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9741-討論事項-第7案:臺中市政府函為「變更臺中市東勢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案」。
會議紀錄id
MOIO9741
案件id
MOI通檢變都計2020811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查「變更臺中市東勢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前提經本會106年4月25日第898次會議審議通過在案,其中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第20案決議略以:「本變更案尚需俟市地重劃計畫書經臺中市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始得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核定後發布實施。」在案。
- 二、案准臺中市政府109年4月30日府授都企字第1090098443號函說明略以:「前開案業已擬定細部計畫並經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109年2月5日第108次會議審議通過在案,惟上開委員會決議事項,範圍調整涉及主要計畫變更,爰決議另行併旨案提報」到部,因涉及本會第898次會議決議事項,爰再提會討論。
決議
- 決議:查本案係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臺中市政府109年4月30日府授都企字第1090098443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併同本會106年4月25日第898次會議決議文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 一、請於臺中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定細部計畫後,依平均地權條例相關規定,先行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再檢具變更主要計畫書、圖報由本部逕予核定後實施;如無法於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擬具市地重劃計畫書,送經市地重劃主管機關審核通過者,請都市計畫擬定機關於期限屆滿前敘明理由,重新提會審議延長上開開發期程。
- 二、委員會審議通過紀錄文到3年內未能依照前項意見辦理者,仍應維持原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惟如有繼續開發之必要,應重新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辦理檢討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