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931-審議事項-第五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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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931
案件id
MOIO3931-4-013-5a1c4f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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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前經台灣省都委會四六三、四六六、四七二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八三府建四字第一六七二七八號函檢送計畫書、圖等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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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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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討計畫範圍:詳計畫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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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檢討計畫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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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案變更內容多達二四七項,爰依本會第三一三次會議「報告案件第一案:為縮短案情複雜、涉及範圍廣泛案件之審核時效,建請修改本(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會議說明陳情意見,案經奉准且函復,為維護人民權益及議案順利進行,同意陳情人於本部都委會審議時,說明三|五分鐘供審議參考,並請陳述意見後退席。茲於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第三八八次會議陳情人列席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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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吳清心君,准予一位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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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三九○次會議決議: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二十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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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業以八十四年十一月七日台八十四內營字第八四八○六一八號函,將本會議紀錄函送台灣省政府在案。」*本會三九三次會議決議: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四十三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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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濕地保護聯盟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濕南字第一五○號函本部營建署請將台南市四草水鳥保護區第二期區域劃為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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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三九○次會議決議:1、並未向台南市政府、台灣省政府提出本項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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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請行政院農委會表示意見後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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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業以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台八十四內營字第八四八○六五一號函,檢送本會議紀錄及陳情書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文到三日內惠復,俾提請近期內召開之本部都委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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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八十四農林字第四一五六○六三A號函略以:「有關濕地保護聯盟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三日濕南字第一五○號函貴部營建署請將台南市四草水鳥保區第二期區域劃為保區陳情案,如係建議依都市計畫法劃為保護區,本會無意見;如係建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條規定劃定為野生動物保護區,宜轉請該法地方主管機關(在省(市)為台灣省政府、在縣(市)為台南市政府)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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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三九三次會議決議:1、濕地保護聯盟意見,請台灣省政府函送台南市政府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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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俟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條規定完成法定程序劃定為野生動物保護區後,再專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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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本案提請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第三八七次會議審決後,又接獲如下逕向本部所提陳情意見,並經本部先函請台灣省政府先行審慎研酌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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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南市政府八十四年八月七日八四南市工都字第二八四二一號函為土城子段五○六一二地號內農漁區土地係屬省有地本府為興建棒球場之需,請變更為體育場用地供棒球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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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院王委員國清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親自交本部部長許銀貴君等陳情書,為台南安南區第四期發展區(住宅區)係台南市政府於七十二年十月五日南市工都自第六九二三二號公告發布實施『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內由農、漁區變更為低密度住宅區應俟安南區之主要道路系統配合台南市交通運輸之整體規劃完成後,始予通盤檢討并配設地區性商業中心,擬訂細部計畫後始得申請建築使用案經台南市政府依法訂程序擬定細部計畫,經本市都委會審議通過,呈送台灣省政府審議,但案經省府以與主要計劃說明書不符為由退回暫不予審議,後經重新公告的餘數月前業經省府都委會專案小組審畢,現呈送貴部都委會審議中,本案至今竟延宕十二年仍未獲權貴機關審核,致發展區地主無法忍受長年禁建,十分不滿政府阻礙地方發展吉人民權益受損,而懷疑政府治事能力,怨言載道。謹陳請鈞部體恤民情。早日完成審核台南市主要計劃通盤檢討案,以利地方開發及保障人民權益,紓解民怨。則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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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南市政府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八四南市工都字第三○五六一號為土城子段427等土地係市有地為配合台灣省政府住都局重機械工程隊等單位遷移至本市,請變更為機關用地供住都局興建辦公室、保養場、拌合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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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台南市政府八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八四南市工都字第一二一五四號函送安南區公所四草里八十五年度第一次里工作會報,鄰長會議八月里服務小組會議建議變更顯草街一段五○一巷遊一遊樂區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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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立法院施委員明德辦公室九月十三日南施字第八四○九○一三號函請本部儘速審議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明興段六七六、六七九、六七七、六七八、六六九、六七○,五筆土地變更為靜隱禪寺寺廟使用之保存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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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南市政府八十四年九月十二日八四南市工都字第三二二五五號函送私立鴻佳殘障庇護中心陳情變更媽祖宮段八五八─五地號農漁區為殘障教養院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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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台灣省政府建設廳八十四年九月十六日八四建四字第九○七○七號函致本部,有關台南市議會議員提議將該市公園路原陸軍配件廠用地爭取改設世貿中心乙案,經查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貴部正辦理審議中,本案轉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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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行政院秘書處八十四年九月二十日台八十四秘三三九八三號書函送吳清遊君致院長函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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