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811-審議事項-第四案:高雄市政府函為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凹子底都市計畫文小十五、文中十七、體一、文中十六、文小六用地及苓雅都市計畫公二十用地減額使用並實施市地重劃開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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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811
案件id
MOIO3811-4-010-737df8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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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前經本會八十二年二月十二日第三五八次會議審決:「維持原計畫。」嗣准高雄市政府八十二年二月十九日八十二高市府工都字第五三○五號函申覆到部,案經本會第三五九次會議審決:「本案申請覆議理由原則上可以考慮,惟為避免公共設施用地不足,影響都市環境品質,應請高雄市政府併各該地區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作整體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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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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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茲准高雄市政府以八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八十三高市府工都字第一九○六五號函請併該府報部核定之「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凹子底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部分農業區(農十六)為商業區、住宅區、特定專用區、公園用地、廣場用地、學校用地、停車場用地、變電所用地、道路用地及部分學校用地為特定專用區、道路用區」案核定等由到部,經於八十三年八月二日提報本會第三七六次會議審決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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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本案及核定案件第二案『變更高雄市凹子底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部分農業區(農十六)案』,案情複雜且涉及廣泛,應送交高雄市政府報部核定之『擴大及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本會專案小組予以併案考量,優先審查,並俟審查獲致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決定,以資周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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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仍應請高雄市政府併案詳予研提具體之整體開發計畫、二案計畫關聯資料、各項實質計畫內容與土地使用管制、都市設計事項,以及相關開發方式公平性評估、開發期限、事業及財務計畫等資料送部,以利審查。」,嗣經本會專案小組於本(八十三)年八月二十日、十月五日、十一月二十四日舉行審查會議,研獲具體意見,特予提會討論決定。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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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二案准照本會專案小組左列審查結論辦理,並請高雄市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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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凹子底都市計畫文小十五、文中十七、體一、文中十六、文小六用地及苓雅都市計畫公二十用地減額使用並實施市地重劃開發)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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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照案通過先行發布實施,惟不足之公共設施用地部分,應請高雄市政府查明表列,並於「變更高雄市凹子底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部分農業區(農十六)為商業區、住宅區、特定專用區、公園用地、學校用地、停車場用地、變電所用地、道路用地及部分學校用地為特定專用區、道路用地」案內覓妥適當地點、規模予以劃設補足,且納入計畫書規定之,以兼顧都市發展需要及生活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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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高雄市凹子底都市計畫主要計畫部分農業區(農十六)為商業區、住宅區、特定專用區、公園用地、學校用地、停車場用地、變電所用地、道路用地及部分學校用地為特定專用區、道路用地」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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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實達成本案擬發展為「地區商業中心」之計畫目標提供資訊、金融、貿易、展示、會議、文教等各項服務機能,促進高雄市火車站前、後地區均衡發展,以及考量高雄市未來爭取發展成為「亞太營運中心」之「航運轉運中心」之特性,應依左列各點審慎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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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計畫目標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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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同意變更部分農業區(農十六)以及部分學校用地為住宅區、商業區、特定專用區及相關公共設施等都市發展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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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計畫內容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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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本案土地使用之配置、交通運輸計畫相關實質發展計畫、整體開發計畫、事業及財務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等計畫內容更臻完善,本案請高雄市政府另行委託國內外聲譽卓著之工程顧問公司或學術團體、財團法人,辦理本案相關實質發展計畫、整體開發計畫、事業及財計畫、都市設計計畫等研究事項,分別重行研擬本案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之計畫書圖完竣後,再行報部併案審議,以符前揭計畫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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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託規劃研究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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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劃設補足「變更高雄市都市計畫(凹子底都市計畫文小十五、文中十七、體一、文中十六、文小六用地及苓雅都市計畫公二十用地減額使用並實施市地重劃開發)案」之不足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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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計畫區內現有龍華國小用地部分,應考慮予以遷移,並配合附近捷運車站、會議中心等計畫構想,予以整體規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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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住宅區、商業區之建蔽率與容積率管制規定,應請酌予調降,以維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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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應研擬適當之都市設計管制準則,作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及建築管理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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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停車空間之設置規定,應參照現行「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及行政院核定「改善停車問題方案」之規定辦理,以期劃設足夠之停車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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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應依行政院核定「災害防救方案」之規定,研提都市防災計畫,劃設足夠之都市防災設施及設備、開放空間、消防救災路線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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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計畫書圖應依照「都市計畫書圖製作規則」及本部八十三年十月四日台(八三)內營字第八三八八四五一號函等規定辦理,以利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