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751-臨時動議-第一案:台灣省政府函為本會第三六六次會議紀錄備案案件第三案「變更知本溫泉內溫泉部分(第一次通盤檢討)風景特定區計畫案覆議案」決議第一點外溫泉部分(第二次通盤檢討)文意不清,請核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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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751
案件id
MOIO3751-6-020-62252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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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內溫泉部分一、查台灣省政府報部備案之「變更知本溫泉風景特定區計畫外溫泉部分(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覆議案」前經本會八十二年十月十三日第三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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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嗣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八三府建四字第一五四八九九號函檢送住都局研議補充資料,並稱前開會議決議文意不清,為求該案審查之一致性與合理性,併請核釋等由到部,為利該府依本會決議修正計畫書圖,特提會報告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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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通盤檢討)六次會議審決,其中決議第一點為:「一、本案除本會第三五一次會議決議「標高超過二七○公尺」宜予修正為「等高線超過二七○公尺」,以明標示之意旨,以及內溫泉部分宜增列「變更編號六,變更為八公尺計畫道路部分,應修正為旅館區」,以資周延外,其餘仍依本會第三五一次會議決議文辦理」,經本會第三六七次會議宣讀會議紀錄,除後段修正增列「外溫泉部分『變更編號十、十二,變更為道路用地部分,應予廢除,併鄰近使用分區規劃』」外,餘皆確定有案。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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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會第三六六次會議決議修正第三五一次會議決議為「等高線超過二七○公尺」乙節,係於圖面標示不同意變更之土地範圍,仍應維持原決議文,並請台灣省政府儘速修正計畫書圖報內政部備案,俾免延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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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通盤檢討不同變更之部分,請台灣省政府轉知併同下次通盤檢討案,再作整體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