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IO3971-臨時動議-第一案:本部陳報行政院核定「簡化都市計畫備案程序因應措施」乙案之辦理情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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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紀錄id
MOIO3971
案件id
MOIO3971-6-019-de14b6
概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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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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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緣由與過程本部為遵奉院長於八十四年四月十日在「國土綜合開發研討會」致詞中提示「目前國土規劃審議層級太多,審議曠日費時,...應針對癥結所在,研究縮短規劃層級,藉以落實發展地方自治的精神」之政策性指示,於八十四年七月二十二日陳報行政院核定「簡化都市計畫備案程序因應措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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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經八十四年九月十五日行政院秘書長函示照本院有關單位意見再加研酌,因此本部於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邀集有關單位研商獲致結論後,再於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復請行政院鑒核,並奉行政院八十五年一月八日台(八十五)內○○六○九號函示在案。其中除本部所擬「簡化都市計畫備案程序因應措施」之中程措施因涉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之職掌,及都市計畫法之有關規定,在未修正都市計畫法有關規定前,不宜採行外,近程及遠程措施原則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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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簡化都市計畫備案程序因應措施」之重點摘錄1、近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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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台灣省政府依法核定之都市計畫案,除牴觸相關法律、上級所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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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命令或規範者,應決議再予修正報部逕予備案外,其餘均不作實質審議,即由本部都委會決議准予備案。相關計畫案俟會議紀錄經簽奉本部都委會兼主任委員核可後,即以部函層交地方政府依決議修正書圖或准予備案發布實施,以爭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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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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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請同意比照行政院處理備案案件之方式,授權由備案機關(內政部)行政部門依行政程序核處,除牴觸相關法律、上級所定行政命令或規範者,應明確以部函復省政府再予修正報備,暫不准予備案外,其餘均不作實質審議,再以報告案件方式提報都委會例行會議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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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遠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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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行政院協助本部,積極協調立法院儘速完成「都市計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之立法程序,期早日將該法第二十條規定「備案」程序修正為「備查」。此外,本署於八十五年度委託辦理「都市計畫作業手冊」案,研究重點包括都市計畫規劃標準、各種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之檢討變更條件、各級都委會審議權責分工事項,建立都市設計制度等;俟研究完成後,即據以全盤修正(訂定)相關法令規定、規範,以期建立有效率、符合現代社會脈動之完整都市計畫審議體制。
決議