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711-報告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變更高速公路五甲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住宅區、商業區、文小用地、文中用地、停車場用地、公兒用地、機關用地、變電所用地、水溝用地、綠地、道路用地、部分機關用地為住宅區、綠地及部分加油站用地為住宅區、綠地)(配合台灣省實施區段徵收五年計畫─過埤子地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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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711
案件id
MOIO3711-2-003-4e35e8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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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本會第三六四次會議審決:「本案應請台灣省政府轉知高雄縣政府再就左列各點迅予研提補充資料(並參考「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十一、十二條規定事項)送部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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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衝擊分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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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都市空間結構及土地使用發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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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通運輸系統衝擊分析(交通量預測分析、區內及聯外道路系統、交流道運輸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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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共設施需求及分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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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環境說明分析(自然環境、垃圾廢棄物、污水及雨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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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住宅需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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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區段徵收可行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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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項所提之各項實質發展計畫內容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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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業及財務計畫(包括開發主體、開發方式、開發進度、建設營運管理、經費需求及籌措、收支平衡預估等)。」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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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茲准台灣省政府以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日八二府都二字第一七九八四九號函檢附修正資料到部,特再提會討論。
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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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楊委員重信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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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應規定開發期限,並俟環境影響評估(含交通衝擊預測及影響評估)經環保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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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案住宅區應區分為「政府取得」部分及「原土地所有權人領回」部分,前者之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四○,後者之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一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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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計畫目的應確實說明配合中央及省(市)重大建設之配合計畫之依據及相關政府,並敘明中央主管機關核可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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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案應確實查明土地所有權人參加區段徵收意願及可行性分析,並納入計畫書附件,俾杜紛爭。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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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暫予保留,並請台灣省政府轉知高雄縣政府再就左列各點迅予辦理及研提補充資料(並參考「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十一、十二條規定事項)送部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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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依照本會歷次會議紀錄決議,將補充說明資料納入計畫書圖中,並擬定具體可行之整體開發計畫,重新編製完整計畫書圖,以利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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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擬具具體可行之污水及雨水下水道系統、垃圾處理之計畫與措施,並於適當地點劃定適當用地,提供上述公共設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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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衝擊預測及影響評估部分,應確實預測正確之交通量及路網分派分析,並就對五甲交流道、東西向快速道路─高雄潮洲線之衝擊進行審慎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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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楊委員重信所提意見送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