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971-審議事項-第八案:台灣省政府函為變更新竹漁港特定區主要計畫(部分工業區、道路用地為特定專用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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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971
案件id
MOIO3971-4-012-4e0069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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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灣省都委會第四六○次會議審議修正通過,並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二年十一月十九日八二府建四字第一七七一四七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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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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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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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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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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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案經提請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本會第三七○次會議決議:「本案退請台灣省政府轉知新竹市政府研提開發計畫、經營管理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財務計畫、公地處分管理等)相關資料到部後,再行提會討論。」在案。茲准新竹市政府八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八三府工都字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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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一五號函檢送依本會決議研擬之開發計畫、經營管理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財務計畫、公地處分管理等)相關資料乙份到部,提請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三七五次會議決議「本案退請台灣省政府轉知新竹市政府,應就新竹漁港特定區整體層面依本會第三七○次會議之決議,再補充開發計畫及經營管理計畫內容等資料到部後,再行提會討論。」茲准台灣省政府八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八三府都三字第一○六三三一號函及八十四年一月二十七日八四府都三字第一二八七五號函檢送新竹漁港北海堤特定目的事業專業區規劃報告書到部,特提請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三日第三八五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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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照行政院核定之『災害防救方案』規定,選擇適當區位,劃設避難場所、開放空間、消防路線、火災延燒地帶、都市防災設備。」七、茲准台灣省政府八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八四府建四字第一六七七八一號函檢送修正後計畫書、圖十份到部,特再提會討論。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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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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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請台灣省政府依照左列各點修正計畫書圖後,再行報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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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定專用區修正為商業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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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提該商業區土地使用管制內容及允許使用項目,依停車場需求量,規劃足夠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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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一、本案計畫內容同意採納台灣省政府八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八四府建四字第一六七七八一號函送之計畫書內容通過,惟退請該府修正計畫案名為「變更新竹漁港特定區主要計畫(部分工業區、道路用地為商業區、停車場、廣場、公園用地)案」,並配合上開案名修正計畫書、圖後,報由內政部逕予核定,免再提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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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左列意見,請台灣省政府、新竹市政府留供擬定細部計畫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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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裝卸貨車車行出入道路,應妥為規劃,並配置二個以上之出入口,且應與行人徒步區作良好之區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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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業區街廓深度不宜過淺,以利規劃建築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