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議儘速開放台南市安南區第四期擴大發展區之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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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議中央核准興建台南市安南區海佃路一段之加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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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台南市政府八十四年九月二十日八四南市工都字第三三一三四號函為土城子段363、363-2、349-2、3、49-9地號面積17.65公頃農漁區土地係屬省有地,本府為興建體育場以供興闢各項體育設施之需,請變更為『體育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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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台南市政府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九日八四南市工都字第三四○二一號函為檢送市民陳情縮小『綠二』小西門圖環之意見,請納入『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之逾期陳情案件,以供貴會審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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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交通部八十四年十月六日交總八十四字第○四○○○九號函略以:『蒙貴部同意本部電信總局於貴部都委會審議『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時列席說明,至為感謝,為免本部電信總局所轄台南電信局新興機房,因台南市公告實施計畫道路貫穿其中必需拆除,建請維持該機房現狀將計畫道路改道或廢止。』十三、台南市政府八十四年十月六日八四南市工都字第一一九九七一號函檢送本市佃西里里民大會建議變更十二佃『兒童遊樂場』元寶樂園以外部分為住宅區或農漁區乙案,請納入『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逾期人民團體陳情意見,以供貴會審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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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立法院廖委員福本八十四年十月致函本部營建署黃署長,請惠予核允錢麗娟希望在下次審議會中,親自列席提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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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本部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台(八四)內營字第八四八○五七三號函致台灣省政府略以:『立法院廖委員福本函囑錢麗娟君陳情請准予列席本部都委會審議『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會議說明乙節,為維護錢君權益及議案順利進行,同意由錢君或選派代表一人於本部都委會審議時,列席說明三分鐘,供審議參考。並請陳述意見後退席,前揭會議開會時間,屆時請台南市政府負責通知錢君。』十五、台南市政府八十四年十月十一日八四南市工都字第三五三一六號函檢送空軍後勤司令部陳情變更大恩段一○○一地號及新都段二四○地號內土地為機場用地案,請納入『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逾期人民團體陳情意見,以供貴會審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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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台南市政府八十四年十月二十日八四南市二都字第三六六○九號函,檢送本市重興里建議變更該里低密度住宅區為高密度住宅區案,請列入『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之逾期人民團體陳情意見,以供貴會審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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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台南市政府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八四南市工都字第三六八六九號函檢送謝德興先生所陳都市計畫道路(即西濱快速公路線一等二號八十米道路)切割八卦廟土地,請修正之意見,請納入『變更台南市主要計要(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之逾期人民團體陳情意見,以供貴會審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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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台南市政府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八四南市工都字第一二六○三○號函檢送原佃里里民大會所陳擴大原佃里住宅區範圍之意見,請納入『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之逾期人民團體陳情意見,以供貴會審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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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台南市政府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八四南市工都字第三七○二○號函檢送本市市民邱蝶所陳『變更(東寧路以北、開元路以南地區)中低密度住宅區為高密度住宅區』之意見,請納入『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之逾期人民團體陳情意見,以供貴會審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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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台南市政府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八四南市工都字第三七○一九號函檢送本市西區保良里里民大會所陳變更『綠二』為道路用地之意見,請納入『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之逾期人民團體陳情意見,以供貴會審議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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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一、行政院秘書長八十四年十月十三日台八十四專三六二○二號函送立法委員施明德書面質詢第○七八一號,請審慎評估台南市環保公園規劃案,避免政府機關與當地漁民嚴重對立,引發事端,喪失設立該公園之美意;同時對該公園之設計,在未定未之前,應經整體性之考量,不得嚴重影響當地養殖戶之生計,剝奪其工作權、生存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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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二、行政院秘書長八十四年十一月六日台八十四施字第三九三四八號函送立法委員王國清書面質詢第一二三○一號,台南市政府於七十二年十月五日公告實施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案將安南區第四期發展區由農、漁區變更為低密度住宅區,其主要計畫說明書規定:『上項變更為低密度住宅區應俟安南區之主要道路系統配合台南市交通運輸之整體規劃完成後,始予通盤檢討井配設地區性商業中心,擬訂細部計畫後始得申請建築使用。』,當地居民已忍受長達十二年禁建之苦,怨聲載道。建請內政部速審台南市都市計劃第三次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以期早日解決懸宕已久的禁建問題,以抒民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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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三、傅顯耀君等陳為台南市北區小北段三一七、三一七─一、三一八、三一八─一地號等四筆土地係具陳情書人等十一年所共有土地,其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原為部分住宅區及部分『文小五十三』學校用地且該地區已完成擬定細部計畫,於八十四年十月十三日逕為分割三一七、三一八地號為住宅區,三一七─一、三一八─一為學校用地,逕為分割後之住宅區面積減少,且部份土地造成不堪使用之畸零地,請在台南市主要計劃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內,在不增減學校用地面積範圍內調整畸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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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四、台灣省政府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八四府都二字第一○八三三九號函為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台南市政府擬先依貴部都委會三八八、三九○次會審議通過之內容予以修改圖說,並建議貴部惠予同意先行核定發布實施,以爭取市政建時效是否可行?請核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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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專案小組組成方式案」決議,案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可,由余委員鍾驥、楊委員重信、夏委員鑄九、張委員家祝(八十四年四月十四日後為馮委員正民接任)、倪委員世標組成專案小組,並由余委員鍾驥為召集人,上開專案小組分別於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二月二十五日、四月十二日、五月四日、五月十九日舉行專案小組審查會議,並於八十四年三月十三、十四日前往台南市實地勘查,且邀請蔡委員添璧、曹委員奮平、董委員美貞、潘委員丁白參加本專案小組審查會議,獲致結論,特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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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營建署並以八十四年一月十九日八十四營署都字第五○二○六號函將上開會議紀錄函送與會各單位與委員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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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茲准台南市政府八十四年六月九日八四南市工都字第○五五三九七號函送安平區延平街拓寬工程及歷史街區保存問題,擬處理情形到部略以:「說明:...