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811-報告事項-第四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五甲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文中二、文高、貨物轉運專用區及部分農業區為住宅區、商業區、保存區、機關學校、市場、停車場、公園、運動場、兒童遊樂場、綠地、變電所、道路)(配合紅毛港遷村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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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811
案件id
MOIO3811-2-005-7d4f82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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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八一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十二月一日八三府建四字第一六七二二○、○二五六九五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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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暨第二項,以及「配合國家建設六年計畫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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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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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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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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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查案涉本會第三七二次會議審決之「內政部為變更高雄市岡山仔都市計畫(配合紅毛港遷村用地)案」,特予併案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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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為落實行政院核定之「紅毛港遷村第二次修正計畫」,本二案原則同意依高雄市政府報部核定、台灣省政府報部備案計畫書圖內容辦理;惟為利執行,本案仍應請高雄市政府、台灣省政府就左列各點迅予協調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備案,以爭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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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本案部分計畫住宅區位於高雄國際機場噪音管制線內,應請查明妥處,以維居住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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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本案高雄市政府、台灣省政府所送計畫書圖內容(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出入聯絡道路系統等)不盡一致,應請迅予協調,研擬適當可行計畫內容,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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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配售紅毛港遷村戶之住宅區(含高雄市、高雄縣部分),其土使用強度依高雄市政府列席代表口頭說明意見,修正為:「建蔽率不得大於60%、容積率不得大於三00%;且應於申請建築時得免設法定騎樓,惟應自建築線退縮五公尺指定牆面線(角地之基地擇一退縮),作為停車空間、綠地、人行步道使用,不得興建圍牆等阻隔性設施;退縮部份並得計入法定空地。」2前揭供紅毛港遷村戶之住宅區內原規劃八公尺出入聯絡道路均應調整為十公尺;其次,因調整道路寬度所造成不足之遷村戶住宅區,應於鄰近適當地區予以劃設補足,並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及出入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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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供配售紅毛港遷村戶之住宅區部分,得免規定相關都市設計管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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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案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高雄縣部分增列准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規定申請作多目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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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案計畫保存區部分,查涉及地方廟宇之遷建協調,為利執行及順應民意,將來得視實際需要另案辦理個案變更.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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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際變更內容與計畫案名應請查明修正,以符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