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61次會議紀錄

日期:2020-02-13

時間:14:00:00

地點:市政大樓2樓北區N206審議室

主席:彭振聲

紀錄彙整:郭泰祺

出席委員:(詳簽到表)

出席單位:(詳簽到表)

案件:

  1. 案名:修訂「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注意事項」一、報告單位: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二、本會為提升會議效率,提經本委員會104年3月5日第668次會議報告,通過訂定「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注意事項」,其後於107年1月18日第722次會議以及108年3月7日第743次會議報告修訂,為本會會議訊息公開、專案小組會議召開、公民或團體書面意見受理、會議旁聽與受理公民或團體登記發言、以及會場秩序維護之依據,運作迄今,業具成效。三、本會召開會議秉持公開透明原則,針對計畫案於公開展覽期間所受理之公民或團體書面意見,均納入綜理表,依法提供委員會參考審議,並於會前通知有提書面意見之公民或團體,得到場旁聽並依規定登記進場就書面意見內容進行重點說明。惟近年部分民眾於進場發言時迭有不合理之行為,包括不針對該次審議案件相關事項進行發言,而針對他案進行意見陳述,經勸阻仍不予理會,或有辱罵、摔擊物品等不理性行為,實已影響會議進行。\r\n為有效維護會場秩序,經於108年12月6日邀集法務局、研考會及都發局召開會議研商後,擬依該次會議決議於現行本會會議注意事項內增訂違反規定之必要行政管理措施,並配合酌修文字,爰進行本次檢討與修訂。四、本次修訂計有以下幾項重點:\r\n(一)新增公民或團體書面意見涉及辱罵、不雅等非理性文字,不納入綜理表。\r\n(二)新增違反本會議注意事項之會場秩序規定,或有其他妨礙會議進行之情事者,本會得請示會議主席同意後,自會議次日起六十日暫停受理其發言登記。五、本會議注意事項修訂後共計9點,各點之規範重點如下:\r\n(一)第一條敘明本會議注意事項訂定目的。\r\n(二)第二條規定會議訊息、會議資料及會議紀錄公開方式。\r\n(三)第三條規定專案小組之組成及召集人指定方式。\r\n(四)第四條規定公民或團體書面意見之處理方式。\r\n(五)第五條規定公民或團體針對非依法得提出陳情之案件所提書面意見之處理方式。\r\n(六)第六條規定公民或團體旁聽及登記發言規定。\r\n(七)第七條規定計畫案審議前先提會報告之進行方式、會議訊息公布及公民或團體發言規定。\r\n(八)第八條規定會場應遵守事項及違反時必要之處理及罰則。\r\n(九)第九條規定案件定期稽催方式。六、本次修訂「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會議注意事項」提會報告後,將刊登市府公報同時公布於機關網頁,據以作為後續執行依據
  2. 案名:「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及「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細部計畫)案」
  3. 案名:變更臺北市老舊中低層建築社區辦理都市更新擴大協助專案計畫24處基地細部計畫案
  4. 案名:變更臺北市內湖區潭美段三小段323地號第三種工業區為科技工業區(A區)細部計畫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