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711-審議事項-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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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711
案件id
MOIO3711-4-007-e83c1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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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一○、四二○、四二七、四四五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二年九月一日八二府建四字第一七一九六八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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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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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討計畫範圍:詳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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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討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晝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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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省都委會紀錄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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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簽奉主任委員核可,由蔡委員添璧、余委員鍾驥、楊委員重信、曹委員奮平、夏委員鑄九、張委員家祝、潘委員丁白、陳委員永仁、余委員祿慶組成專案小組,並由蔡委員添璧為召集人,上開專案小組分別於八十二年十月十五日、十二月二日舉行二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此期間並於八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前往現場勘查,獲致具體結論,特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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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內涉及學校用地變更及古蹟範圍劃定,均邀請教育部及本部民政司派員列席專案小組會議及現勘,特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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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為新竹市政府將該公司所標購(原縣立圖書館)土地准予變更為商業區,經呈報省政府亦獲准在案。惟省府呈報貴會審議時,貴會專案小組竟作成維持原計畫之決議,如該決議獲貴會通過可否,不僅嚴重損害本公司權益,更陷政府失信於民,懇請准依省府所請將本案土地變更為商業區。同決議貳─二十五。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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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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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一、計畫書十七─十九頁有關本案計畫圖套繪作業採用原則,除左列三點應請查明、修正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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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開原則十(第十九頁)表五公共設施用地套繪認定表(第二十─二十三頁),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請台灣省政府本於職權自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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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竹市政府七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府建都字第七三三三一號函新竹市(含香山)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套繪協調會會議紀錄結論,應納入計畫書內,以利執行、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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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同意台灣省政府列席代表於會中口頭說明將民富、東園國小計畫圖套繪原則,補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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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書第三十九─四十九頁變更內容明細表之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面積,漏列、錯誤或未依省都委會決議修正部分,應請查明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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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意補正增列變更內容,民權路與經國路交叉口住宅區變更為住宅區(供國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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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圖漏標繪或誤繪者,應請查明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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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有關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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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竹市政府八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八十二府工都字第八二○三五○號函送本案變更綜理表一二一公道(三)延伸公聽會紀錄乙份,請納入審議之參考。同決議貳─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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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竹市政府八十二年七月三十日八十二府工都字第八四三二三號函請將靖盧(大陸同胞收容中心)住宅區變更為公園用地。既為公地,且可彌補本公地區公園用地之不足,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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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立法院葉委員菊蘭致函本部部長囑為新竹公道三受害者自救會代表陳情按原省政府規劃路線,優先使用公有地,避免拆除百餘戶民房,徒增工程建造成本。同決議貳─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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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竹天公壇管理委員會提送變更計畫道路評估報告書,並請現場會勘查明同意該委員會所提之變更路線。同決議參─卅二,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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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九月十三日立法院柯委員建銘、蔡委員同榮陪同新竹公道三土地所有權人代表及新竹天公壇管理委員會代表約八十人,前來本部營建署陳情。同決議貳─七九及貳─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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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竹市政府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八二府工都字第八八二四九號函為本案變更內容綜理表第五十四案,因已照細部計畫核發建築,為避免影響政府公信力及損害民眾權益,建議本案依西南地區細部計畫範圍線為準。同決議貳─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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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新竹市政府八十二年十月四日八二府工都字第八八六六八號函送意見表乙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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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新竹市政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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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詳原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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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鄭○林君等對光復路地下道設置迴轉道,有欠允當提出異議。查上開道路已辦理徵收,歉難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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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余○奔君陳為竹蓮街自竹漢國小至鐵路止全長僅二百餘公尺,然道路一半拓寬十三公尺,另一半拓寬二十一公尺,整條道路不但不順且不符合實際需要,請本部派員實地勘查,以了解地方實際需要。就該道路系統而言確有保留之需要,歉難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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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陳○霖君陳為竹蓮街自竹漢國小至鐵路止全長僅二百餘公尺,然道路一半拓寬十三公尺,另一半拓寬二十一公尺,整條道路不但不順且不符合實際需要,請本部派員實地勘查,以了解地方實際需要。就該道路系統而言確有保留之需要,歉難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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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游○榮君陳為竹蓮街自竹漢國小至鐵路止全長僅二百餘公尺,然道路一半拓寬十三公尺,另一半拓寬二十一公尺,整條道路不但不順且不符合實際需要,請本部派員實地勘查,以了解地方實際需要。就該道路系統而言確有保留之需要,歉難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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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曲○星君等陳情將座落於園道之赤土崎眷村變更為住宅區以利眷村改建乙節。為維持該市園道系統之完整應維持原計畫,惟請台灣省政府轉知新竹市政府就新竹市之眷村土地全面辦理檢討後,另案辦理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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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陳○文君等陳情將渠等所有之公園用地(十六)變更為住宅區,以維權益。公園用地不足一二‧九二公頃,歉難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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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新竹市政府八十二年十二月十四月八二府工都字第九三四一○號函為本案內變更內容綜理表第二十五、二十六、一○三案,前經貴部都委會專案小組作成決議維持原計畫,為因應都市發展需要,並顧及政府威信及民眾權益,請貴部惠予重新考量,建請依省都委會決議予以變更。同決議貳─二十五、二十六、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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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戴○定君等為公道三延伸案陳請優先將公告路線左側面積寬廣之公有空地為道路用地,避開密集住宅區,減少拆除合法、良好建築物降低成本。同決議貳─七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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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李○權君等陳請將渠向新竹縣政府高標購入新竹市榮光段一小段○○三八之○○一五地號土地變更為商業區。同決議貳─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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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立法院謝委員啟大專案質詢,建議檢討新竹市市區大面積公有土地利用情形,妥善規劃利用。本次通盤檢討內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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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函轉張蔡省議員美函轉郭○都君陳情為新竹市空軍十二村眷村用地百分之七十規劃為公園綠地,請重新規劃。維持原計畫,惟請台灣省政府轉知新竹市政府就新竹市之眷村土地全面辦理檢討後,另案辦理通盤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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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台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局函請本部營建署為能順利執行眷村改建國宅,請將公學新村容積率提高398%,空軍三村容積率提高338%。據該局列席委員於大會中口頭表示同意維持原容積率之規定。歉難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