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671-報告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台東市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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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671
案件id
MOIO3671-2-003-df5d2f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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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前經本會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三六四次會議審決:「本案除變更編號九、十部分,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其餘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前往實地勘察,獲致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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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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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嗣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可,由李委員如南、余委員鍾驥、蔡委員添璧、王委員鑫、楊委員重信、曹委員奮平、夏委員鑄九、董委員美貞、張委員家祝、胡委員俊雄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李委員如南擔任召集人。上開專案小組已於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二十二日赴現地勘察,並舉行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獲致具體意見,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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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及附帶條件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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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編號一變更農業區為住宅區、廣場用地部分:其中廣場用地應修正為廣場兼停車場用地,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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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編號六變更機關用地為農會專用區部分,其使用項目應規定為「以農會辦公廳舍、農產品日用品門市部及倉庫為限。」並納入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俾據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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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編號七變更部分住宅區為商業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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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鐵管有土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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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由台鐵自行負擔區內之必要公共設施,並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整體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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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協調台鐵同意開發後無償提供可供建築用地面積之百分之二十予台東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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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至其餘土地,應於計畫書圖分別敘明,並以虛線標繪「暫予保留,另案處理」,請台東縣政府劃定商業區更新範圍,研提都市更整體開發計畫(敘明基本分析資料、計畫人口、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等實質發展計畫、都市更新及都市設計圖說、開發方式、開發主體、開發進度、財務需求、財源籌措、使用分區管制、鼓勵民眾參與措施等項目)後,比照前揭台鐵管有土地開發方式辦理都市更新,必要時並得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另行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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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編號十部分,經核確有變更供台灣省台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使用之需要,爰參照該檢察署列席代表所提意見,將附帶條件:「...應留設至少二十公尺寬之土地供綠化使用,...」修正為「應留設適當距離土地供綠化使用...」,至監察院八十二年十月十九日(八十二)院台內字第六三三二號函轉陳○章君等陳訴意見乙節,基於基地完整開發需要,歉難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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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變更編號十一變更部分道路用地為住宅區部分,除○─五號道路部分應修正為按原道路寬度二十公尺邊界線單向拓寬為二十五公尺,面臨國宅部分不予拓寬,並修正變更為住宅區外,其餘維持原計畫道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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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變更編號十三變更部分保護區為道路、綠帶(地)、農業區及部分道路為農業區、住宅區乙節,前者准予通過,並應於五年內開闢完成,否則應依法定程序檢討恢復原計畫為農業區,後者變更後之農業區應修正為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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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變更編號十六部分,應於計畫書圖分別敘明,以虛線標繪「暫予保留,俟本會審議『台灣省實施區段徵收五年計畫報告案』,獲致具體可行之結論後,另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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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變更編號二十二擬調整計畫人口部分,暫維持原計畫,並俟變更編號十六案討論決定後再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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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台東市民李○蕊君、郭○子君逕向內政部所提陳情案部分,准照台灣省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意見,不予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