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7611-確認事項-案名:「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主要計畫)案」及「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細部計畫)案」
會議紀錄id
TPEO7611
案件id
TPE通檢用地專2020213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申請單位:臺北市政府
- 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6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
- 三、計畫緣起(一)監察院102年5月9日糾正內政部及各級地方政府,並指出「各級都市計畫權責機關任令部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長達3、40年迄未取得,嚴重傷害憲法保障人民之生存權與財產權,內政部及各級地方政府實有嚴重怠失。」,爰內政部於102年11月29日函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要求各地方政府依據人口結構改變所造成的社會變遷,檢討學校、市場、停車場、機關用地等公共設施用地之需求,以妥善解決公共設施保留地久未取得之議題,該原則並作為各都市計畫擬定機關辦理檢討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作業之參考依據。
(二)市府前於66年、81年辦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通盤檢討,104年起配合前述中央政府政策,再次進行整體檢討,經盤點全市公共設施保留地種類及面積,待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有約793公頃,按108年公告土地現值總價之2.2倍試算市價計算,徵收費用高達約1.9兆元,超出市府5年歲出預算總額,全數取得恐需花費千年以上。倘以本市現行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機制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預估將額外增加859萬坪之容積樓地板面積,以每人居住面積27.9平方公尺計,將引入102萬以上人口數,如此將影響都市環境及居住品質,基盤設施與容受力備受考驗。是以,市府依都市計畫法第26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14條及102年11月29日內政部訂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檢討變更作業原則」等規定,辦理本市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
- 四、計畫內容概述:詳公展計畫書圖。
- 五、公開展覽:
(一)本案主要計畫、細部計畫自108年12月10日起至109年1月18日止公開展覽40天,並以108年12月9日府授都規字第10831127884號函送到會。
(二)市府自106年9月11日至107年9月20日間共舉辦14場公開展覽前座談會或說明會。
(三)市府於108年12月27日、12月30日、109年1月3日、1月8日共舉辦4場公展說明會。
- 六、公展期間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
本案公展期間迄今本會接獲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編號共26件,計有51人次。(其中「通案」1件、士林區4件、中山區1件、內湖區11件、北投區1件、信義區3件、南港區5件)。
決議
- 決議:本案先組成專案小組進行討論後再提委員會審議,請林志峯委員擔任召集人,府內涉及財政、地政及交通之委員(陳家蓁委員、張治祥委員、陳學台委員)為小組當然成員,其餘專案小組成員請召集人指定。
【會後經召集人表示,府外委員邀請劉玉山委員、白仁德委員、潘一如委員、何芳子委員、徐國城委員擔任專案小組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