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821-臨時動議-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竹北(斗崙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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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821
案件id
MOIO3821-6-028-f7dea1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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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一六、四五六、四七一、四七七次會議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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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八三府建四字第一六四一七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備案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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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詳原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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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詳原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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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詳原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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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餘說明同臨時動議備案案件第一案。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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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左列各點外,其餘提下次大會繼續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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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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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詳原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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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比照「變更竹北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計畫人口密度(每公頃三二○人)規定,修正變更為「每公頃三二○人」,以期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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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詳原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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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均修正變更為「電路鐵塔用地」,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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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詳原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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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變更為保存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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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請台灣省查明古蹟主管機關核定「竹北問禮堂」為三級古蹟之範圍,並同意將該古蹟範圍變更為「保存區」,惟不得以區段徵收方式取得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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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變更為公(兒)(二十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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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詳原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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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請台灣省政府轉知交通部高速鐵路籌備處研提高鐵六家站附近特定區計畫草案之配合聯絡道路系統,及該案辦理進度資料,提大會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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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詳原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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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本案係屬配合河道改道整治工程需要,應修正變更為「河道用地」,以符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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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詳原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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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請台灣省政府就本案在檢討規劃期間土地移轉買賣、工廠停廠證明等,研提補充說明資料到部後,再行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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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詳原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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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本案原計畫體育場用地十三‧三四公頃,業超出「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標準(約需三‧○八公頃)(如合併竹北都市計畫地區計算,則約需五‧四八公頃)甚多,且省府教育廳業早已於八十一年度以後分年編列經費補助用地取得與建設卻遲未運用,及原址已規劃具體詳細配置計畫草案,為利當地早日發展體育,避免土地資源閒置浪費,本案應維持原計畫,並促請台灣省政府早日協助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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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詳原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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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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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維護各計畫鄰里單元環境品質,本計畫兒童遊樂場配置規劃情形應予適當檢討,以符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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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計畫案應比照「竹北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規定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容,以利土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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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計畫案下次通盤檢討時,應合併「變更竹北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辦理,且合併為一完整計畫地區,以利土地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