二、有關本街是否保持原狀暫緩拓寬,攸關當地居民切身權益,本府前於八十四年二月四日及三月十六日與當地居民溝通協調,大多數居民仍希望本府不要再延,請儘速依八十三年度已通過預算並已依法於八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八三南市地權字第○三二六號公告完成徵收該計畫道路用地執行拓寬,以改善該地區破落之居住環境與進出之交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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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並以八十四年六月二十日台(八四)內營字第八四○四三八六號函轉送請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核示,特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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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案經提請本會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第三八八次、八十四年十月廿八日第三九○次會議審議,惟尚未審議完竣,特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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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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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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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三九○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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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部都委會八十年六月二十四第三四三次會議決議,爾後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案,有關公民或團體逕向內政部提議建應於本會第一次審議該計畫案前提出並予參考審議,逾期不再提會討論,以利本會審議工作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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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二號道路部分路線案穿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野生動物保育法核定之台南市四草野生動物保護區,請台南市政府邀集行政院農委會等相關單位協調取得共識後,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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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三九○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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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業以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台八十四內營字第八四八二七九三號函,檢送本會議紀錄及陳情書請台灣省政府教育廳於文到三日內惠復,俾提請近期內召開之本部都委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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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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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本日因尚有二件計畫案涉及時效問題,須提會討論。本案未及審議部分,請於近期內再安排會議時間,繼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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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八十三年十二月廿九日下午立法院周委員荃主持「台南延平老街之存廢協調會」,行政院廖秘書長正豪提示重點:「1台南市延平街居民對是否依計畫拓寬為六公尺兩極化之看法,目前溝通尚有距離,惟幾十年來政府對此問題之關心程度不定,致造成兩極化之觀念出現,謹代表政府部門表示歉意。2文化保存之觀念為全體國民之責任,非全為政府或當地居民單方面之責任,本案究係應否拆除拓寬巷道,非行政院可逕行決定。未來希有妥善周全之處理方式。3適逢台南市政府辦理之『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草案』近日已報請內政部核定,該部都委會可望於一個月內由專案小組先行審查,如未來都委會決議該巷道維持原計畫,自無不拆的道理,如決議變更為文化特定專用區,不予拆除地上物,屆時居民、各界人士切不可再有意見,惟其大前題是兼顧消防安全、民眾生命財產、文化保存各種問題,尤其是不可犧牲居民之權益。4文建會曾於十一月間表示願意支援補助研究經費辦理該地區文化、歷史特色之保存、社區建設再發展方案,希有充分之時間深入研討規劃交換意見,再作適當決定。」。惟據本署電詢台南市政府都計課查稱:「台南市延平街係屬都市計畫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民國六十二年以前劃設)細部計畫六公尺寬道路,長約三四七公尺。又台南市政府民政局曾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七日依文化資產保存法邀請學者專家初審,認定延平街不列為古蹟。茲依照行政院廖副秘書長八十三年十二月廿九日提示重點3,本案專案小組於本(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舉行專案小組第一次審查會議,並邀請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本部民政司、台灣省政府、台南市政府派員出席,並獲致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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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灣省政府、台南市政府係基於執行都市建設權責,開闢台南市延平街六公尺寬之都市計畫細部計畫道路。惟為期兼顧有關機關、單位對延平街歷史街區保存維護問題所提意見,建議請台灣省政府轉知台南市政府儘速邀集有關機關、單位及專家學者,並參照有關機關、單位意見研商,取得共識,研提具體意見(有關範圍、財源籌措請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台灣省政府研提意見、有關建築物樓地板面積移轉適法性請內政部研提意見,請台南市政府研提補償當地居民權益方式等後,報請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核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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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上開會議協商結論報請文建會核示後,再請台南市政府成立協調會,並同時委託規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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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規劃研究結果如有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建議專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以爭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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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議有關單位(內政部民政司、行政院文建會)儘速配合辦理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有關條文,以落實補償辦法,維護文化資產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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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查安平落聚落自早期至今除幾處列管古蹟外,並無受文化資產保存法之規範管制,又由於受到社會結構及經濟發展的衝擊,面臨延平街土地已有部分建地依民國三十八年發布實施之都市計畫指定建築線退縮建築現代式樓房,亦有部分舊宅頹廢不堪使用而棄居者,致延平街已不具原古街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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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擬尊重延平街居民多數意見,仍按原徵收六米計畫道路用地執行開闢整修,惟整修後該街路面將舖設石版磚材。致於安平舊聚落區內之其他未徵收計畫道路,本府則暫停編列徵闢經費預算,俟委請專家對安平古街區範圍(安平路、安北路、古堡街、平生路所圍範圍)之文化資源做整體性的調查研究並規劃具體可行性的再發展開發計畫後再據以開發。」。
業務單位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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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回復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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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變更回復為住宅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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卅二、吳清心君陳情將東區德高厝保護區十公頃,廢除變更為住宅用地或回復保護區設定前之未設定區以供人民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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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三九○次會議決議: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二十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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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曾接獲下列人民陳情准予列席本部都委會審議「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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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暫予保留,另案辦理及再行提會部分外,其餘部分退請台灣省政府依照下列各點及本會第三八八、三九○次會議決議,修正計畫書、圖,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先行公告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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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有關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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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七、台南市政府八十四年五月三日南市工都字第一三三六七號函送王炳林君陳情,變更案編號七|五十存二十七保存區東北角私人使用部分,變更為住宅區,文小七十正覺寺使用部分變更為保存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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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