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751-審議事項-第七案:台北市政府函為修訂台北市都市計畫商業區計畫(通盤檢討)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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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751
案件id
MOIO3751-4-011-22e54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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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市都委會第四○四、四○五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北市政府八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八十三府都二字第八三○二一八○四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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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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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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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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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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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簽奉主任委員核可,推請李委員如南、余委員鍾驥、蔡委員添璧、楊委員重信、夏委員鑄九、曹委員奮平、董委員美貞、王委員杏泉、張委員家祝等九位組成專案小組,並由李委員如南為召集人,先行審查研提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上開專案小組分別於本(八十三)年五月六日、五月十三日、五月二十日、六月三日、六月九日、六月十六日、六月二十三日舉行七次專案小組會議。本案並經本部都委會第三七四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需於六月底前提大會討論決定」特提會討論決定。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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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應分別退請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台灣省政府轉知迅依左列各點原則修正計畫書圖後,再行報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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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都市整體發展與重大建設原則應基於整體都市發展需要,配合重大建設計畫及大眾運輸系統,做全盤性考量,且依照大眾運輸服務範圍、走廊及發展現況、服務機能、發展規模等區位條件,劃設適當類型之商業區,其屬依照「維護公共安全方案」規定進度及確實具有急迫性、必要性辦理者,應將上述各類型商業區分別擬定分期分區發展計畫優先處理,以解決實際發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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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擬定細部計畫原則均應先行於主要計畫訂定容積管制事項,其屬二公頃以上之地區並應再行擬定細部計畫,訂定都市設計事項後,始准申請建築或變更使用執照,以有效規範商業活動,避免都市超載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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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築管理原則戶管理委員會同意,其現有建築物結構、消防設備、停車空間、樓地板荷重、通道等項目如不符合建築法、消防法、建築技術規則等相關規定者,應俟完成更新整體開發後,始得依變更後之商業區使用;未完成更新整體開發者,僅得依原來之住宅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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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百公尺範圍內,由變更土地權利關係人提供相關停車場設施者,亦可同意變更住宅區為商業區,但古建築為留住歷史記憶,不得變更為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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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維護環境品質原則請環保署會同交通部研商確定後,由內政部另案函請省(市)政府參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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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容積率不變為原則,惟未來視各開發基地規模與區位條件,以及是否辦理都市更新等事項,得適當調整其容積,並以負擔實質可建築用地或折算樓地板、公共設施為原則,並應研擬公平合理負擔措施,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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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落實民眾參與原則可條件、開發方式、民眾參與辦法與程序、環境衝擊事項、開發案審議主體等),納入計畫書規定,以落實民眾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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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請省(市)政府參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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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集中劃設與集中開發原則更新開發建築基地規模,納入計畫書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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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及現況實際發展需要,以不妨礙週邊土地使用為原則劃設之要,應就其必要性赴實地勘察後,詳予審查,以資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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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由地方政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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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線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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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公平負擔原則或捐獻一定金額之代金,提供予地方政府興修公共設施,或以專款專用方式集中興建公共設施供公眾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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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之協議書,納入細部計畫書規定,並完成自願捐贈(或捐獻)後,始得申請建築或變更使用執照,以利執行,並資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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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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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開發進度原則,依原計畫商業區申請建築或變更使用執照。未依限辦理者,下次通盤檢討應降低其使用強度或變更較低之使用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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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應於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後五年內為限,並納入計畫書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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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開發進度申請建築或變更使用執照者,下次通盤檢討時,應由地方政府確實查明依法檢討變更恢復為原計畫之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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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漲價歸公原則本次通盤檢討發布實施後,該管地方政府地政機關應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六條、房屋稅條例第十條及有關法令規定,核實調整地價及房屋現值,俾據以課徵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及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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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交通改善原則變更商業區之區位附近地區,應由該管地方政府另行研擬交通運輸改善計畫(如單行道劃設、號誌改善、交通管制等)確實執行之,如有變更都市計畫之必要者,並應依法定程序辦理,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之;此外,並依院頒「改善停車問題方案」之規定,規劃興建公共停車場,以妥善解決交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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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人民陳情意見處理原則本案相關人民陳情意見(含逕向本部陳情者)部分,應請省(市)政府併同本案前列各點原則研議修正計畫書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