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971-審議事項-第二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基隆市都市計畫(七堵暖暖地區)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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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971
案件id
MOIO3971-4-006-3b85fe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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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七二、四八○、四八一次會議審決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四年五月十一日八四府建四字第一五一五九三號函檢附計畫書圖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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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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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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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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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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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案前經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三九○次會議決議:「由本會委員組成專案小組審查,研獲具體提會討論」。案經簽奉兼主任委員核可,由余委員祿慶、蔡委員添璧、馮委員正民、張委員元旭、倪委員世標、許委員坤南、楊委員重信等七人組成專案小組,並由蔡委員添璧為召集人,本專案小組於八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十二月十四日舉行二次審查會議,獲致具體結論,特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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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關保護區變更為可建築用地部分:除具有時效性或特殊情形者外,不予討論,併下次通盤檢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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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詳原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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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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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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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以下三件陳情案為專案小組審查會後提出,不予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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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同意本案專案小組左列審查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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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通盤檢討部分:因基隆市政府並未訂定變更原則,因此有關綱要性(全市性)、原則性、爭議性之部分,請納入基隆市全市之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內,再作整體考量,併請基隆市政府另行辦理通盤檢討,不受兩年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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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年期:請俟辦理基隆市全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時,再予檢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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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案變更內容綜理表部分: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案名: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一
陳情人:
財團法人基隆市私
立博愛仁愛之家原碇內國小預定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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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前經個案方式辦理「變更基隆市七堵暖暖地區(暖暖區)都市計畫(部分學校用地為社教用地)通過在案,但因變更計畫圖未盡精確,致使用分區土地依變更圖逕為分割後,其面積與計畫書所載之變更面積不符,使安養大樓使用基地(社教專用區)部分與學校用地重疊,特提出變更以符實際。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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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基隆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意見,同意採納,併請基隆市政府查明實際變更範圍、面積,修正計畫書、圖。
陳情案名: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二
陳情人:
隆興中股份有限公
司(原變三十)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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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因「基隆市東西向快速公路萬里瑞濱線都市計畫變更案」將徵收該公司商業區及住宅區等建築用地1.6公頃,因土地價值與徵收補償費相差過大,為減少權益損失,特提出修正之變更建議。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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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一:變更部分商業區為住宅區,原商業區為住宅區,原捐贈保護區為公園部分不變,捐贈住住宅區為公園部分減為1.4公頃;另徵收補償費不俱領。方案二:商業區與住宅區損失之樓地板分配在業主所有之容積率上。方案三:被徵收部分仍維持商業區但該部分不計入容積,捐贈住宅區為公園部分2.4公頃,由業主取回1.1公頃,並維持住宅區。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三
陳情人:
李○發(七堵區明
德一路三一七號所臨兩條到路相交截角處)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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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七堵起沿明德一路邊新闢十一公尺道路銜接明德一路,其道路截角喇叭口範圍太大要拆除部分民房,請准予變更都市計畫道路為住宅區免拆民房。(原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第十三案)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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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台灣省政府轉知基隆市政府依「台灣省都市計畫道路交叉處截角長度標準表」以圓弧方式修正道路截角,並依該修正結果,配合修正計畫書圖。
陳情案名: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四
陳情人:
許○仁
陳情地點:
(七堵區鶯
石段石厝坑小段一一○--四地號等八筆土地,大華一路往石厝坑軍事用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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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機關用地為軍方使用因市民向軍方申請解除開放建築,76.11.18會勘結果「申請人所陳情土地、油庫無使用計畫,對油庫安全無影響之下,軍方原則同意申請人逕為申請都市計畫變更。」申請恢復原使用編定案。陳情土地在辦理建築時,經辦理土地逕為分割後,發現土地使用分區屬都市計畫保護區,使建物興建地下二層完工後即停工至今,停工期已逾二年,使地主權益損失不貲,陳請將該土地變更為商業區。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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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經台灣省政府、基隆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許君陳情意見之緣起後,經與會委員充分研討交換意見,咸認為許君所有土地近百分之九十已變更為機關用地,基於地主損失甚鉅,且所陳土地軍方已原則同意變更用途,爰修正計畫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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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連接現有住宅區部分之平坦私有土地部分,請基隆市政府查明地號後同意優先變更為住宅區,以彌補土地所有權人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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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餘部分併下次通盤檢討,再行考量。請基隆市政府就本案原建照申請、核發情形等補充說明資料提下次大會報告。