以下簡稱編號)一─四、七─五十決議,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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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八、台南市政府八十四年五月三日八四南市工都字第一三四八九號函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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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王炳林君陳情意見(同前項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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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蘇全木君等陳情勿將新興段二三一─一五地號變更為建地,請變更為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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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1、同編號一─四、七─五十決議,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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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台南市政府列席代表於十一月二十四日大會中口頭說明,上開土地非渠等所有,惟已協調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土地切結書,並編列預算,同意採納變更為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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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行政院新聞局八十四年五月八日強內民字八七七號函送楊水川陳情,請加速審議變更台南市第三次通盤檢討,俾公道一開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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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同編號五─十決議,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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卅一、洪正雄君等陳情公道一公園路至西門路段請維持原始規劃,不可南移,仍依四十米路寬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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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同編號五|十決議,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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卅五、王宗名君致函本部營建署黃署長對台南市道路中心樁執行錯誤公道一達十五.五公尺,IV|二號道路達三公尺,請依都市計畫樁管理辦法更正樁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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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同編號五|十決議,未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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卅六、行政院秘書處八十四年五月十七日台內一七五七五號函轉立法院王委員國清致院長函為台南市富台新村、光復新村、樂群新村及實踐二村房舍老舊居民企盼改建已數十年,為配合改建案,須將都市計畫長榮路與開元路口北側帶狀商一商業區變更為高密度住宅區,請鼎力玉成,以利四眷村整體改建國宅案之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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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同編號一|十八決議,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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卅七、高雄港務局八十四年五月十五日八四高港港灣字第一二七○一號函本部營建署,交通部八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交航八四第○○○七○九號函核定安平商港區域界線修正案,為配合安平商港第一期工程計畫施工所需用地,請將附圖一二.三二公頃農漁區,一.五二公頃及七公頃遊樂區,請准予列入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內變更為港埠用地,以配合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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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1、按台南市政府列席代表於十一月廿四日大會中口頭說明,該府業已另案辦理個案變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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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請循個案變更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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卅八、台南市政府八十四年五月十一日八四南市工都字第一四五○一號函送下列建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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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南市警察局建請將喜東段二十、二十|四地號國有農漁區土地變更為機關用地供警察局交通隊及拖吊廠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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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請台南市政府另循個案變更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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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五四、五七併本案處理)(二)台南市政府建請將鄭子寮低密度住宅區變更為機關用地,供北安排水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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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1、台南市政府列席代表於大會口頭說明,本土地位於市地重劃區內,且為市政府取得之抵費地,並請修正為抽水站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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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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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南市政府建請將妙壽段五七五地號國有地,變更為機關用地,供鄰里辦公室、圖書館使用。地下作停車場使用。本於公地公用原則並配合當地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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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1、基於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公有土地原則,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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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台南市政府代表於大會中口頭說明面積為○‧一五公頃。(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五三併本案處理)卅九、陳連進君等陳情將台南市開元段六三四等八筆地號住宅區土地變更為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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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請台灣省政府併本會第三九○次會議決議「研提台南市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之具體原則」內辦理後,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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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立法院廖委員福本本(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致電本部營建署,囑協助錢麗娟陳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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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五決議,未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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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行政院秘書長八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台八十四專一八四五七號函送立法院施委員台生書面質詢第二八一六號為台南市停車設施供需失調,政府應儘速謀求解決之道,通盤檢討都市計畫,提供更多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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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請台南市政府今後辦理通盤檢討時,納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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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台南市政府八十四年六月九日八四南市工都字第一八三六五號函請將現已報請農委員會解編中之保安防風林地遊樂區(省躬段二四○|九等十二筆)變更為停車場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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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同意採納,惟興建時應考量綠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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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立法院謝委員聰敏本(八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致函本部黃部長函轉吳清心君陳為台南市東區德高厝保護區,今軍方已將土地歸還,軍事設施已全裁撤,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已非必要之公共設施,應即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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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1、按台南市政府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南市工都字第三九七八○號函略以:「有關吳君建議德高厝舊聚落東側之保護區,依本府四十五年十月十六日南市建土字第四三一四五公告之台南都市計畫圖示,其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係屬未設定區,於民國六十五年間,因配合東側台南縣仁德鄉崁腳段空軍彈藥庫等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之劃設,仍公告彈藥庫週邊一五○公尺範圍為禁建區。