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971-審議事項-第四案:內政部為變更高速公路頭份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部分住宅區、商業區、農業區為道路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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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971
案件id
MOIO3971-4-008-b560b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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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交通部八十四年八月十五日交總八十四(一)字第○○五○八八─一號函為國家建設六年計畫行政院列管之中山高速公路新竹─員林段拓寬工程改善頭份交流道需要,爰依「配合國家建設六年計畫辦理逕為變更都市計畫作業要點」規定,申請由內政部辦理逕為個案變更都市計畫,並檢送計畫書圖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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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暨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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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計畫範圍: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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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理由及內容: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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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開展覽及說明會:八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至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分別在苗栗縣政府、頭份鎮公所公開展覽三十天,並於八十四年十月四日於頭份鎮公所舉辦說明會,且經刊登於八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聯合報十七版公告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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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茲准交通部八十五年一月三日交總八十五(一)字第○○○○一○號函檢送左列公展期間陳情案研析意見到部,特提會討論決定。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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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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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民或團體意見,同意依照工程用地單位(交通部)研析意見辦理,並請工程用地單位將研析意見分別函復陳情人。
人民陳情案件
陳情編號:
一
陳情人:
陳○欽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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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補償其地上設施費用。2.土地徵收地價以市價補償。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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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改良物補償,徵收時由苗栗縣政府依規定辦理。2.以市價徵收與平均地權條例規定不符。目前土地地價補償係依徵收當時土地公告現值加四成計算另發給每公頃施工獎勵金一百廿萬元。
陳情編號:
二
陳情人:
陳○田等十七人
陳情理由: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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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本案變更範圍內,非屬工程用地機關權責。宜請其於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時向權責機關申請。
陳情編號:
三
陳情人:
陳○琳等三人
陳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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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區段徵收方式處理2.土地徵收地價以市價補償3.地上物之補償給予最高之估價4.徵收所剩之畸零地請一併徵收
業務單位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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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變更都市計畫範圍僅變更為道路用地,並未變更為其他可建築用地,無法辦理區段徵收。2.意見同編號一研析意見2.。3.意見同編號一研析意見1.。4.依土地法規定,於徵收公告期滿六個月內,由土地所有權人向所屬地政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