陳情案名: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五
陳情人:
柳○來、姚○麟
陳情地點:
(
七堵區大華段二四○--五、二五一--八、二四二--二號地號土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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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機關用地為軍方使用因市民向軍方申請解除開放建築,76.11.18會勘結果「申請人所陳情土地、油庫無使用計畫,對油庫安全無影響之下,軍方原則同意申請人逕為申請都市計畫變更。」申請恢復原使用編定案。陳情土地在辦理建築時,經辦理土地逕為分割後,發現土地使用分區屬都市計畫保護區,使建物興建地下二層完工後即停工至今,停工期已逾二年,使地主權益損失不貲,陳請將該土地變更為商業區。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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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經台灣省政府、基隆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許君陳情意見之緣起後,經與會委員充分研討交換意見,咸認為許君所有土地近百分之九十已變更為機關用地,基於地主損失甚鉅,且所陳土地軍方已原則同意變更用途,爰修正計畫書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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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連接現有住宅區部分之平坦私有土地部分,請基隆市政府查明地號後同意優先變更為住宅區,以彌補土地所有權人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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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餘部分併下次通盤檢討,再行考量。請基隆市政府就本案原建照申請、核發情形等補充說明資料提下次大會報告。
陳情案名: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六
陳情人:
黃○傑
陳情地點:
(暖暖區源遠
段136、136-1、136-2、137、138地號土地)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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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其所屬土地於民國六十二年都市計畫擬定時全部被劃為到路及兒童遊戲場用地,為減少土地所有權人之損失及鄰地海軍詳和老人安養宿舍並無設置兒童遊戲場之必要,陳情變更為住宅區。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七
陳情人:
鄭○棋、王○金、
邱○龍
陳情地點:
(暖暖區碇內段溪西股小段199-11、199-2、66-25、66.-5地號土地)(0.6112Ha)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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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該工業區內塑膠工廠因顧及對基隆河之水源污染環保問題,自行停業生產已達十餘年,為促進市區發展、鼓勵市民走向正當活動舒解身心,擬於該地區依「都市計畫工業區變更審議規範」變更都市計畫設立商業及育樂場所。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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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原計畫,俟基隆市全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併案參考。
陳情案名: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八
陳情人:
林○南
陳情地點:
(安樂區鶯歌石段鶯歌石小段132-3等33筆土地)(16.9405公頃)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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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該筆土地於民國七十二年基隆市政府規劃安樂區果菜批發市場時,未使用公有土地或保護區土地逕將申請人所又之住宅區土地變更為批發市場用地,使陳情人損失嚴重,業曾提出異議,且至今未領取補償費。前開土地部分緊鄰果菜市場,地處長庚醫院對面,面臨麥金公路,週邊交通便利,公共設施完備,為彌補過規劃之不當,陳請准予變更為住宅區及商業區。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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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原計畫,俟基隆市全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併案參考。
陳情案名: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九
陳情人:
周○夏
陳情地點:
(暖暖區源
遠段1132地號)(0.3028公頃)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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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請該綠地之規劃不當,鄰近已有一公園用地(公十五),無須另設一綠地為輔。又該地劃定為綠地後遲不徵收,卻又限制使用,為維護土地所有權人之生活權、財產權及公平性問題,陳請變更都市計畫。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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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原計畫,俟基隆市全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併案參考。
陳情案名: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十
陳情人:
詹○棟
陳情地點:
(七堵區鶯
歌石段鶯歌石小段二一七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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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變更綜理表第十案備註項目「限由政府機關開發使用」部分,為解決政府開發沉重負擔,應鼓勵民間興建。
建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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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項目「限由政府機關開發使用」部分,建議修正為獎勵私人興闢開發。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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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十案。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二十九案。
陳情案名: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十一
陳情人:
林○梅
陳情地點:
(暖暖區過
港段544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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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人向土地所有權人熊壽仁君承購土地多年作寺廟用地多年,已多年無法過戶,為使地藏庵發揚光大,合法取得土地所有權,特提出陳情。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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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十案。併變更內容綜理表第二十九案。
陳情案名: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十二
陳情人:
邱○龍
陳情地點:
(七堵區大
華段1316地號)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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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鄰之七堵區大華段1313地號為加油站(現已營業中),且該君所有土地之河川管制線已退除,現該君所有土地因分屬加油站及商業區無法完整使用,且目前加油站部分已正式使用,本土地實無劃為加油站之需要,為減少人民損失,陳情與鄰地商業區合併使用,變更使用分區為商業區。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陳情案名:
三、逕向本部陳情意見部分:
陳情編號:
十三
陳情人:
財團法人興毅社會
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台灣省基隆市分會
陳情地點:
(暖暖區碇內段溪西股小段四五之三地號)(0.4132公頃)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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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會陳為該區位於獨立之山頭,風景幽麗,適合闢為民眾活動、休閒場所,本會已取得土地所有權人捐贈土地,並集資新台幣五千萬元,興建孔子紀念堂(基隆孔廟)、圖書館,提供市民、學校團體作為各種藝文活動、祭孔大典等使用,以宏揚孔孟聖道。
建議辦法:
部都委會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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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持原計畫,因申請變更位置跨越七堵暖暖地區與港口商埠地區兩都市計畫區,俟基隆市全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併案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