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931-報告事項-第七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三重(重陽橋引道附近地區)(二重疏洪道拆遷安置方案)主要計畫案覆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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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931
案件id
MOIO3931-2-008-567b8c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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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前經本會八十三年一月廿八日第三七○次會議審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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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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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變更之附帶條件一、應予修正為:『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與擬具公平合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並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及市地重劃辦理完成後始得發照建築。』(二)本案變更範圍內劃設為住宅區部分,應於計畫書規定平均容積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二百,以確實管制該地區發展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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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至於陳委員永仁所提毗鄰垃圾轉運站用地問題,應請台灣省政府選擇適當地點另行依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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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茲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八三府建四字第一六六一二八號函報修正計畫書圖到部,本部以八十三年十一月廿九日台(八十三)內營字第八三○六七七八號函准予備案後,經台灣省政府以八十三年十二月八日八三府建四字第一二○七三七號函請台北縣政府依法發布實施。惟經台北縣政府以八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八三北府工都字第四二五三○九號函台灣省政府申請本案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1之5案覆議案,嗣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八七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頃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四年九月十一日八四府建四字第一六一○三六二號函申請覆議案等由到部,查尚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特再提會討論決定。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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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第1之5案覆議案,除變更後之「綠地(兼垃圾焚化場用地)」應修正為「綠地(兼環保設施用地)」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備案,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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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求降低上開用地之劃設對臨近地區都市發展之負面影響,並兼顧該地區生活環境品質,請台灣省政府轉知台北縣政府、三重市公所考量整體垃圾處理用地問題,在未執行前宜先考量擇定其他適當地點遷建,以妥善解決該地區垃圾處理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