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711-報告事項-第四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石門水庫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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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711
案件id
MOIO3711-2-006-f89f9f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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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前准台灣省政府七十九年四月十七日七九府建四字第一四六四○四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經提本會七十九年九月四日第三三四次會議審決:「一、本案退請台灣省政府就以下各點重新研議後,再行報核。(一)本案檢討結果大幅變更土地使用分區降低土地使用強度,影響人民權益至鉅,應請就水庫之安全性、水質水源之維護及水庫下游區域居民生命、財產之保障等為前提,研析如何兼顧地主權益,酌予容許之土地使用項目,以及於相當之開發限制條件(如地表逕流量、污染處理等)下,得准許之土地使用項目。(二)研訂土地使用分區之變更標準,並加強開發管制之規定等。二、本計畫檢討變更內容尚未確定前,計畫區內之相關開發案如高爾夫球場之興闢等,應暫緩核准,以免將來抵觸計畫內容,而無法進行開發,致生紛端。」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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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嗣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八一府建四字第一七二八九八號函檢附該省都委會第四一七次會議有關本案研議結果紀錄到部,經提報本會八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三五六次會議決議:「由本會委員組專案小組先行審查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案,上開專案小組業於本(八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前往實地勘查,並舉行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獲致具體意見,本會八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三五七次及八十二年二月十二日第三五八次會議審決:「一、本案涉及範圍廣泛,原報備之計畫內容尚欠完備,應退請台灣省政府以「石門水庫水源特定區主要計畫」方式,以比例尺不得小於五千分之一之實測地形圖重行檢討規劃,並參照「非都市土地山坡地住宅社區開發審議規範」、「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及「台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內容訂定必要之管制規定,俾維護石門水庫之水源、水質及水量,確保該地區二、三百萬人口所需自來水水源之供應。二、本計畫檢討變更內容尚未確定前,計畫區內之相關開發案,應暫緩核准,以免將來抵觸計畫內容,而無法進行開發,致生紛端。」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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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茲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三年元月十九日八三府建四字第一四三九一四號函略以:「經該府建設廳八十二年十二月九日邀集相關單位研商認為基於下列理由,本會前開決議確有窒礙難行之處,請仍依該府八十一年九月十六日報備之計畫書圖准予備案:(一)石門水庫風景特定區計畫案係於五十九年五月十二日發布實施,至今業已屆滿廿三年,已逾辦理通盤檢討之期限,又計畫範圍內地形地物變遷甚大,無法據以擬定細部計畫,影響人民權益甚鉅,應儘速完成本通盤檢討案之法定程序,俾據以擬定細部計畫。(二)查石門水庫之功能係屬多目標使用(含觀光、旅憩),本計畫案如遽以改為「水源特定區」方式辦理,將影響人民權益,造成執行困擾及違反原計畫之使用目標,又小烏來風景特定區、巴陵達觀山風景特定區、復興等都市計畫案亦在石門水庫集水、水源區範圍內,如應比照改為「水源特定區」方式辦理,恐會引起民怨及執行之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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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本計畫區地形多為山坡、丘陵,坡度以六級坡(五十五%以上)佔多數(約佔特定區面積之六十七%),如再予實測地形圖(五千分之一),其所需測量經費龐大、測量時間費時及作業困難,又因計畫範圍內土地大多屬山地,都市發展用地呈零星點狀分佈,應無必要予重新實測地形圖,宜俟將來就都市發展用地部分擬定細部計畫時,再行實測地形圖(一千二百分之一)以作為執行建設依據,並避免重複浪費測量之經費,及影響本通盤檢討案之作業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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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通盤檢討案係屬主要計畫之通盤檢討,及本通盤檢討案之計畫書圖內容,業已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五條規定詳加表明及檢討。又貴部都委會決議本案參照『非都市土地山坡地住宅社區開發審議規範』..‧‧‧之內容訂定必要之管制規定乙節,查上開內容係屬細部計畫之內容,宜俟將來擬定細部計畫案時再予詳加訂定。」到部,特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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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又前開本會第三五七次會議決議二,應暫緩核准相關開發案乙節,前經本部八十二年二月八日台內營字第八二七二○九三號函請台灣省政府依照辦理在案,茲有龍珠灣育樂公司黃○樓君擬於計畫區內既有之龍珠灣渡假村原合法房屋拆除籌建地上六層、地上五層之國際觀光旅館,並經交通部觀光局八十一年三月二日觀業字第三九六四號函核准,惟黃君申請建築執照時,桃園縣政府因上開本會決議予以退件,嗣後申請人不服,曾再三向該府及監察院陳情,經台灣省政府八十二年九月六日八二府建四字第八一九二一號函轉桃園縣政府意見,報請核示可否特准發照到部,並經黃君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向本部營建署陳情,因黃君請建照位址係於原都市計商業區內,將原合法房屋拆除重建,且查台灣省政府報備之通盤檢討案及其研議案內容,該地區土地使用分區均予維持原計畫商業區是以。是否應受本會上開決議之限制,有待商確,為維民眾合法權益,爰經本部營建署於本(八十三)年完月十四日邀集相關單位研商「黃○樓君陳為大溪鎮三層段柑坪小段一─八等地號土地申請建築執照,可不免受本部都委會第三五七次會議決議之限制特准發照案」,經會商結論:「本案涉及本部都委會第三三四次及第三五七次會議之決議事項,由本署彙整各與會單位意見,並參酌相關法令規定及陳情人意見,提本部都委會報告案討論決定。」在案,特併提請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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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由本會再另推派三位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兼主任委員核可),並請台灣省都委會、桃園縣都委會各推派一位委員共同研議,獲致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