嗣該府於六十八年間辦理變更及擴大台南市主要計畫時,則依彈藥庫週邊一五○公尺範圍之禁建區圓弧型外切連結線範圍予以規劃為保護區,並經本府以六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南市工都字第五三二一○號公告發布實施在案。目前該址之彈藥庫業經空軍裁撤,且經派員前往實地勘查屬實。」2、台南市市長於大會口頭亦建議變更可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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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陳情意見台南市、台灣省都委會均未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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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項暫予保留,另案辦理,並請於計畫書、圖內敘明,並請台灣省政府函詢軍方,上開軍事禁建區是否已解除,如已解除,則請該府函轉台南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定程序,審慎研提具體計畫內容,開發方式相關資料後,再行報部核定。(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二十、三十二及同意陳情人列席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大會中陳述意見一,併本案處理)四四、台灣電力公司八十四年六月十六日電財字第八四○六|○九四三號函本部營建署,請將新南段二六八|六、二六九|十九、二十、二十一等地號○.二公頃住宅區變更為變電所用地,俾擴建變電所以應日增用電需求。*本會決議: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十五─十五決議,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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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七、陳平和君等陳為公道一都市計畫道路請暫緩拆除,俟中心樁位置合於公正、公道之原則確定後,才來決定如何開闢,以安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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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同編號五─十決議,歉難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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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八、台南市政府八十四年六月二十日八四南市工都字第○八九七七一號函轉白錫忠君逕向總統府吳秘書長陳為渠所有位於台南市育樂段二八九地號停四停車場用地,請變更回原來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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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1、民國六十八年即劃定為停車場用地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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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歉難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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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九、立法院施委員台生致函本部營建署黃署長,為薛豐田君陳情為喜樹國小學校用地西南側範圍准予變更為住宅區,台南市政府已同意,請再惠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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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同編號一─十八決議,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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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台南市政府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八四南市工都字第○九一六五六號函為興農段一九九、一九九|一、二○○、二○○|一、二四一|一等地號土地業由環保署補助興建廢車停車場,爰依行政院核定之加速淘汰老舊車輛及回收清除處理方案規定,請變更為資源回收專用區,以配合廢機動車輛回收處理用地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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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同意採納,惟請研提專用區之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包括允許使用項目及強度,並納入計畫書內,俾供將來執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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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依據本部營建署國會聯絡人回報單,許委員添財囑,關於台南市喜樹國小變更案,涉及貴部都委會刻正審議之「變更台南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現查該校業正式與地主薛豐田君協調取得共識,同意薛君所請,本案敬請貴部查明向都委會說明,並支持兩造協調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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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同編號一─十八決議,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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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依據本部營建署國會聯絡人回報單,施委員台生囑,關於台南市喜樹國小變更案,涉及貴部都委會刻正審議之「變更台南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現查該校業正式與地主薛豐田君協調取得共識,同意薛君所請,本案敬請貴部查明向都委會說明,並支持兩造協調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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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同編號一─十八決議,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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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台財產南南三字第八四六○七九三四號函為台南市安平區妙壽段五七五地號國有商業區已報奉財政部核准辦理現狀標售,對於台南市政府陳報「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擬變更為公共設施機關用地,特函表示異議,敬請惠予維持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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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基於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公有土地原則,未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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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洪和良君等陳為渠等承租台南市南區喜東段二○號,係四十餘人依賴上開土地養殖維生,台南市政府不明究竟將上開土地變更為機關用地,請內政部察核實情紓解民困,阻止變更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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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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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國立台南師範學院八十四年七月六日八四南師總字第一二一九號函向本部提該校意見,有關本校校地部分之,本校南側九公尺都市計畫道路及以南部分之學校用地變更為中密度住宅區乙節,維持原計畫為學校用地,其餘部分同意依照台南市政府所公告之變更草案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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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同編號一─九決議,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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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台南市政府八十四年七月八日八四南工工都字第○九四六三三號函送該市喜樹國民小學函對薛豐田君陳情將該校四六二之一、一一六五之一、一一六六之一地號土地變更為住宅區,並向台南地方法院認證,如蒙修正通過,願無條件將一○九平方公尺土地捐贈市政府,案經家長委員會會商,認為學校用地尚敷使用,為地方和諧起見,同意依其所請,以維護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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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同編號一─十八決議,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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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七、立法院蘇委員火燈八十四年七月十二日致本部楊政務次長,交下洪和良君陳情書,並來電囑特請關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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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洽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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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八、吳伯傳君等陳為台南市東區德高厝保護區,因空軍彈藥已裁撤七年,請變*本會決議: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四十三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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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九、李茂德君陳情為台南市政府於六年前開始發放「公道一」南側受拆戶的土地賠償金。