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811-報告事項-第三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八仙洞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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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811
案件id
MOIO3811-2-004-0de73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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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七四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八三府建四字第一六四一七五號函檢附計畫書圖等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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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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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討計畫範圍:詳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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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討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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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省都委會紀錄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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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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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編號3、綠地(一.一公頃)、一般保護區(0.四七公頃)特別保護區(0.六二公頃)變更為公園用地(二.一九公頃)業經本部民政司同意,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上開公園用地管理主體為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風景特定區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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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維護1號道路(台十一號道路縱貫本計畫區聯外道路)兩旁各設置隔離綠帶完整,上開綠帶變更除編號1、6同意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外,其餘仍維持原計畫於道路兩旁設置隔離綠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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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同意本部民政司八十三年十一日二十一日召開「研商台灣省報部備案之『變更八仙洞風景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是否影響第一級古蹟『八仙洞遺址』之保存有關事宜會議」紀錄部分結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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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於下列理由,露營區變更為一般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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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區靠近水母丁溪,該溪為自然保護區.為免未來本區之開發及使用破壞自然保護區之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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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區現勘發現仍有文化層現象,依本計畫之目標係以「保育文化遺址及地質景觀特色」為主,露營區之劃設恐影響第一級古蹟「八仙洞遺址」之保存維護及環境景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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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於政府機關一體之前提,請台東縣政府邀集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風景特定區管理處及國立台灣史前文化博物館籌備處研商有關第一級古蹟「八仙洞遺址」之管理維護共同配合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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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修正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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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寺廟遷建區以供計畫區內合法登記有案之寺廟遷建為主,其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四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八十,簷高不得超過二層樓或七公尺;並由政府整體規劃、協助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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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別保護區以保護古蹟遺址為目的,除為維護安全所作必要人為設施外,禁止破壞原有地形、地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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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列「機二」機關用地供遊客中心及其相關設施使用,「機二」機關用地及廣場用地申請建築時,應先會請古蹟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核發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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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園以植栽綠化、美化及服務性設施為限,其使用依左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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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住宅區之建蔽率不得大於百分之六十,容積率不得大於百分之一百二十,簷高不得超過二層樓或七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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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各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內之各項設施建築造型、色彩等須先經該管觀光主管機關之同意;其位於特別保護區及為保全環境景觀,劃定本第一級古蹟「八仙洞遺址」之鄰近地區(如附圖),於鄰近地區興建營建工程時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先會請古蹟主管機關核可後,始得核發建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