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971-臨時動議-第一案:台北市政府函為變更台北市大安區龍泉段一小段一六四(第三種住宅區)、一六五(第三種住宅區及第三之一種住宅區)、一六五之一(第三種、第三之一種及第三之二種住宅區)等地號土地為機關用地(公務人力發展中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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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971
案件id
MOIO3971-6-018-cdb127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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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一、本案業經台北市都委會第四一一次會議二次續會會議及第四一二次會議審決修正通過,並准台北市政府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八五府都二字第八五○○七四○九號函檢附計畫書圖報請核定等由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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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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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變更位置:詳計畫圖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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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變更內容及理由:詳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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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詳人民或團體陳情意見綜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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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說明書附加: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需在附近地區規劃社區活動場所,否則由人事行政局負責回饋提供場所。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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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本案為配合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已奉核定成立之「公務人力發展中心」,為利國有土地撥用需要,准照左列台北市政府核議意見及附帶條件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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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管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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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機關用地之建蔽率為百分之四十,容積率為百分之四百,其餘均依「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及有關法令規章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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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應依本基地特性及計畫內容訂定之「都市設計管制要點」實施管理,並應先經「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管制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申請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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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計畫書內訂定之回饋措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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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屬陸軍總部管理之一六五之一地號之新南營土地併案變更為機關用地,人事行政局需另覓符合陸軍總司令部軍務需求之土地,供軍方使用。
附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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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台北市都委會附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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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空地之開放空間部分,不應列為回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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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心規劃不作圍牆之設計,並保障市民對開放空間的可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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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心規劃之集會堂、會議廳、地下停車場及室內游泳池之使用管理辦法由中心與社區行政組織(里、鄰)共同研商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