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821-審議事項-第十一案:高雄市政府函為擴大及變更高雄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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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821
案件id
MOIO3821-4-016-18b7be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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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內商業區檢討部份前經本會第三七五次會議先行提會討論審決有案,嗣於八十三年九月十四日、八十三年十月十五日、八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商業區檢討部份)召開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獲致具體結論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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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加速本案全案審查時效,並落實院頒「維護公共安全方案」營建管理部份執行規定,特提會討論,以爭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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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住宅區擬檢討變更為商業區,屬於補足完整街廓或現況空地者,或住宅區內既成建築物業改善符合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消防法等法令中,有關商業用途建築物或特定建築物之相關規定者,准予通過,同意變更為商業區,以符實際發展需要。前揭同意變更範圍並請高雄市政府確實查明後,逕送本案原專案小組審查,免再提大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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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請高雄市政府剋速依照左列各點確實查明修正計畫書圖後,再行報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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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住宅區擬檢討變更為商業區者,其容積率應維持各該原住宅區之容積率管制規定,以維環境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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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業區擬檢討變更為商業區者,應依部頒「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規定辦理,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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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除第一─(三)點決議外之住宅區或其他使用分區擬檢討變更為商業區,其既成建築物不符合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消防法等法令規定者,先請高雄市政府參照本會第三七五次會議審決之十項審查原則,研擬具體可行之開發許可辦法或都市更新辦法,納入本案主要計畫書及細部計畫書規定後,另案經各級都委會審查同意開發許可或辦理都市更新者,始得變更為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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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為利地方發展,第一─(四)點決議之住宅區或其他使用分區擬檢討變更為商業區者,並得視實際需要准予先修正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並訂定適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包括容許及須經核准之使用項目及其明確之核准基準、使用強度等),以作為核准使用之依據。上開容許及須經核准之使用項目及其核准基準,請高雄市政府參照本會第三七五次會議審決之十項審查原則、本會專案小組審查意見,以及台北市政府訂定之「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規定,研訂具體內容,經本會審議通過,納入計畫書圖規定之,以利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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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北市及台灣省各省轄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之商業區通盤檢討部分,均比照本案前揭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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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至於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請高雄市政府錄案,併同第二階段辦理部分審慎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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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雄市政府應剋速配合檢討修正「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中有關住宅區使用管制規定,以資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