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三七五次委員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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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1994-06-29

時間:09:00:00

地點:本部營建署第一會議室。

主席:吳伯雄

紀錄彙整:賴深江

出席委員:委員:(詳見會議紀錄簿)。

出席單位:單位及人員:(詳見會議紀錄簿)。

案件:

宣讀事項
  1. 六、宣讀本會第三七四次委員會議紀錄。
報告事項 / 備案事項
  1. 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石門水庫風景特定區主要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2. 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日月潭特定區計畫(機十五用地為觀光文化遊憩專用區、部分機十三、機十四、綠地、停車場用地為道路)案。
  3. 第三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南崁新市鎮都市計畫(部分工業區為道路用地、變電所用地)案。
審議事項
  1. 第一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楠梓區海專校地鄰近農業區、墓地為大專用地、住宅區、道路用地案。
  2. 第二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部分鐵路用地為公園用地)案。
  3. 第三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新竹漁港特定區主要計畫(部分工業區、道路用地為特定專用區)案。
  4. 第四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部分保護區為土石採取專用區)案。
  5. 第五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請修正會議紀錄案。
  6. 第六案:台北市政府函為修訂「台北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計畫(通盤檢討)案」說明書內「台北市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開發要點」條文案。
  7. 第七案:台北市政府函為修訂台北市都市計畫商業區計畫(通盤檢討)計畫案。
  8. 第八案:高雄市政府函為擴大及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商業區通盤檢討部分)。
  9. 第九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干城地區道路系統除外)主要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商業區通盤檢討部分)
臨時動議
  1. 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新竹市(朝山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案。
  2. 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澄清湖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通盤檢討)覆議案。
  3. 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五甲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住宅區、商業區、文小用地、文中用地、停車場用地、公兒用地、機關用地、變電所用地、水溝用地、綠地、道路用地、部分機關用地為住宅區、綠地及部分加油站用地為住宅區、綠地)(配合台灣省實施區段徵收五年計畫─過埤子地區)案。
  4. 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五甲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住宅區、商業區、文中小用地、停車場用地、公兒用地、綠地、道路用地、部分機關用地為住宅區、綠地及部分加油站用地為住宅區、綠地)(配合台灣省實施區段徵收五年計畫─灣子頭地區)案。
  5. 第三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五甲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台灣省部分)農業變電所用地(部分區為)案。住宅電信用地
  6. 第四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五甲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台灣省部分)(部分瓦斯設施用地為液化天然氣開關站用地)案。
  7. 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本會第三六六次會議紀錄備案案件第三案「變更知本溫泉內溫泉部分(第一次通盤檢討)風景特定區計畫案覆議案」決議第一點外溫泉部分(第二次通盤檢討)文意不清,請核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