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701-報告事項-第二案:為台灣省政府函請就「變更板橋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研議案」內廖○雄君陳請變更板橋市中山路與三民路交叉口之廣場用地為商業區案再提本會複議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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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701
案件id
MOIO3701-2-003-b35473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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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按廖君等所陳變更事項,前准立法院洪委員秀柱函請變更到部,經併「變更板橋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研覆議案」提本會第三四三次會議決議退請省府重新研議,嗣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一年十一月五日八一府建四字第一七五四二三號函檢送該省都委會研議結論到部,其中有關本案之結論略以:「變更為商業區後,如不影響相關土地權利關係人之權益時(因部分地號土地情形尚待查清),照附帶條件變更為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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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開省都委會研議結論,經再提本會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三五六、三五七次會議審議,會中經省府及縣府代表說明後,與會委員咸認本案變更涉及鄰近土地使用,仍有影響他人權益之虞,且板橋市公共設施用地嚴重不足,爰決議維持原計畫在案,並已審議確定,惟該計畫案迄未准地方政府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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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茲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二年二月九日八二府都一字第一五五三一五號函檢附台北縣政府查復意見,建請本部再提會複議,並以八十二年三月四日八二府都一字第一八○一○號函稱非屬依都市計畫法提請覆議,又經省府八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二十三日、二十四日、二十九日八二府都一字第一一二一三四、一一六○一五、一七八二五六、一七八三五六號函稱本案變更確影響他人權益,並據廖君之陳情書,以該地區地主曾無償提供附近道路拓寬所需土地且板橋市公所業有承諾變更等由請再提會複議又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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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查依本會審議作業慣例,已審議確定案件,除依法覆議或對決議文有所疑義部分再行提會討論外,並無省府所稱複議程序,惟為涉本會權責,並遵重省府意見,且本案陳情民眾前於去(八十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由立法院蔡勝邦委員助理陪同來署陳情,並經協調結論略次:「涉及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問題,由本署研擬報告案提本部都委會報告,俾作適當之決定」在案,爰特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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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應退請台灣省政府交該省都委會重新研議審決確定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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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板橋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專案通盤檢討)案研議案」內,其餘檢討變更內容業經本會第三五六次會議審決確定,應請台灣省政府轉知儘速先行依法發布實施,以維公共利益及民眾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