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671-報告事項-第五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擬定野柳風景特定區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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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671
案件id
MOIO3671-2-007-33d634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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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前經本會第三三九次會議決議:「本案請台灣省政府就以下各點研提具體意見及書圖後,再行提大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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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年期及分析、預估資料應予修正並補充最新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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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北縣政府建請於計畫區東側劃設十公尺道路,聯接萬里都市計畫道路之詳細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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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北縣政府建議,海洋遊樂區北側綠帶現況已為臨時攤販集中場所,宜予劃設適當分區或用地之區位及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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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台北縣政府建議廢除野柳岬上之四公尺步道,並就野柳風景特定區管理所現址劃設為機關用地等之詳細規劃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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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之指定遊憩設施項目位址及海洋遊樂區應設置之停車空間規定,以及准許使用類別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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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劃設為遊船區部分,應增列管理及管制措施,以配合風景特定區整體發展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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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應依下列各點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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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項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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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設施用地係依計畫目的使用,為避免執行上爭議,公共設施用地項目宜予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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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表係屬正面列舉方式,各分區所列不准許使用類別,宜予刪除,避免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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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七條係關保護區土地使用規定,其引用之法令依據,應修正為該省施行細則之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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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六條有關海洋遊樂區之建設,應先徵得風景特定區主管機關同意。」在案,茲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二年九月一日八二府都一字第一七一九六○號函送研析結果到部,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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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會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八十二年九月一日八二府都一字第一七一九六○號函送修正計畫書、圖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原報備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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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應依下列各點修正增列管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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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計畫範圍內坡度超過三十%之土地,應不得申請建築使用及計入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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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意台北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休憩區增列得為電視轉播沾相開設施使用,惟興築型式應注意與週圍景觀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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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書經營管理計畫應規定設置統一管理機關,並於土地使用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本特定區內所有建築應先徵得該管理機關同意後始得發照」,以確實管理本特定區之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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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促進本風景特定區整體規劃發展,建議內政部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第四款規定,指示台灣省政府轉知台北縣政府迅即辦理通盤檢討,並擴大計畫範圍至西、南側第一道山線,整體規劃管制海邊山坡地景觀,有關污水處理及垃圾處理系統之建設,尤應納入規劃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