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821-審議事項-第九案:福建省政府函為擬定金門地區主要計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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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821
案件id
MOIO3821-4-014-f3d03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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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案業經依本會第三八一次會議決議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於本(八十四)年二月十四日、十五日赴金門實地勘查,並舉行三次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研獲具體意見,特再提會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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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金門縣政府所提請配合重要施政計畫部分: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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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金門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部逕予核定,免提大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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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案名、性質及法令依據本案計畫性質、法令依據、案名,改依都市計畫法第十二條規定,以特定區計畫方式辦理,以符實際發展需要。案名並修正為「擬定金門特定區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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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門戰役紀念國家公園」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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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金門戰役紀念國家公園計畫(草案)」部分,應依八十四年二月十七日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查通過之計畫草案範圍劃設為「國家公園區」,其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則依該國家公園計畫相關規定辦理,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之,相關變更內容並請配合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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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已實施都市計畫地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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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金城、金湖、金沙三處已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與本案計畫內容之競合關係、土地使用計畫修正內容、開發方式等資料,請金門縣政府併同修正計畫書,增列專章詳予敘明,以利執行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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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觀光發展與計畫觀光人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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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計畫年期(民國一○五年)之觀光人口預測值,依金門縣陳縣長口頭說明予以配合調整為八十萬人次/年,並適當配合劃設足夠之公共設施用地及相關土地使用分區,以利發展觀光;並請福建省政府轉知金門縣政府就提送專案小組補充說明之近期具體詳實之觀光旅遊人次(如機場、碼頭出入境人次)資料、觀光人口預測模式及其計算過程、試算結果、配合劃設之公共設施用地及其他使用分區需求與劃設規模資料等,修正納入計畫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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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計畫人口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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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人口部分,經金門縣陳縣長口頭說明,照計畫草案以八萬三仟人為目標年期(民國一○五年)計畫人口,並劃設適當足夠之都市發展用地與公共設施用地;以上具體計畫、產業人口預測模式、計算過程、計畫人口與土地使用分區之供給需求關係,以及依據自然村人口及計畫住宅區、商業區之使用強度(建蔽率、容積率、每人擁有樓地板面積等),計算實際可容納計畫人口及人口密度等資料,仍請福建省政府轉知金門縣政府就提送專案小組補充說明資料查明列表後,檢討納入計畫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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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關於「自然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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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義及分類、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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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成之完整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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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數、土地權屬等資料應於計畫書中列冊,及於計畫圖上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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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範圍、分類之界定,請福建省政府轉知金門縣政府參考「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有關舊有聚落檢討變更原則予以整理,納入計畫書中,以利配合劃設必要之公共設施用地或自行留設必要之服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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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開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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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設計準則後,邀請專家學者、民眾代表、相關軍事、行政單位代表,設置自然村開發及設計審核小組,凡自然村之申請建築案件,均須經該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始得發照建築,以利當地發展並兼顧聚落保存,及設置適當足夠之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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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請建築資格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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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村內申請建築條件,限以解除戰地政務前已設籍於金門者或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以上二者之法定繼承人,始得依法申請建築,以維居民生計並避免土地炒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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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與「金門戰役紀念國家公園計畫」草案之競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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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金門戰役紀念國家公園計畫」草案範圍者,其使用管制應依該國家公園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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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使用管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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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辦法、建築設計及都市設計審查辦法、設計準則、標準建築設計參考圖說,納入計畫書圖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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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六○%,容積率不得大於一八○%,樓高不得超過三層樓,相關使用類別與項目應納入計畫書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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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軍事安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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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列席代表所提之必須迅予變更為機關用地或保護區補充說明資料(包括變更區位、面積及計畫內容、土地權屬、地號,及標註相關位置、範圍於比例尺為伍千分之一地形圖上等資料),納入計畫書圖規定之,以維軍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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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區補充說明資料中,照該列席代表說明意見,得視實際營區現況使用需要,劃設私有土地部分為機關用地,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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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非屬自然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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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均應另擬細部計畫,未完成細部計畫法定程序前不得發照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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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屬自然村,且新劃設為都市發展用地者,並應辦理區段徵收以依法公平合理取得公共設施用地,維護居住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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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土地使用計畫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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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照金門縣政府查明研提之計畫人口、實際可容納人口、產業人口、觀光人口、自然村現有人口計算結果,分別計算其各種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需求標準、規模、計畫規模及其間差異等供需資料,納入計畫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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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前揭土地使用及公共設施需求規模應分別依自然村部分、原已實施都市計畫地區、新增設地區等三類及各使用項目列表說明,以利區別。必要時,增設部分應配合說明其增設理由、依據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核准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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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住宅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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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計畫住宅區面積(一三○七‧八五公頃)應縮減九十二‧七二公頃為一二一五‧一三公頃,以符實際需求。