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811-審議事項-第八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高速公路永康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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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811
案件id
MOIO3811-4-014-ee580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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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四七、四四八、四五一、四五四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一日八二府建四字第一七七○三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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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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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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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討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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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省都委會紀錄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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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簽奉主任委員核可,由蔡委員添璧、曹委員奮平、楊委員重信、夏委員鑄九、潘委員丁白、陳委員永仁組成專案小組,並由蔡委員添璧為召集人,上開專案小組分別於八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八十三年四月一日、八十三年四月十五日舉行三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獲致具體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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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案經提請本會八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三七三次會議決議略以:「本案除左表所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台灣省政府就再行提會討論各點儘速研提具體意見到部後,再行提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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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案經台灣省政府八十三年九月一日八三府住都市字第一五九六九七號函到部,茲再提請八十三年十月三日本會第三七八次會議決議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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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上開會議紀錄,本部並以八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台(八三)內營字第八三八七一四八號函送台灣省政府在案,至今已一個月,特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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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左表」。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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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編號四十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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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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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意永康市公所列席代表於大會口頭說明及研提計畫圖,將部分公有土地變更為下列公共設施用地,並請台灣省政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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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小(14)東北側農業區變更四.七六公頃為體育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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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開1同位置上方農業區變更四.二六公頃為公園用地,鹽水溪堤防外側公有農業區一七.九七公頃變更為公園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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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台糖公司所有網寮段七.二九公頃農業區變更為停車場,並同意台糖公司列席代表於大會中口頭說明,如符合院頒「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方案」者,准依上開方案規定申請作多目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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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永康大排水溝出口左側業由台灣省政府專款補助設置抽水站,同意變更0.五一公頃農業區及0.一一公頃住宅區(土地所有權人均為台南縣政府)為抽水站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