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EO8181-0-案名:擬定臺北市防災型都市更新細部計畫案研議變更方案
會議紀錄id
TPEO8181
案件id
TPE擬定變都計202488
概要說明
- 案情概要說明:
- 一、提案單位: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 二、市府以113年7月23日府授都規字第1133055687號函送會議資料到會。
- 三、本市都市更新處為補足同為危險建築物之耐震能力不足建築都更重建誘因,擬具「擬定臺北市防災型都市更新細部計畫案」於113年3月28日公告實施,符合該細部計畫規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得自該計畫公告實施日起5年內申請報核,給予基準容積30%之容積獎勵。
- 四、都市更新處在今年0403地震對本市建築物造成嚴重損害後,研提本次研議變更都市計畫方案,冀加速耐震能力不足之老舊建築物推動都市更新,預擬方案如下:
(一)放寬防災都更適用對象1.修正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認定時點:於「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訂定發布前(民國63年2月15日)「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修改為「已申請建造執照且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
2.納入建築法第81條規定之強制拆除建築物。
(二)放寬事權申請流程規定1.現行規定應事權併送,考量本計畫容積獎勵尚有不確定性,研議實施者得自行擇定採事權分送或事權併送。
2.採事權分送者,權利變換計畫須於事業計畫核定後1年內報核,逾期未報核者,本細部計畫案容積獎勵部分即失其效力,並限期請實施者辦理變更事業計畫。
- 五、市府擬就上述方案提請本會研議,再循程序辦理變更作業。
研議意見:
- 一、本案洽悉。
- 二、請市府更新處就建管處所提建築法第81條強制拆除建築物之適用範圍再行檢討。
委員發言與列席單位回應陳春銅委員簡報第9頁,擴大防災都更適用對象,是否參考內政部都市更新條例第65條修正草案之寫法,它是寫「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或已申請建造執照之合法建築物,…」(簡報第15頁),故建議改為「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訂定發布以前且已興建完成或申請建造執照之合法建物」,是否這樣就不會對「領有使用執照」此句產生誤解?吳玉珍委員如果1,000平方公尺的基地內不是每一棟都符合本案適用條件的規定,這樣可以申請防災型都更嗎?建築管理工程處1.若是依建築法第81條的話,涉及鄰損或火災爆炸等人為因素產生的災害,這些也都會列入,建議再確認是否適宜,因為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有分自然災害及人為災害,依建築法第81條強制拆除之建築物係含括此二類。
2.如遇鄰損必須賠償,應該是由造成鄰損的單位或是災害的行為人負責,是否有必要再給予此種獎勵機制,而致會有為得到這個獎勵而故意造成災害的情形之疑慮。
都市更新處1.臺北市實施建築管理是民國34年10月25日,建築法最近一次大修法是在民國60年12月22日,在這之後臺北市所有建築物只要是申請建造執照,依法令規定就一定要取得使用執照才是所謂的合法建物,若單純只有領得建造執照而沒有領得使用執照,其實這類的建築物在法令上會稱之為程序違章建築,在整個法令上面還不是所謂的合法建物。
2.本細部計畫適用條件是規範基地規模應達到1,000平方公尺以上,但並沒有限制基地內所有建築物都須符合該條件才可以申請防災型都更獎勵,而是針對符合條件的建築物給予其容積獎勵。
3.適用建築法第81條的情形,即表示該建築物已傾頹朽壞,既然這些建築物都是有立即危險性需拆除,故放寬免除再循耐震鑑定而適用之。
4.有關建管處所提依建築法第81條所訂程序拆除者,涉及人為災害有蓄意之情境,後續將與建管處再討論,適度排除。
都市發展局當時的原意是認為建築法第81條所規定之強拆建築物,代表其具有一定程度之損壞及危險性而有公共安全之虞,惟考量建築物的災害確實有一部份是人為因素造成,針對人為因素所造成者是否適用本計畫之獎勵?本局將再研議。
李四川兼主任委員考量若是基泰大直施工損鄰案,依建築法第81條拆除後給予本案獎勵,確實有疑慮,請都發局及更新處再予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