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821-審議事項-第二案:內政部為擴大暨變更淡海新市鎮特定區第一期細部計畫(配合第一期發展區開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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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821
案件id
MOIO3821-4-007-07f77f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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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內政部為執行淡海新市鎮開發計畫,因應第一期發展區實際開發需要,亟需擴大暨變更該地區細部計畫,經以八十三年十月七日台(八三)內營字第八三八八四六八號函請台灣省政府轉台北縣政府依法辦理公開展覽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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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及行政院八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台八十三內四六三四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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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位址:詳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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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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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自八十三年十月十六日至十一月十四日止,分別於台北縣政府,淡水鎮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於淡水文化中心舉辦說明會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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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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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除「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修正編號第四案,第十二點:鄰棟間隔之規定,應予修正如次外,其餘照案通過,並請依照修正計畫書後,由內政部逕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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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區分面對面、面對背、背對背、側面鄰棟間隔、垂直鄰棟間隔,分別予以規定。建築物正面以門廳主要出入口所在方向,每一住宅單位至少應有一個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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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三種住宅區面對面、面對背D/H比例為0.5,第四、五、六種住宅區背對背、側面鄰棟間隔、垂直鄰棟間隔D/H比例為0.2,其餘仍依修正條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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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另為配合綜合示範社區區段徵收配地需要及都市細部設計、住宅建築設計,同意另案辦理變更內容如次,並請補辦公開展覽程序,如公展期間對該等變更內容並無異議,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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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建築物及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第六點規定,第四、五、六種住宅區作為第十二組(招待所及寄宿舍)、第十四組(日用品零售或服務業)、第十六組(事務所及工商服務業)、第十七組(金融、保險機關)使用,應鄰近三十公尺以上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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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編號四十四及十七號道路東北方與公司田溪所圍之街廓,使用分區為住五,為利未來抵價地之分配,應予變更為住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