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971-審議事項-第六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台中市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鐵路用地、部分住宅區、學校用地、公園、道路為道路用地兼作鐵路使用、部分行水區為鐵路用地兼作河川使用、部分高速公路為高速公路用地兼作鐵路使用、部分行水區、道路為道路用地兼作鐵路及河川使用)(供高速鐵路使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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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971
案件id
MOIO3971-4-010-a0127b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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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九五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八四府建四字第一六七六四五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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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暨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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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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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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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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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除下列各點外,其餘准照台灣省政府核議意見通過,並退請該府依照修正計畫書、圖及案名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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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水區應依現行計畫修正為河川區,且將來高速鐵路工程興闢時,應先徵得水利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於河川區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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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同意台中市政府列席代表說明意見,於計畫書中增列:「屬於後期發展地區(不包括河川區)部分之土地所有權人,如同意先行提供土地供高速鐵路使用者,得保留其土地於該地區將來辦理市地重劃時之土地分配權,否則仍應依法辦理徵收或協議價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