北側少數短見之地主,為個人私利,罔顧公義,市府基於人情壓力下,有意將四十米寬的道路,僅拓寬二四‧五米,致使道路形成彎曲瓶頸,其經濟效益大減,有異議之一五‧五米寬,以後再行處理,政府鄉愿,百姓倒楣,如此作法,深感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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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同編號五─十決議,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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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立法院施委員台生八十四年七月卅一日致函本部,囑本部審查時惠予核准台南市立殯儀管陳情將安平區海興段原遊三變更為墓十用地,以設置台南市第三處納骨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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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四決議,同意台南市政府列席代表於九月二十五日大會中口頭說明,並請於本案核定前函送內政部本項變更內容、範圍圖、綠化計畫俾作為核定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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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陳萬龍、陳源龍君陳為台南市東區德高厝保護區,因空軍彈藥已裁撤七年*本會決議: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四十三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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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台南市政府八十四年七月廿七日八四南市工都字第二六六二三號函,有關本市環保局擬變更喜北段五五二|二、五七九地號為機關用地供清潔對、車庫及保養廠遷移之用,貴會前已納入「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本府函送之逾期人民團體陳情案件第二十一案,今該局又要求將喜北段五五二地號一併納入檢討變更範圍,請貴會於審議該案時,一併列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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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據台南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本案農漁區土地均為市有地,依公共設施用地應儘先利用公有土地之原則,同意採納將上開三地號農漁區土地變更為機關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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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吳清心陳請「空軍彈藥庫七十七年裁撤完竣,請將東區德高厝保護區變更為住宅區。前述德高厝保護區縣市交界處計畫一三十米寬南北向幹道,北接東門路,南與三|二六|一八M崇善路及南十一北堡路(十八、十五米)相接,以建立較順暢之交通網路。並延長三|三三|一四M仁和路與之相接,避免造成幹道淪為死巷。三等二十七號二十米生產路東段為一重要之幹道,原計畫將之廢除,實屬不當,請求恢復,以免造成後代之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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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1、請台灣省政府查明吳君所陳是否屬實,函復內政部後,再行提會討論。(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卅二及同意陳情人列席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大會中陳述意見一併本案處理。)*本部業以八十四年十一月七日台八十四內營字第八四八○六一八號函,將本會議紀錄函送台灣省政府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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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1、上列陳情意見十四,錢麗娟君選派代表林高炫君列席大會陳訴意見,洽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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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上二十三件陳情意見,歉難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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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詳原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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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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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本會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三九○次會議審決本案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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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專案小組四月十二日、五月四日、五月十九日三次會中研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五(四十一項)部分,對交通運輸系統功能分析、未來人口產業發展方向、以及安南區社區、鄰里架構等資料無法提出,致無法研判道路規劃是否妥適及是否能符合交通需求,是以僅就台南市政府列席代表於五月十九日、九月二十五日會中口頭提出有迫切性需要之道路先予審議,除下列各點外,其餘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五部分維持原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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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意安南區下列新劃設變更之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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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二|八○m,二|七|八○m(編號五|一九、五|二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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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有關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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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濕地保護聯盟八十四年二月十三日濕南字第一四八號致本部營建署為西濱快速道路與台南市一|二|八十公尺道路,應移出四草野生動物保護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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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同決議參─一─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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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同意採納,台南市政府列席代表於大會中口頭說明,該府業於十一月三日邀請行政院農委會、省府農林廳、林務局、公路局、濕地保護聯盟、台南市野鳥學會、台南市漁權會等單位研商,共獲致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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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等四十五號道路自三─四十三號道路以南之路段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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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等二號道路自二等十三號道路(現已開闢完成之西濱公路)以西之東西向路段以避開野生動物保護區,部分南移利用鹽水溪排水幹線南岸,予以修正規劃銜接西濱快速公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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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等二號道路位保安林東側之南北向路段(即西濱快速公路線)修正西移至保安林西側海岸,惟將來該西濱快速公路工程於施工前要完成環境影響評估。」,惟應請台灣省政府於本案核定前,將變更計畫內容及計畫圖函送內政部,俾作為核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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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經濟部工業局代表於大會中口頭提案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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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據台南市政府『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說明書』,原一─三計畫道路於台十七線以北及一─四計畫道路以南均採六十公尺寬,而台十七線至一─四計畫道路間之道路寬度則採一百公尺,因此穿越台南科技工業區東區基地之路段為一百公尺寬。