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811-審議事項-第一案:福建省政府函為連江縣南、北竿特定區主要計畫暨南竿特定區(復興、介壽、經澤、清水地區)細部計畫及北竿特定區(塘歧地區)細部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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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811
案件id
MOIO3811-4-007-ad2de0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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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連江縣都委會第六、七、八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福建省政府八十三年八月三日八十三閩二建字第二七二三六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嗣經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八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舉行審查會議,研獲具體意見,特予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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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條暨行政院核定之「福建省政府執行事項暫行委託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託授權縣政府辦理項目表」第七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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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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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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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陳情意見綜理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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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審查結論修正通過,並請福建省政府轉知連江縣政府儘速就左列各點修正計畫書圖報部,有關實質計畫內容部分由本會專案小組審查同意後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以爭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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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查本地區並無相關國家公園計畫劃設構想,故本四案計畫性質、法令依據可改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二條規定,以風景特定區方式辦理,以符實際發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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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計畫內容得依都市計畫法第十六條規定,將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之;其中,擬定細部計畫地區可斟酌實際發展需要調整計畫範圍及土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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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計畫目標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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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程而言,應以改善本地軍民生活環境品質,並加強促進軍眷探親旅遊活動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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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長程而言,則以配合未來兩岸關係互動之發展趨勢,發展整體觀光旅遊事業,促進本地區之經濟繁榮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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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發展策略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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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近程應積極加強必要公共設施之規劃建設,並改善對外聯絡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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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保留土地使用未來發展彈性,自然資源應予加強保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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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將來本案進行實質審查時,並應配合研訂本案非都市發展用地之開發許可管理規定,以兼顧土地之有效利用及自然資源之保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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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至於為發展觀光需求,配合交通部觀光局刻正委託研究之「馬祖地區整體觀光資源調查研究計畫」,其研究成果認為確有變更都市計畫者,內政部同意准依「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七條第四項規定,迅即辦理通盤檢討修正,以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