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751-審議事項-第八案:高雄市政府函為擴大及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商業區通盤檢討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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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751
案件id
MOIO3751-4-012-db397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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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係屬高雄市政府八十三年元月二十六日八十三高市府工都字第二七七一號函報部核定之「擴大及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之一部分(計畫書第六十六至七十五頁),該案業經高雄市都委會第一四九至一六四次等十六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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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揭計畫案前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可先行由本部都委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審查在案,專案小組成員推請蔡委員添璧、楊委員重信、夏委員鑄九、曹委員奮平、董委員美貞、潘委員丁白、張委員家祝、陳委員永仁等組成,並由蔡委員添璧為召集人。該專案小組業於八十三年三月十一日舉行第一次審查會議,獲致結論如次:「本案係依照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辦理之通盤檢討案,應請高雄市政府迅予依照左列各點補充相關說明資料報部,俾利繼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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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書應充分敘明現況分析、發展課題及對策、實質發展計畫、使用管制之間的連貫關係與資料,並反映民意及市政問題,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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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現況分析部分應兼顧定性及定量分析資料,並分就區域性、都會性、全市性、社區性、鄰里性等都市體系特性加以檢討分析,研擬適當之發展課題及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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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計畫書至少應包含「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第十一條規定內容,並再補充左列分析資及計畫內容,敘明其變更前後差異及影響評估,以資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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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發展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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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方法、歷年居住及活動人口調查資料、社經移動及自然成長、預測結果及其他因素影響調整)。其中,人口調查資料應儘量包含最新人口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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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調查資料及相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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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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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水量、水質等)保育及利用調查與計畫(包含水岸利用及植栽綠化、美化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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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有土地面積統計、分布、利用調查分析,以及大規模公地開發利用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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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環境保護計畫(包含重大環保設施附近地區居民安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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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工業生產及工業區開發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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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之處理、建築容積管制、都市景觀、獎勵設置開放空間辦法、相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及都市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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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合理之變更與回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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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應區分各種低度使用變更為高度使用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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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定性及定量區位條件,並研擬公平合理的公共設施用地負擔辦法,以及具體可行之開發計畫(包括開發方式、開發期限及進度、事業及財務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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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觀點,評估變更都市計畫前後對當地之社會、經濟等非實質性影響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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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請高雄市政府參考台北市政府都市展局向內政部專案簡報「台北市都市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案」相關簡報資料,將本案使用分區變更與回饋辦法等資料整理或簡報資料,俾利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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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嗣准高雄市政府以八十三年五月六日八十三高市府工都字第一三五四四號函檢送補充資料到部,該專案小組已於八十三年六月二十日召開第二次審查會議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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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惟查院頒「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營建管理部分」,本部除依執行事項二次修正「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放寬都市計畫商業區檢討標準,提高商業區佔都市發展用地總面積之比例。並責由本部督促北、高二市及省轄市商業區通盤檢討,限於八十二年底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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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落實上開院頒方案,奉示:將本案內商業區檢討部分先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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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以爭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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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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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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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晝書第六十六頁至第七十五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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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及逕向本部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