故建議將經過台南科技工業區之道路範圍寬度縮滅為六十公尺,以維持道路六十公尺之一致性,為保持原寬一百公尺之景觀林蔭之意向,將於兩側科技工業區土地,規劃各十公尺綠帶,另為維持道路之一致性,一─三號道路位於台十七線以南及科技工業區以北之路段,亦建議縮減為六十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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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科技工業區南側為生態保護區,為保護其資源、避免干擾生態保護區內之活動,故於環境影響評估中承諾,於工業區開發時應先於兩區邊界,設立一隔離土堤,以阻隔對保護區內生態環境之干擾。但因科技工業區與生態保護區之邊界,即為一─四號道路部份路段,道路與保護區間已無空間足以設置隔離土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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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建議將一─四號道路與生態保護區相鄰路段,其道路中心線往北移十二.五公尺,在道路邊界與工業區邊界間可施築隔離土堤及截流溝,以使科技工業區在符合環境影響評估之要求下,得以順利展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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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四號道路於一─三號道路以西路段,因現規劃二條道路之交流道位置略偏北,以致一─四號道路經過一─三號道路後,其路線會與科技工業區邊界產生一交角,因而於科技工業區土地使用上,會於一─四號道以南部份產生一狹長獨立之土地,約有三公頃,無法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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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建議一─四號道路於一─三號道路以西路段及交流道位置略向南移,使得工業區邊界與道路邊界一致,減少無法利用之土地產生,使科技工業區土地得以充份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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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同意採納,惟請台灣省政府於本案核定前,並取得經濟部工業局同意,將變更計畫內容及計畫圖函送內政部,俾作為核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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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台南市政府列席代表口頭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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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內容│面積│││││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本會決議│││││原計畫│變更後計畫│(公頃)│││││一|三│變八十五│「文小55」│國小學校用地│低密度住宅區│0.07│「文小55」東南三角形土地,面積│附帶條件:│一、本會第三九○次會議決議:││││東南隅(西││││0.07公頃,在該地區細部計畫案內│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除應將套繪錯誤、規劃不當理由,增列於││││和路北側)││││已規劃一條八公尺道路貫穿其間將│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變更理由欄內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之隔離,已不適作為學校用地,將│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議意見及附帶條件通過。││││││││該部份學校用地照批鄰土地使用分│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二、台南市政府列席代表於十一月二十四日大││││││││區予以變更為低密度住宅區。經調│,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會中口頭提案,係主要計畫套繪錯誤及規││││││││整變更後「文小55」國小學校用地│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劃不當所產生。如依省府核議意見(應另││││││││面積為2.08公頃。│發照建築。│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乙節)處理││││││││││,難以執行,其理由:變更地形係依現況││││││││││調整,且面積狹小、地形不規則,無法以││││││││││個案擬定細部計畫,建請刪除省府核議上││││││││││開附帶條件。││││││││││三、基於套繪錯誤更正理由,除同意採納刪除││││││││││台灣省政府核議之附帶條件外,其餘仍維││││││││││持本會第三九○次會議決議。│├─│一|五│變一百零│「文大1」│大專學校用地│中密度住宅區│0.37│成功大學舊校區東南側現有校地圍│附帶條件:│一、本會第三九○次會議決議:│││四│(成功大學││││牆外,實地作為住宅使用,且成大│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除應將套繪錯誤、規劃不當理由,增列於││││)││││現有校用已足供使用。│含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變更理由欄內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用地與擬具具體公平合│議意見及附帶條件通過。│││││││││理之事業及財務計畫)│二、台南市政府列席代表於十一月二十四日大│││││││││,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會中口頭提案,係主要計畫套繪錯誤及規│││││││││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劃不當所產生。如依省府核議意見(應另│││││││││發照建築。│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乙節)處理││││││││││,難以執行,其理由:變更地形係依現況││││││││││調整,且面積狹小、地形不規則,無法以││││││││││個案擬定細部計畫,建請刪除省府核議上││││││││││開附帶條件。││││││││││三、基於套繪錯誤更正理由,除同意採納刪除││││││││││台灣省政府核議之附帶條件外,其餘仍維││││││││││持本會第三九○次會議決議。│└││││變更內容│面積│││││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本會決議│││││原計畫│變更後計畫│(公頃)││││├│一|六│變一百零│「文小10」│「文中10」│中密度住宅區│0.31│依實際使用現況調整學校用地範圍│附帶條件:│一、本會第三九○次會議決議:│││六│(長榮中學│中學用地│││及面積。│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另│除應將套繪錯誤、規劃不當理由,增列於││││)├───────┼──────────┼────┤1.將私立長榮中學南側現有學校圍│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變更理由欄內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中密度用地│私立學校用地│0.04│牆外面積0.31公頃中學用地變更│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議意見及附帶條件通過。││││├───────┼──────────┼────┤為中密度住宅區。│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二、台南市政府列席代表於十一月二十四日大│││││「文中10」│私立學校用地│7.14│2.南側現有圍牆內面積0.04公頃中│事業及財務計畫),並│會中口頭提案,係主要計畫套繪錯誤及規│││││中學用地│││密度住宅區和其餘原劃設之中學│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劃不當所產生。如依省府核議意見(應另││││││││用地依內政部劃設私立學校四要│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件變更為私立學校用地。│建築。│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乙節)處理││││││││││,難以執行,其理由:變更地形係依現況││││││││││調整,且面積狹小、地形不規則,無法以││││││││││個案擬定細部計畫,建請刪除省府核議上││││││││││開附帶條件。││││││││││三、基於套繪錯誤更正理由,除同意採納刪除││││││││││台灣省政府核議之附帶條件外,其餘仍維││││││││││持本會第三九○次會議決議。││一|八│變一百三│「文中3」│高中學校用地│中密度住宅區│0.20│依照省立台南女中使用現況及參考│附帶條件:│一、本會第三九○次會議決議:│││十│(省立台南├───────┼──────────┼────┤地籍資料調整學校用地範圍及面積│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另│除應將套繪錯誤、規劃不當理由,增列於││││女中)│中密度住宅區│高中學校用地│0.07│。│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變更理由欄內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1.將學校東側已屬校地部分,面積│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議意見及附帶條件通過。││││││││0.02公頃中密度住宅區變更為學│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二、台南市政府列席代表於十一月二十四日大││││││││校用地。│事業及財務計畫),並│會中口頭提案,係主要計畫套繪錯誤及規││││││││2.將學校北側與建業街、大埔街間│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劃不當所產生。如依省府核議意見(應另││││││││所夾畸零地,面積0.05公頃中密│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度住宅區變更為學校用地。│建築。│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乙節)處理││││││││3.將學校西南側,學校現有圍牆外││,難以執行,其理由:變更地形係依現況││││││││,已建築樓房使用之學校用地(││調整,且面積狹小、地形不規則,無法以││││││││面積0.20公頃)變更為中密度住││個案擬定細部計畫,建請刪除省府核議上││││││││4.經調整變更後「文中3」學校用││開附帶條件。││││││││地面積為6.31公頃。││三、基於套繪錯誤更正理由,除同意採納刪除││││││││││台灣省政府核議之附帶條件外,其餘仍維││││││││││持本會第三九○次會議決議。│││││變更內容│面積│││││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本會決議│││││原計畫│變更後計畫│(公頃)││││├│一|十│變一百六│「文小38」│國小學校用地│中密度住宅區│0.25│依照學校使用現況調整學校用地範│附帶條件:│一、本會第三九○次會議決議:│││十一│(德高國小├───────┼──────────┼────┤圍。│變更為住宅區部分應另│除應將套繪錯誤、規劃不當理由,增列於││││)│中密度住宅區│國小學校用地│0.03│1.西側學校圍牆外之國小學校用地│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變更理由欄內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面積0.25公頃)變更為中密度│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議意見及附帶條件通過。│││││保護區│國小學校用地│0.01│住宅區。│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之│二、台南市政府列席代表於十一月二十四日大││││││││2.北側學校圍牆內面積0.03公頃中│事業及財務計畫),並│會中口頭提案,係主要計畫套繪錯誤及規││││││││密度住宅區及面積0.01公頃保護│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劃不當所產生。如依省府核議意見(應另││││││││區變更為國小學校用地。│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3.變更後「文小38」學校用地面積│建築。│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乙節)處理││││││││為3.55公頃。││,難以執行,其理由:變更地形係依現況││││││││││調整,且面積狹小、地形不規則,無法以││││││││││個案擬定細部計畫,建請刪除省府核議上││││││││││開附帶條件。││││││││││三、基於套繪錯誤更正理由,除同意採納刪除││││││││││台灣省政府核議之附帶條件外,其餘仍維││││││││││持本會第三九○次會議決議。