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7611-討論事項-案名:變更臺北市老舊中低層建築社區辦理都市更新擴大協助專案計畫24處基地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7611
案件id
TPE變更築社區2020213
概要說明
- 說明:
- 一、本件是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逕報」案件,所據者為旨揭內政部1000809763號迅行劃定公告面積7,096.05m2計59筆土地。惟臺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相關行政程序行為卻以修正後失效之4,596m258筆土地報核,是作弊。行政院函請都市更新處依法辦理妥處,都市更新處置若罔顧,不理不睬。
- 二、本件有關之容積獎勵、老舊公寓之獎勵涉公共利益,應適用「逕報」法規。
- 三、本件之法令依據基礎為內政部旨揭1000809763號公告新法規,依該100年內政部766次都市計畫審議會之決議修正通過之迅行劃定法規內容有「擴大綠地範圍」,「增設防災滯洪池」防護公共利益之設施。惟臺北市政府都市更新處卻未經內政部依法都審,變更或廢棄該擴大綠地(由4,596m2計58筆土地擴大為7,096.05m259筆土地增加經貿段55-1一筆7佰餘坪地)及防災滯洪池之設置,俾增公益利益部分予剔除。逕改設置南港路一段南港段一小段138-1至166地號計拾餘筆土地應綠化及增設消防災滯洪池之土地蓋私權之矮房,是重大違法事件。依行政院要求臺北市政府函依法辦理此事,都市更新處置若罔聞。
- 四、於本件公辦第一次公聽會決議,建築上開私權矮房取代公共利益之綠地及防災滯洪池之興築,必須經由臺北市政府所委託之實施者向內政部申請核准。惟經申請後內政部迄今並未准許。行政院追究其適法性,責令貴府依法妥處逕復。
- 五、本件有不法更新事業有公聽會原地選配之決議與事業計畫互相牴觸有侵權之重大瑕疵之異議聲明,應行依行政程序法第101條及114條依法更正並記明理由,再行後續。
- 六、內政部亦函述諸多不法疑慮程序,應予釐明。
- 七、俟釐明各項異議質疑事項後,再行後續,請貴會暫停審議。
- 八、陳情等異議人自公展知悉後有諸多異議聲明之疑慮俱證據,已呈貴會及都市更新處,未獲回應。
- 九、懇請貴會暫停相關審查。蓋本件程序已違大法官會議第709號解釋,有諸多之不法程序所作之行政處分所據以不法之程序為之者,屬不法。
- 十、祈本件暫停審理相關空空橋及老舊獎勵事項,因明知本件是「逕報」案,卻不以逕報之迅行劃定基礎之7,096.05平方公尺為程序,而以內政部修正失效之4,596平方公尺為基礎不生法律效果。既知法令基礎不法,則不得審議。
十一、都更程序牽一髮動全身,都市更新處對陳情人之非常多之異議聲明均無回答,致人民權益損害。
十二、都市更新處以北市都新事字108年7月29日字第10801379628號、108年8月2日1083018360號、108年8月20日1083019628號暨108年8月26日083019775號等函登載不實,觸犯刑法第213條偽造文書印文罪,都市更新處有公共正犯聚合犯之疑。
以上揭4函文均以「107年12月19日及108年2月26日擬具修訂都市計畫書圖,請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尚未審議通過」對行政院,對台北市長柯文哲先生交下之異議聲明書,亦對陳情人之異議作不法之回應。有貴委員會108年10月2日北市畫會一字第1083004721號並無此事函,可資為憑。
都市更新處指誤植;惟誤植一函不可能誤植4件函文,欺瞞大眾,是為直接、故意不法。
十三、蓋都市更新涉公共利益及人民財產上之權利之維護。審空橋及老舊公寓之容積獎勵有直接、間接、有形或無形致核定之影響。對所違背大法官會議第709號解釋「行使正當行政程序」之意旨之行政行為,亦依同會議第185號解釋「違背(709號)解釋之意旨」所為之行政決定處分、裁定、判決或判例亦均不生效力。
十四、有呈貴會諸多文件、證卷資料,足證系爭案件明知有重大不法情節。祈請貴會,明知不法就應依程序更正,未釐明前暫停審查。
十五、否則,程序上,法令基礎適用錯誤之審查後續終結爭議處理審議會之核定更形錯誤。有一連串之錯誤,將來權利變換所據之基礎更形錯誤。
十六、本件C13-1更新案103年7月26日原世座建設公司為實施者,有臺北市都市更新處公辦說明會以100年11月10日內政部台內營字第1000809763號迅行劃定法令基礎59筆土地為更新範圍事項。嗣有變更了以世喆建設公司為實施者,依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27條新世喆公司實施者應依法與原世座建設公司簽立承諾書並公證(有日期明文)後,承諾以59筆土地範圍才符合都更處「法說會」之法律性之公信力及公示力之法律效果。縱未達申請建造之時間點,惟程序上之故意錯誤致後續全案終極核定之重大違法瑕疵,有損將來權利變換之核定所有權人權益。貴會明知本件程序上有不法事件,即應暫停審理相關獎勵上限,倘故意明知程序不法而為故意進行後續程序致所據以作成之行政核定處分,則後果、責任歸屬,不堪設想。本件應依迅行劃定59筆大面積重新報核而為程序。
承蒙貴會卓裁,暫停審理本件相關權責之事項,以免禍於整體案件之終極核定,感德不盡。
決議
附件
- 附件:行政院移文書八件市府回應說明1.所陳更新案係位於本府97年3月10日公告「配合第二代會展中心變更臺北市南港經貿園區特定專用區C12、C13街廓商業區及周邊商業區細部計畫案」C13-1街廓內;並屬內政部100年11月逕為劃定之「劃定臺北市南港區南港段一小段138-1地號等58筆土地及經貿段55-1地號等1筆土地(合計59筆土地)為更新地區」;次查該更新單元內有世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實施者於104年5月23日舉辦旨揭案件自辦公聽會,104年7月22日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檢送書件向本府申請報核,104年12月3日召開都市計畫變更可行性研商會議,105年3月16日起公展30日,105年3月30日舉辦公辦公聽會,105年6月14日召開幹事會議,105年10月21日召開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258次會議,討論都市更新處理方式。因建築設計修正幅度過大,於106年10月6日申請重行公展,106年12月20日至107年1月18日公開展覽30日,107年1月10日舉辦公辦公聽會,107年12月19日及108年2月26日擬具修訂都市計畫書圖申請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尚未審議通過,先予敘明。
2.另有關本案事業計畫範圍適法性,依內政部營建署105年4月20日營署更字第1050020863號函所示(略以):「有關北市府100年12月5日公告「劃定臺北市南港區南港段一小段138-1地號等58筆土地及經貿段55-1地號等1筆土地(合計59筆土地)為更新地區…係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討論通過後予以擴大…;後續事業計畫實施範圍…仍應考量居民意願、符合臺北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及循都市更新條例程序完成審議、核定即發布實施…」。
3.有關陳情人所述107年12月19日及108年2月26日函係本市都市更新處請本府都市發展局辦理修訂都市計畫書圖申請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程序,惟因尚須補正程序及改以老舊公寓專案精進方案辦理,爰未提請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並無陳情人所述不法杜撰或不實登載之情事。
4.陳情人所稱公展即公辦公聽會是主管機關依都市更條例第19條第4項辦理,就事業計畫登載內容收集民眾意見,納入後續審議參考,並無陳情人所述就建築設計作成決議。
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