邱家借用,土地面積約300坪,作為三元宮早期辦理建醮、法會、祭典建議酌予採納。
理由:
1.三元宮為地方信仰中心且經公告為歷史建物,目前建築物範圍分屬宗教專用區、商業區及停車場用地。
2.本府原考量停一用地遲未實質開闢,為增加周邊停車空間,並考量重劃財務可行性,將部分停車場用地檢討變更為商業區,部分維持停車場用地,並透過政府公辦方式辦理市地重劃整體開發併同取得興闢停車場用地。
3.惟再考量三元宮部分建築物係位於八德區興仁段50、51地號土地(停車場用地),且陳情人建議劃設為宗教專用區,故配本案除採納市政府列席人員說明(酌予採納)及所提變更內容外,請市政府補充本案符合桃園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等說明,並將宗教專用區整體規劃部分納入下次通盤檢討研議,其餘照市政府研析意見通過。變更內容如附表1、附圖1。
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等使用。讓香客來廟拜拜非常方便。希望貴府能劃定宗教用地,使得有三百年歷史的三元宮可以有更好的規劃做歷史文化傳承。
合現況使用變更部分停車場用地為宗教專用區,其餘維持停車場用地。
4.變更內容,詳附表、附圖。
逕人2八德三元宮(呂林○鳳主任委員)陳情位置:
興仁段50、51、53地號陳情理由及建議事項:
1.八德區興仁段51、50、53地號是非八德(八德地區)區段徵收範圍內,屬早期公保地,目前納入專案通檢以市地重劃方式,但三筆是屬於八德三元宮用地,懇請貴府除了編停車場用地外另增編宗教用地。
2.八德三元宮是八德在地居民重要的信仰中心,宮廟本身的建築承載保留許多台灣傳統寺廟的工藝技法,也呼應著地方的發展,形成珍貴的文化資產。
3.目前有部份土地所有權是屬於八德三元宮的,其中土地八德區興仁段50、51地號是三元宮的廟身,同段53地號所有權是廟產,長期向邱家借用併逕人1案。
同逕人1案。
編號陳情人陳情內容市府研析意見本會專案小組初步建議意見土地面積約300坪,三元宮早期辦理建醮、法會、祭典等使用。讓香客來廟拜拜非常方便。
希望貴府能編定宗教用地,使得有三百年歷史的三元宮可以有更好的規劃做歷史文化傳承。
附表1、變1(2)案修正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位置變更內容(公頃)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說明原計畫新計畫1(2)、逕人1、逕人2計畫區中央,市場用地南側之停一用地停車場用地(0.17)宗教專用區(0.02)本案停車場用地劃設保留地遲未實質開闢,為增加周邊停車空間,並考量重劃財務可行性,本次檢討配合現況使用變更部分停車場用地為宗教專用區,其餘維持停車場用地,並透過整體開發方式併同取得興闢公共設施用地。
附帶條件:
應以政府公辦方式辦理跨區市地重劃整體開發。
停車場用地(0.15)附圖1變1(2)案修正後變更內容示意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