││一|十五│人193│「文中14」│「文中14」│低密度住宅區│0.65│1.華興段一六之六號土地部份被劃│附帶條件:│一、本會第三九○次會議決議:││││崑山中學南│中學用地│││為「文中14」崑山中學學校用地│變更為住宅區部份應另│除應將套繪錯誤、規劃不當理由,增列於││││側├───────┼──────────┼────┤,惟該地地形特殊與校地間高低│行擬定細部計畫(含配│變更理由欄內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文中14」│私立學校用地│2.63│差達五公尺,且部份已為既成巷│置適當之公共設施用地│議意見及附帶條件通過。│││││中學用地│││道隔離,已不適作為學校使用。│與擬具具體公平合理事│二、台南市政府列席代表於十一月二十四日大││││││││故予變更為住宅區。│業及財務計畫),並俟│會中口頭提案,係主要計畫套繪錯誤及規││││││││2.其餘校地依內政部劃設私立學校│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劃不當所產生。如依省府核議意見(應另││││││││四要件變更為私立學校用地。│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築。│程序發布實施後始得發照建築乙節)處理││││││││││,難以執行,其理由:變更地形係依現況││││││││││調整,且面積狹小、地形不規則,無法以││││││││││個案擬定細部計畫,建請刪除省府核議上││││││││││開附帶條件。││││││││││三、基於套繪錯誤更正理由,除同意採納刪除││││││││││台灣省政府核議之附帶條件外,其餘仍維││││││││││持本會第三九○次會議決議。│└────┴────┴─────┴───────┴──────────┴────│變更內容│面積│││││編號│原編號│位置├───────┬──────────┤│變更理由│附帶條件或其他說明│本會決議│││││原計畫│變更後計畫│(公頃)││││├──────────┤│五|九│變九十│「三等二三││以實地現有道路中心樁│──│1.現有道路中心樁位已執行數年,││一、台南市政府列席代表口頭說明本項係依照││││號二0M」││位為準劃定該段路線位││且該路段地籍按該中心樁位分割││六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核定之計畫圖釘樁││││,道路(公││置。││完竣。││並已徵收完畢,為避免爭議,特此敘明。││││園路與西門││││2.經多年發展後之現況地形與光復││二、同意採納台南市府列席代表口頭說明,依││││路四段間路││││初之早期都市計畫圖上繪示地形││照民國六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核定公布之││││段)││││相較,變化頗異,且早期都市計││都市計畫圖通過。││││││││畫圖老舊折皺,貫難再依早期舊││三、請台灣省政府轉知切實查明修正變更理由││││││││都市計畫圖勘定出該段路之實地││,以杜紛爭。││││││││精確位置。││││││││││3.三等廿三號道路係本市鄭子寮地││││││││││區東西向連終交通之主要幹道,││││││││││本路段不能廢除。││││││││││4.現有道路中心樁位經檢測結果該││││││││││適路位置與新都市計畫圖相符。│││└柒、本部曾接獲下列人民陳情准予列席本部都委會審議「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會議說明陳情意見,案經奉准且函復,為維護人民權益及議案順利進行,同意陳情人於本部都委會審議時,說明三|五分鐘供審議參考,並請陳述意見後退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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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於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本會第三八八次會議列席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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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慶豐商業銀行,准予選派代表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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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十七決議,歉難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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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電公司,准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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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十五─十五決議,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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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郭瑞昌君,准予一位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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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二決議,歉難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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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黃灶君等,准予推派代表二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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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五─十決議,歉難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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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正覺寺管理人吳錦君,准予一位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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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一─四、七─五十,同意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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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吳玉足君等,准予一位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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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同變更內容明細表編號五─九決議,歉難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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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電信總局,准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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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決議: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一決議,請台南市政府應與電信局協商後,再開闢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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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一、本會第三九○次會議紀錄有關本案決議貳有關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部分之決議文增列「暫予保留,另案辦理,並應於計畫書圖敘明。」二、本會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三九○次會議審決本案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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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有關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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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九、李月娥君等陳情將渠建業街三十七巷之文中三學校用地恢復變更為住宅區均領有市政府合法之建造及使用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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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請內政部函請台灣省政府教育廳就陳情人所陳土地部分,是否仍有保留必要且在三年內有取得土地計畫,表示具體意見後,再行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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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同意陳情人列席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第三八八次會議陳述意見五併本案處理。)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本會第三八八次會議陳情人列席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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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立法院洪委員奇昌致函本部營建署請同意台南市建業街三十七巷(台南女中等學校用乙案)陳情人代表列席說明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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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俊銘、郭達儒君代表列席八十四年八月十一日大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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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三九○次會議決議:同逕向內政部陳情意見二十九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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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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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處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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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暫予保留,另案辦理並俟教育廳函復到部後,再提會審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