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711-審議事項-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嘉義市中心地區(西北部分)都市計畫部分「機三」機關用地為大型購物中心用地、綠地、道路用地、「機七」機關用地、車站用地、市場用地為道路用地及「機三」機關用地用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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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711
案件id
MOIO3711-4-008-30334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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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四四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二年二月九日八二府建四字第一五五三一四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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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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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晝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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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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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省都委會紀錄人民或機關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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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提請本會八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第三五九次會議決議:「本案除機關用地變更用途為法務部調查局、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國有財產局用地部分,同意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外,其餘涉及籌建大型購物中心之變更內容,應請台灣省政府轉知迅予研提大型購物中心整體開發計畫(包括開發主體、土地取得方式、經營管理計畫、財務計畫、市場分析、交通衝擊及環境影響評估等項目)後,再行提會討論,並邀請公有土地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列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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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茲准台灣省政庥八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八二府都一字第一三一五九二號函略以:「業依貴部都委會八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第三五九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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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事項辦理完竣,檢附相關資料二十二份(嘉義市大型購物中心整體開發計畫)」到部,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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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推請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專案小組成員另案簽請主任委員核可),前往實地勘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