其分配如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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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與第七章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內容不符,應請查明修正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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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商業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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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業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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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左列各點外,其餘准照金門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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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金門縣政府補充說明意見,修正變更為適當非都市發展用地,以符實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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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金門縣政府補充說明意見,修正變更為公園用地,以維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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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園範圍競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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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列席代表補充說明意見,維持原計畫草案作工業區使用,並適當修正本工業區(工甲六)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項目內容,納入准許供油庫、供油設施、管理設施等相關設施使用項目,以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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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範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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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依八十四年二月十七日內政部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之計畫草案範圍劃設為「國家公園區」,其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則該國家公園計畫相關規定辦理,並納入計畫書規定之,相關變更內容並請配合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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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金門縣政府查明實際需求範圍後,配合修正變更為工業區,以補本案工業區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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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類建築物基本設施及設備標準』規定辦理,以避免違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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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詞,以資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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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種工業區(工二)」、「第一種工業區(工一)」,以為一致。至於其編號則得以「工二─一」等方式類推編列,以資明確6軍事用地部分:同(六)─6決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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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大學用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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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本案金門縣政府並未研提辦理依據、報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示情形、土地權屬、整體開發計畫、教育發展計畫等具體資料,暫予緩議,並修正變更為適當非都市發展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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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瓷土開採專用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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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變更為保護區,計畫書並增列「本地區任何開採瓷土行為並應確實依照『礦業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以兼顧自然資源之保育及利用。」乙詞,以資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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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風景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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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納入計畫書說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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築及破壞地形地貌,以確實達到保育維護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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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風景區涉及「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者,應請福建省政府轉知金門縣政府會同國防部、金防部等相關單位查明範圍,修正變更為保護區,以維軍事安全。計畫書並應規定,未來如金門縣政府認為確有劃設風景區以利觀光者,俟金門縣政府專案確實依照前揭「金門馬祖東沙南沙地區安全及輔導條例」規定程序,報由金防部轉國防部核可後,得另案辦理,以利發展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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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及財務計畫、管理計畫、分期分區發展計畫等),並俟完成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後,始可發照建築,以循序發展,促進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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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試所遷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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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照金門縣政府列席代表口頭說明意見及需求,改於新湖港附近適當地點劃設機關用地指定供水試所使用,而原草案位址則修正為保護區,以符實際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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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配合行政機關、車站改建及集合辦公,提高機關用地容積率為不得超過百分之四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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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原計畫使用強度應已敷使用,本案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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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將三處原於解除戰地政務前核准興建旅館案修正納入住宅區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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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本案業已核准興建有案,如維持原計畫(草案)並不影響其使用,予以維持原計畫,且其使用應以解除戰地政務前核准之使用及建築為限,依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應不得增建或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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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污水處理廠用地不予規定容積率限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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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照金門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意見,本案不予規定容積率限制,以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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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新湖漁港附近向東側再擴大規劃港埠用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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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八)─5─(3)決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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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納入本部核定之營建署補助「金門地區辦理公共給水改善計畫方案」相關設施用地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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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金門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意見,並請金門縣政府依前揭計畫核定需求於適當地點劃設適當公共設施用地,納入計畫書、圖中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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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水頭矛山塔」應予適當保存,並配合劃設出入道路系統以利觀光部分及民政司八十四年二月廿四日台(八四)內民字第八四七八五一二號函轉金門縣政府申請案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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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同意金門縣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意見,並請金門縣政府在不影響地方政府負擔原則下,將「水頭矛山塔」部分劃設為保存區並配合劃設適當出入道路系統用地,納入計畫書、圖中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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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尚義機場噪音管制範圍遷村土地變更內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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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同意,惟應請福建省政府轉知金門縣政府確實查明其實際需要範圍核實劃設之;至遷村後其原有聚落附近土地應劃設為非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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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配合金門警察局金湖分局、所、消防隊等建設需要,劃設適當用地提供使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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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同意,惟應請福建省政府轉知金門縣政府確實查明其實際需要範圍核實劃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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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相關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部分:准照金門縣政府核議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